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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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 22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 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 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 (2023) 520号)、2023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一业务操作事项(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 950号)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 /wwv. sse. com. cn) “规则” 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 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 文件。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 息披露相关业务。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 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 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 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 30-8: 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 30-12: 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7: 30-19: 00);非直通车公告(7: 30-17: 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 OO- 17: 00) o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一一公告提 交”“信息披露一一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 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第七条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 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 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 的,应当在当日8: 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 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表(见附件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见 附件二),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 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 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 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 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 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 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 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 附件及备查文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 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 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 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 息披露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 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 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 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 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审查; 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 将在当日15: 30后,进行事前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查状态。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 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 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及时确认发布。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 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 息披露申请,并于17: 00之前对本所已审查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交易日 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 时间分别是8: 40与12: 40o第十七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 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第十八条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 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上市公司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的,可在信息披露 申请页面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当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 应责任。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 的,上市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 三),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 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 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 报告。原则上,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应当在公告提交时作为附件(报告全文)同其 他附件一起上传;临时公告的XBRL报告作为正文上传。本所将对定期报告XBRL 报告文件实施事后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根据结果予以处理。 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见附件四。第三章业务操作申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等 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 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 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 运作第七章第七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 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 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 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第四章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 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 务申请表。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 复牌申请。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 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 下的“信息披露一一独立停复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 期,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 00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创 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 50前提交 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 30前提交申请。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 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 理部门,并关注其审查状态。收到反馈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 件。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业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 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 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 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三十条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 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 件。上市公司如需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 过“监管互动”提交函件。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 理部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六章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上市公司无法使用 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附件预览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附件预览附件三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一、临时公告1、公告标题标题居中,字体选择黑体、加粗,建议字体大小为小二号或二号;同时应注 意标题上方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准确无误,公告编号保持连续。2、公告正文正文颜色为黑色,字体选择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或四号;上传的公告文 件必须为最终状态,不可留有修订痕迹。3公告格式公司公告应主要采用WORD格式,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PDF、TIF 和XBRL格式,若有EXCEL表格或其他图片格式请粘贴进WORD文档或转换成 WORD、PDF格式,不可直接上传EXCEL表格,不可上传影像文件以及WPS、PPT等 格式的文件。4、其他公告标题中召开会议的届次和正文的届次表述统一;避免标题中的错别字及 文中的年份/日期等错误;注意公告最后落款时间的正确。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正文中插入的表格较多,应注意每张表格在页面中完整显示,不应 超出页边距范围,表格中的数字应避免换行。附件四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作为附件在公告提交时同其他附件一起上传,本所将对 定期报告XBRL报告实施人工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修改并再次 提交。一、XBRL报告的自我校验上市公司在提交前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自我校验工作,相关校验工作的重点要 求如下:1、确认已下载最新公告编制软件并新建正确的报告类型进行填报;2、确保XBRL报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稿的内容一致;3、在最终稿的XBRL报告中进行数据有效性校验,不能出现以下报错:必填 科目未填、存在空白表格、报告属性中披露日期与实际披露日期不一致。以上三 种错误将导致XBRL报告无法上传,上市公司需确认避免出现以上情况。二、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提交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提交当日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XBRL报告。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当认真填写“基 本信息”部分的经办人、经办人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等信息,以便及时接收XBRL 报告的审核结果。在添加公告类别时候,选择“01.定期报告”类别下合适的定期报告类型并将 XBRL报告作为定期报告的全文附件提交,并确保勾选“上网”。三、XBRL报告的发布本所对XBRL报告将实施事后校验。XBRL报告经上市公司提交后,将直接在本 所网站披露。四、XBRL报告的校验本所XBRL校验小组(以下简称XBRL小组)在定期报告全文的信息披露申请 上网后,开始校验对应XBRL报告。五、校验结果的反馈在上市公司首次提交的当天(T日)晚上,XBRL小组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向各上市公司集中发送校验结果。因此,如果“基本信息”部分填写的经办人、 经办人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信息有误,上市公司将无法及时接收校验结果。若 未收到校验结果,请于首次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T+1日)与XBRL小组及时联 系。联系电话:021-68811783 021-68800110,联系邮箱:XBRLsse. COnL cn。六、XBRL报告的修改上市公司在提交当天(T日)收到校验结果后,若无需修改XBRL报告,则定 期报告XBRL报告报送流程结束。若校验结果反馈需修改,则应及时根据校验结果 中提及的操作步骤修改XBRL报告,并将修改完成的XBRL报告通过公司业务管理 系统中“资料填报”- “定期报告XBRL实例文档报送”窗口提交。七、XBRL报告的再次发布XBRL报告经修改并重新提交后,将直接替换已发布上网的XBRL报告进行数据 入库。通过第六点中重新提交后的XBRL报告将不会再次上网,仅用于数据采集, 若XBRL报告中不涉及内容错误,上市公司无需发布更正补充公告。XBRL小组将在 重新提交的当天(T+1日)再次校验,并再次发送校验结果,直至XBRL报告审核 无误为止。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的工作流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等相关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和更新工作。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信息填报和维护的具体职责,并对所 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复核。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变动信息予以 主动更新。