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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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活动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办法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类别,制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类别市场主体(含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四类评价标准。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指标体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类别市场主体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各市场主体类别对应的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O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申报后直接进入公示流程;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报送主体对报送的评价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二)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管理单位原则上仅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进行核对。(三)公布:经评价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计入信用分值,评价有效期按相应标准执行。公示有异议的信用评价,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其中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相应评价标准执行)。未按时报送不良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原相关评价有效期时长计;未按时报送被撤销良好信息的,评价由加分值改为扣分值,评价有效期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算,按撤销良好信息之日起到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的时长2倍计。第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2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3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4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别)信用评价标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O分时按O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勘察、设计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的承揽项目信息在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等佐证材料。第五条合同履约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履约信息按每一个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应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相关部门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勘察(或设计类)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勘察(或设计类)AA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勘察(或设计类)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级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三)通过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为水利部一级的得3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2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1分。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应社会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报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项目获奖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工程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满分为10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得8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金质奖)满分8分、二等奖(银质奖)满分6分、三等奖(铜质奖)满分4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3分、二等奖满分2分、三等奖满分1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金奖得3分、银奖得2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分时按10分计。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项目获奖评价信息应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第(一)(二)项为2年,其余为1年。申报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八条通报表彰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获得表彰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通报表彰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三)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被福建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表扬)的,加3分。通报表彰信息评价应自被通报表彰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第九条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受到行政处理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二)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0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四)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8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条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建议解除合同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公告等佐证材料。第十一条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质安事故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25分;(二)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项目日常监管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二)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要求整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三)项目业主向勘察、设计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勘察、设计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评价有效期为6个月;如勘察、设计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可申请信用分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同级或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完成证明等佐证材料。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五)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六)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七)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第(一)(二)(三)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第(四)项至第(七)项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可申请信用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记录公开评价指勘察、设计单位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相关信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有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的处理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按水利部扣分标准完成报送,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计;水利部记录公告的一般不良行为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6个月后,水利部给予信用分修复的,单位可申请信用分修复;信用分未修复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未在3个月内完成报送的,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标准的双倍计,评价有效期为1年。评价依据为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勘察、设计单位在福建省内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及评价平台重复评价的,按评价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执行。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己评价且尚未到期的,在本办法实施前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重新评价,其评价结果运用至原有效期结束之日。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O分时按O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施工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的承揽项目信息在合同签订后,施工单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标后监管数据等佐证材料。第五条合同履约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信息按每一个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应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施工类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施工类AA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施工类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三)通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为水利部一级的得3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2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1分。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应社会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报应提供相关文件、证第七条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项目获奖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工程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满分为10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得8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8分、二等奖满分6分、三等奖满分4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3分、二等奖满分2分、三等奖满分1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金奖得3分、银奖得2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分时按10分计。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工程获奖评价信息应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第(一)(二)项为第八条通报表彰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获得表彰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通报表彰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三)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被福建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表扬)的,加3分。通报表彰信息评价应自被通报表彰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第九条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受到行政处理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一)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0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四)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8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条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建议解除合同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公告等佐证材料。第十一条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质安事故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25分;(一)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指施工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信息评价。施工单位有以下项目日常监管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二)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要求整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二)项目业主向施工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评价有效期为6个月;如施工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可申请信用分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同级或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完成证明等佐证材料。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五)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六)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七)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第(一)(二)(三)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第(四)项至第(七)项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可申请信用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记录公开评价指施工单位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相关信息评价O施工单位有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的处理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按水利部扣分标准完成报送,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计;水利部记录公告的一般不良行为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6个月后,水利部给予信用分修复的,单位可申请信用分修复;信用分未修复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未在3个月内完成报送的,自相关评价信息报送评价平台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标准的双倍计,评价有效期为1年。评价依据为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施工单位在福建省内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及评价平台重复评价的,按评价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执行。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评价且尚未到期的,在本办法实施前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重新评价,其评价结果运用至原有效期结束之日。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O分时按O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监理单位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第四条承揽项目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的承揽项目信息在合同签订后,监理服务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信息评价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标后监管数据等佐证材料。第五条合同履约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信息按每一个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合同履约信息评价应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监理类A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监理类AA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监理类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有多市场主体类别的单位共享该分值。(三)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为水利部一级的得3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2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1分。社会综合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应社会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报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项目获奖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工程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满分为10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得8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8分、二等奖满分6分、三等奖满分4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满分3分、二等奖满分2分、三等奖满分1分,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金奖得3分、银奖得2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U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计加分高于10分时按10分计。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工程获奖评价信息应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第(一)(二)项为2年,其余为1年。申报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八条通报表彰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获得表彰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通报表彰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三)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被福建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表扬)的,加3分。通报表彰信息评价应自被通报表彰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有效期1年。申报应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多类别市场主体不得多头重复报送。第九条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受到行政处理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一)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0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四)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8分;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行政处理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条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建议解除合同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算。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公告等佐证材料。第十一条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质安事故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25分;(一)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质安事故信息评价有效期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指监理单位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以下项目日常监管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二)因质量或安全等问题被要求整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二)项目业主向监理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监理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评价有效期为6个月;如监理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可申请信用分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同级或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完成证明等佐证材料。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五)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六)被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七)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O分。第(一)(二)(三)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第(四)项至第(七)项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可申请信用修复。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记录公开评价指监理单位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尚未构成第十三条失信行为情形的相关信息评价。监理单位有不良行为信息被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记录公开的,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的处理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按水利部扣分标准完成报送,自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