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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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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执(2023)275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7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4号)同时废止。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土地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委托土地调查单位对涉案土地,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违法占用前的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并制作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第三条本市各级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当将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列入证据材料清单。第四条本市各级土地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第五条土地执法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当委托土地调查单位具体开展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第六条现场勘测工作的费用应纳入土地执法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第七条土地执法部门承办案件的经办人员应当与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商定现场勘测日期,并在土地案件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至范围界限现场指界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应当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第八条对非法占用类的土地案件,按违法当事人实际已圈占使用的区域范围进行指界,确定所占用土地的四至范围界线。具体情形如下:(一)有围墙、道路、河流等固定线状地物作为明显界线分隔的,按上述固定线状地物作为四至范围界线,但农业生态园、宠物养殖场等景观休闲类项目除外;(二)无围墙、道路、河流等固定线状地物作为明显界线分隔的,按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地面已硬化或土地耕作层已遭破坏的区域作为四至范围界线;(三)农业生态园、宠物养殖场等景观休闲类,按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且地面已硬化或土地耕作层已遭破坏的区域作为四至范围界线。第九条对取土、挖砂、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类的土地案件,按违法当事人实际破坏、毁坏种植条件的区域范围进行指界,确定所破坏耕地的四至范围界线。第十条现场勘测时,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与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共同制作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对土地案件四至范围界线作简单描述,绘制现场四至范围界线简图,采集四至范围界线主要拐点坐标。第十一条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土地案件当事人、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共同签名。土地案件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第十二条土地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根据现场指界的主要拐点,组织勘测人员对土地案件的四至范围界线、原权属、原地类等情况开展外业调查,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制作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第十三条土地调查单位应当在完成现场勘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盖章的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提交土地执法部门。第十四条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该宗土地范围内原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明细表;(二)标示清晰该宗土地四至范围的勘测略图;(三)标示清晰该宗土地范围内已建、在建及建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等地物的平面位置分布情况;(四)对宗地范围内的所有地物进行编号并列表予以说明地物的名称、占地面积、工程形象进度等现场面貌情况;(五)现场照片。第十五条土地调查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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