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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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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docx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 表决通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 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4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2023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 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 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 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 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 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 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 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 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 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 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 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 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 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 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 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 风险等信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 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宣传和指引服 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 饮行业协会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 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 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 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 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 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 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 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 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 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 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 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 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 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 布。第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 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 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 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 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 烟排放的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 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 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 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 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 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 查。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 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 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 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 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 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 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 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 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 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 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和油烟、噪声监测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 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 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 径。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 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 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 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 采样点、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 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记录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 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 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 宣传的;(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 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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