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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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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docx

    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 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防范政 府投资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结(决) 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含乡镇、鹤峰经济开发 区、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 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 共工程项目。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承担资金核算与管理使用、建 设实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项目预(概)算、项目竣工 结(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档案管 理等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设计、采购、变更、签证、 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评审工 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 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竣工价 款结算的监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文件须经发承包双方签章 确认。第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 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6个月内批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进行账务调整。第三章竣工结(决)算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约定依法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或委托有专 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益关系人应当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前期已参与项目编审服务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的 预(概)算或结(决)算。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建 设单位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详见附件1),并就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自行办理结算或委托有 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的 结果负责。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委托要求完成 以下工作:(一)社会中介机构接收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 复核,不得擅自更改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社会中介机构应 妥善地保管送审资料,如有遗失或损毁,须承担相应责任。(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应进行 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共同参加。现场勘察记录应经参与现场勘察的各方签字确认。(S)社会中介机构在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后应将其提交 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理 单位等相关单位集中核对,并对核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社会 中介机构应做好核对过程、计量计价底稿、重要事项和争议 处理结果的记录。(四)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按相关规 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控审核质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内或经建设单位批准延期的时间内出具正式咨询报告。若超 时未完成,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 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诚信惩戒。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据不超过现 行收费标准的5折取费,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审计机关核查结果支付咨询服务费,多支付部分应予追回。 审计机关未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采取自行抽查复核的 方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并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若施工 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 机构审核后,误差率达到6%的,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 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财政。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 不得超过3个月。竣工结算完成后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 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不构成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按 程序制定审计计划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单位、项目 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库, 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发改部门应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情况等项目信息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 审查批准后20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情况抄送审计 机关;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竣工结(决)算情况、资金安 排及拨付等情况抄送审计机关。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建设单位内审机构或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时使用社会 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并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发 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失实或者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 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组织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 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的全部资料(详见附 件2),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主要采取结算审计 和决算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对少数特别重大项目实施跟踪 审计。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直接进行节点式跟踪 审计或对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结果进行 核查。跟踪审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 阶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确定审计重点及组织方式, 并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 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或 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可行性研究编制、预 (概)算编制、审批核准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 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 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 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 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第五章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财政评审时, 如遇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情况,可以通过规 范渠道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相关 工作。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财政评审工作的,合同中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 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廉政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若经审 计机关核查后,复核误差率大于规定比率的,建设单位有权 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咨询服务费(详见附件3),并根据不 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累计出现复核误差率 超出3%的情形超过3次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 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实施诚信惩戒。(二)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累计出现复核误差率 超出5%的情形超过2次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 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实施诚信惩戒。(一)(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者,作为案件 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受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 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程序和操作规程。审计完成后, 应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 资料,并保证相关信息不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财政评审坚持“谁 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聘请 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临 时交办审计事项的投资审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的协 调沟通机制。审计机关应及时按程序移送审计中发现的涉嫌 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受理移送 线索的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 改检查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改。审计机关应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 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 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绝、拖 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不 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 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施工单位提交资料清单附件2: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清单附件3:审计质量控制复核扣减咨询服务费计算办法施工单位提交资料清单项目名称:序号资料名称资料类别送达 情况备注1施工单位承诺书必要资料2施工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必要资料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人证书必要资料4招标(采购)文件(含招标答疑、补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必要资料5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电子版)必要资料6评标(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必要资料7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及合同会签单必要资料8施图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甲方变更指令、工程签证单 (含原始测量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必要资料9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必要资料10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1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图形翻样(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2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3竣工图(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4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必要资料15施工日记备查资料16监理日记备查资料17竣工技术材料备查资料18相关检测报告备查资料19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备查资料送审人:签收人:送审日期:签收日期: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清单项目名称:序号资料名称资料类别送达 情况备 注1建设单位承诺书必要资料2施工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必要资料3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必要资料4立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文必要资料5增量工程审批表必要资料6招标(采购)公告必要资料7控制价预算书(含电子版)、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必要资料8招标(采购)文件(含招标答疑、补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必要资料9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电子版)必要资料10评标(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必要资料11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及合同会签单必要资料12施图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甲方变更指令、工程签证 单(含原始测量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必要资料13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必要资料14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5施工单位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人证书必要资料17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含电子版)、地质勘察报告必要资料18竣工图(含电子版)必要资料19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必要资料20竣工结算计价文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必要资料21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档案必要资料22工程结算会商记录必要资料23工程结算补充资料必要资料24施工日记备查资料25监理日记备查资料26竣工技术材料备查资料27相关检测报告备查资料28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备查资料送审人:签收人:送审日期:签收日期:审计质量控制复核扣减咨询服务费计算办法项目送审金额审计复核误差率扣减咨询费金额IOOO万元以下(不含)3%以内不扣咨询费35% (含 5%)咨询费合同金额*50%5%以上咨询费合同金额*100%10003000 万元(不含)3%以内不扣咨询费34%以内(含4%)咨询费合同金额*50%4%以上咨询费合同金额*100%30005000 万元(不含)3%以内不扣咨询费33. 5% (含 3. 5%)咨询费合同金额*50%3. 5%以上咨询费合同金额*100%5000万元以上3%以内不扣咨询费33.25%以内(含 3. 25%)咨询费合同金额*50%3. 25%以上咨询费合同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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