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docx
福建省献血条例(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一号福建省献血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级年度献血计划。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年度献血计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本辖区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鼓励单位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动员、组织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个人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全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单采血小板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一至二个治疗单位,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两周。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其他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以及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短间隔采集血液。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点,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商场)、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血站根据规划在辖区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固定献血点和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第十一条献血点设置后,因道路改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选定献血点,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设后拆除。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第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时间,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予以支持。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第十四条血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献血点的管理,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进行献血知识的宣讲和解释,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采血后发给无偿献血证以及徽章等献血纪念品。献血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献血者,并对检测结果保密。血站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定期进入单位、学校、社区提供献血服务,为献血者提供便利;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献血者名库、采供血信息和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等血液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订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临床用血管理应当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或者零输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第十七条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第十八条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办理用血免费手续。用血免费手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以下优待:(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第二十二条献血者可以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权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开展献血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献血关爱基金,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献血者的人道主义救助等。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拒绝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公益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或者收取停车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同时废止。关于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杨闽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颁布,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动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提高,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血液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献血工作格局的需要。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在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隙献血者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各地采供血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也总结了不少经验做法。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相关部门对进一步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相关举措,积极建立福建省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仍存在部门协作不畅、执行刚性不足、政策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亟需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巩固、规范和提升。二是切实解决我省血液采集供给不足问题的需要。血液工作是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三年我省的临床用血医院申报量与计划供应量缺口达20舞以上,临床供血处于“紧平衡”,季节性缺血和偏型短缺的情况时常发生。2020年全省千人口献血率仅为8.6%。,低于全国11.l%o的平均水平。随着“健康福建”战略的实施、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三孩政策”的实施、新一轮医疗“创双高”的推进以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全面启动,临床用血需求将进一步增加,采供血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统筹谋划、积极应对。三是优化采血模式保障血液日常供给的需要。现阶段医疗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就是健康个人捐献的血液,但我省献血工作各项指标并不乐观。2020年我省血液采集量仅为59万单位,距离国家“十四五”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无法满足人均用血需求。加之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复杂严峻,各类新发、再发传染病问题叠加,导致血液供给保障形势愈加严峻。目前我省献血工作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献血意识较为薄弱、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固定献血点被拆除、数量不够的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影响了我省血液供给工作。为有效化解困境,亟需将我省现有以团体采血为主、日常街头采血为辅的采血模式转变为日常街头采血为主、团体采血为辅的采血模式,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上保障献血点设置等。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献血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行为,是无私奉献、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了适应献血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放宽献血行为的国籍限制,倡导健康适龄个人积极献血,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献血者不应在国籍方面有歧视的国际共识,此次修订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福建省献血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共有28条,主要围绕强化政府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固定献血点设置、融入志愿服务、完善褒奖机制等方面进行修订。(一)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问题为了从法律层面优化献血工作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在献血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条例(修订草案)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规定政府的领导责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以及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责任;二是明确联席会议制度、年度献血计划、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机制(第三条、第四条);三是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献血和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第十二条)。(二)关于提升群众献血参与度的问题血液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献血活动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协同配合。有效的宣传教育以及在保证对献血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如何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提升群众献血参与度是解决血源不足问题的核心。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将献血者的表述由“公民”修改为“个人”;二是适度放宽献血者年龄限制,明确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群积极献血(第二条);三是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校、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组织在献血宣传、参与、推动等方面的职责,将献血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等,并规定每年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五条至第八条);四是将献血纳入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细化了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职责(第六条)。(三)关于保障固定献血点设置的问题固定献血点设置是影响个人自愿献血率的重要因素。2015年之前,我省个人自愿献血率高于80除血液来源较稳定,但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等原因,固定献血点被拆除、迁移的问题较为严峻,导致个人自愿献血率持续下降。2019年全省固定献血点减少8个,自愿献血率下降至56队特别是已存在20年的福州东街口邮电大楼前献血点和五一广场越洋书城献血点被拆除,令无数献血者感到痛惜。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组织团体献血,个人自愿献血率下降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全省多次出现血液库存告急(低于5天使用量情况多达二十多次),严重影响我省血液供应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要求,到2025年全省固定献血点设置应达120个,目前仅有74个,缺口高达38%。针对以上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规划献血点(第九条);固定献血点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地点;确需拆除、迁移献血点的应当依照规划调整程序报批后,先建设后拆除(第十条)。(四)关于献血行为融入志愿服务活动的问题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献血行为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活动,同样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体现了奉献、互助的志愿服务精神。目前,为献血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已明确属于志愿服务,但对于献血者的献血行为是否属于志愿服务则无明确规定。将献血行为融入志愿服务活动,既能满足实际工作中献血者的诉求,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又能利用志愿服务已经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献血活动中来,确保献血事业的发展更具有持续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献血行为视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五)关于强化献血激励措施的问题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完善对献血者的荣誉褒奖、免费用血等优待,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生献血给予综合评价考核加分,设立献血公益金用于献血奖励以及献血者关爱等(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献血者优先用血权利(第十六条);将享受免费用血的人群范围扩大至“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及规定“献血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条件(第十七条);明确对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情形,以及个人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公园景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健康体检等”优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