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宣传.ppt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宣传资料,本页面内容为下列网站刊载内容,目录,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三、我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三)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四)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五)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三)办理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手续(四)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职责(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六、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 料,(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流程(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买备案流程(四)重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环节核查备案流程(五)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七、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管理规定(一)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的情形(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证明应提交的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办及备案流程(四)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限(五)易制毒化学品承运人的责任(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规定(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的管理制度(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料(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料(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办流程(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的责任(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七)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八)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该遵守的规定九、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如何配合公安机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十、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分成为毒品的主要成分,如麻黄素、1-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等;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该类化学品包括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如高锰酸钾、乙醚、三氯甲烷等。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我国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三类: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基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蜡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第三类 甲苯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高锰酸钾 硫酸 盐酸 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三、我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制度 我国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的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或者备案制度,具体如下: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二)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三)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四)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五)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倍不足万元的,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 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 定要求的;()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属于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存储、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三)办理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手续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四)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职责 1、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两年备查。,、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三十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营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适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反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给予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1)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 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重的,对于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环节的管理规定(一)申请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料、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买备案流程(见附件)(四)重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环节核查备案流程(见附件)(五)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倍不足万元的,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运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的了个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管理规定(一)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的情形、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届)运输的;(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一百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六万五千支以下,货主或者运人持有依法取得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拔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4、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证明应提交的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办及备案流程(见附件6)(四)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限1、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2、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发给上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3、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上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4、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五)易制毒化学品承运人的证人,1、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承运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3、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2、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1)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2)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规定(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的管理制度1、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2、国际核查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料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对本条规定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要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书面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7)(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的责任,1、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2、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3、经营者违反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4、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许可申请。,3、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进出境人员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2)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下面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2)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7、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8、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七)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有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核定的企业经营。2、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每两年核定一次,由商务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3、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3)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5)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八)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该遵守的规定1、核定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只能出口自产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核定企业中的流通企业只能收购具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企业的那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出口。,2、核定企业须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帐,详细记录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3、核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4、核定企业应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5、为保护麻黄草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国家禁止出口天然麻黄草。九、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如何配合公安机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或者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的;(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四)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六)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七)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八)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九)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十)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十一)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十二)不提供或者提供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十三)提供虚假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十四)改换包装,不标明或者改变产品名称的;(十五)价格、交货地点或运输路线异常的;(十六)违反规定现金交易的;(十七)对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途或者基本商业知识不熟悉的;(十八)其他可疑情况的;十、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现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节录)(法释200013号).,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字迹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达”。.(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