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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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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核算.docx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核算(2017年修订)(财会(2017) 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晡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府IJ益的总流 入。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 项除外:(-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刽十椒!J第23 一鬲蟋噬、企Ik刽十微悌 24 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 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 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 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 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 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 形式。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 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冷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 (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 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 尬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 回。在合丽始日即满足踊条佛蛤同企业在后夔月 i航薮寸翩行重新由古除m府酶表时联通兄 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 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谈茜足本准则第五条 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寸于不符合本敏(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 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 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 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 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门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法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 成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 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 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 约义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 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 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 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 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 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 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 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 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 更日调整当期收入。本准则嘛哈同变更哥醉合同各方¾傩对原合同范 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溺(J 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 是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 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窿段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新输上可明确的商 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诺也包括由于 企业已公开宣的辘、曝期或以往a勺习贵插塘W致 合同订时客户告野魏企业!僦巡承诺。企业履f诒 同而应开展的O舐励通常不构成屡勺义务除非该雨 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岫客户转iJ:一数豌同且转i上樵蜘同的、 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 式相同是指工殉明确区分商品均龊本准U悌十凑 规定的、在某T寸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 法确定其履约进度。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 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 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 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 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 或定制。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H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 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 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 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 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鄢僦粉曜翁盼收瞬项 折客户s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周兄下企业有权艘计 至今已完朋勺履约部分!攵取能螂M短曝生成科哈理 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 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 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 或投入法5角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 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面艇履约进度投入法根据 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幅履约进度。对于类I以情况下 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碓时企业至发生的成本预计 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修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科蜥客户是否 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心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 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心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梭合客户即客 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心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 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 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 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 易价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 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 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 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 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 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 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 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 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华渐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 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 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 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统 应当在合 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 价款'同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螃 成分。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 金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胆脸寸价的公允f介值不 育给理估谛勺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 售价间接5艇交易价格。阴脸寸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 以夕叩原因而发转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 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六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 第三方本条下同优t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 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瘩户对价二者 孰晚的时点中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 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 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 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 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 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 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 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 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 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 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 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 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 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 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 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 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 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 品可嫣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谈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 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 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 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 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 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 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尚古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担安照前 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 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 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验 解与之相关的T赋多顿约义务或豁勾睁 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 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目 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 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 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 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 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1(二)规定情形 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 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第四章合同成本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 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 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 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于阍亍履约义务的筠原;(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 期损益:(-)管理费用。(二养正常消耗的直接料、言人工和造费用或 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 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四疣法在尚未履描与已履行勺履约义务之间区分 的相关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予谶能够 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 销售佣金等X企业为取得合同姓的、掰獭能够收回的增Sm 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 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 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 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 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 资产减值损失:(-)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 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 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 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一条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 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 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 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 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 在客户取潮联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 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予獭因销售退回将退还 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予询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 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蹦员后 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0勺账面价 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 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缄的销售企业应当 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 准之夕屣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倦页外月蹈的应当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 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一或有 事项飙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 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夕屣供了一项单独的月的时, 企Ik应考虑i版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通月限以 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唾等因素。客户能够螃单独购买 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 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 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 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 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 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 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 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 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 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 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 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 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僻权的销W企 业应当评估该用圣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 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 户未来行使购买因圣权取律联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辞 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夕晒买渴聊的单独售 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幽坏行使该 避圣权所能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i诵圣权的可能性 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 品遢聊但客户行使该用举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 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 大权利。第三十六条企业啃投强OiiR邻旃可的应当 按照君翎!J第印噪十孰定丽古滋职产厢堤否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步辛艇 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应当作为在某T寸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 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冷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獭企业将从事对该项 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 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 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 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 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 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 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 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 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 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 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 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 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趣有权遢举日 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 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W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 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谢专为收入。 当企业预腐焕无目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 合同权利时企业J蹴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同权利 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触按比例将 行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履行剩 余廖勺义务的可能囹冽印寸潴缩上检侦6强关铝建专 为收入。第四十条企业在合同开始蝴近合同开始归向客户 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 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 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 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 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 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 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 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i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 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 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 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 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 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 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 益。第六章列报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 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 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 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 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 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 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 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按照本准K雌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H量咧报应当按 照企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不时量游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9J报泊勺规定进行计处 理。第四十二条 企崛当田位主秘露与收入有方并 列信息:(-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 收A确海渊扁脸额具重大影靴勺判魏极这野蜥 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 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 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 以及计量蹴将退还合客户的款项搴因况Z务时所采用的 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1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须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 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 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华-报告分部的 收入之间的关系等。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W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 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 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 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 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 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 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 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 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 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 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 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 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 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 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 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 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 减值损失金额等。(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 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 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屏准KU第二十ki定因合 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第七章衔接规定第四十三条首浏丸行本隹则的企业应当中雕首次执行 本准哪勺累积影响数调整M次执行本痴!U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t嘘月间信息不予调整, 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 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 准则制度的廨端g比挪亍本准K峡t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 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贩!J度 的獭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W品白摊让的合同淌未完成的 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第四十四条对于最早可I:绷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 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 即无藏照本准则第,扁赃进行追溯整而是柳胎同 变更的雌安排识已履行断哨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 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 摊交易价格。企业采用该简化姆昉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T攵采用, 并且在附i主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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