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指南要求,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工作,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取得本所分发的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 “E-key”,本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通过CA证书登入系统的 “资料填报”栏目填报上市公司信息、董监高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系 统“资料填报”下的“董监高声明”栏目填报其声明信息。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A股证券账户, 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如尚未开设A股证券账户,A股证券账户栏请 填报“无”。第七条 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本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下设的“持股变 动,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第八条根据填报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四)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年 可转让数量。第九条 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填报大股东信息。上市公司填报大股东信息应当 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栏目填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单一 股东持股量虽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乐 但因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达到5%以上 的,也应当填报一致行动人信息。每组一致行动人至少需要填写两位以上的股东信息。第十条多地上市公司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境外上市股本信息,并向公 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相关信息,做好填 报与更新维护工作。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 一 “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 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等相关信 息。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 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 说明等。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科创板上 市规则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 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每一个关联人对应一条记录。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间接持股关系的关联人,填报各层次的控制关系或持股 情况。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 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80%的股权,从而 间接控制上市公司C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 录: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被控制 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 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其他说明A A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B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B B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C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 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监管互动”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 目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 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 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五章董事会秘书任职与培训相关材料报送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科 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时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董秘任职报送” 栏目,提交董事会秘书个人信息、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并及时 关注反馈意见。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董事会秘书信息的维护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任 期结束或提前离职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本所持续提供免费的培训服务,不断提高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能力。第六章独立董事管理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 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上市公司报送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料时,应当确保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述要求。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董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人 员的范围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关系密切人员 的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执行。提名人应当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期限尚未届 满;(4)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存在不良记录等情形;(5)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交独立董事材料报送所需的 个人信息,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独立 性等要求作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 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是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 股东等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候选独立董事申报”栏目,提交候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 意见、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等,并及时关注 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公告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在对拟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认定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认定工作:(一)本所发现明显缺少材料、材料形式或者内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上市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并提交。(二)本所认为独立董事提名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解释进行问 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 实做出解释说明、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 及时回复补充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三)本所原则上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公司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解释的期间不计入前述五个交 易日。第二十六条 本所发现候选人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将向上市公司提 出异议。第二十七条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议案。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应当持续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 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果发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或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 合前期声明承诺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提出辞职,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做好独立董事信息的维护工作,当候选独立董事 成为在任或者未获选任,任期结束或者提前离职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本所持续提供免费的培训服务,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第七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或变更、豁免履行承诺的,在“资 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栏目,进行填报、更新。承诺信息填报内容包括承诺类型、承诺主体类型、承诺主体名称、目前履行 状态、承诺事项类别、承诺内容、作出承诺时间、预计履行完成时间、实际履行 完成时间、备注等。第三十一条 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时间,或者涉及多个承诺主体类型的, 应当分成多个承诺事项填写。同一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事项类别的,类别应当多选。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将在本所外网“监管信息公 开”栏目下“承诺履行”子栏目集中展示。第八章其他资料填报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 研,或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 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 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尽快 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 护”下的“相关市场中介”栏目,填写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信息。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如需报送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信息披露沟通文件、 专项报告、案例等文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其他文件报送”栏目 进行提交,并及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一一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 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 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 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 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第四条 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 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 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附件预览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附件预览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附件预览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附件预览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附件预览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附件预览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附件预览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附件预览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附件预览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附件预览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附件预览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附件预览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三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附件预览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附件预览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附件预览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附件预览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附件预览附件4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 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 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 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 会意见。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第六条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需向本所提交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及时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授予 结果。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 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应当单独披露激励对象符合 归属、行权条件的情况;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第八条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行权 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