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ppt
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和解程序,整顿程序,程序终结,破产宣告,和解协议或整顿计划的执行,分析法院受理、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效力?,挽救成功,破产程序流程图,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程序终结,债权申报,破产概述,破产的广义狭义之分,破产的演变,破产的立法例,破产能力方面,破产启动方面,破产效力方面,破产财产方面,破产免责方面,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中国破产法三轨一轨,新法之突破,破产能力方面,破产挽救方面,职工保护方面,破产管理人方面,特殊主体破产方面,此表在教材329345,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申请,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管辖,破产受理程序,破产受理法律后果,法院受理,注意区别对待?,债权人提出的,五日内通知,七日内提出,10日内提出,五日内送达,债务人提出的,收到15日裁定,可延长15日,破产受理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内涵,管理人任职资格,管理人产生方式,管理人职责,对管理人的监督,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财产的特殊处理,企业有关人员特殊义务产生,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间,财产的交付,合同的解除,诉讼仲裁中止,产生专属管辖,个别清偿禁止,执行程序止,此表346360,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别除权,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因无效和撤消而取回财产,破产追回权,破产债务人的出资人义务,内涵,行使规则,内涵与构成要件,撤销情形,含义,行使规则及其限制,价值取向,内涵,类型,行使主体,具体情形,共益债务(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的含义、范围、及他们的联系与区别,归入权等其他财产,361366380385,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出卖人与行记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含义,破产债权具体范围,一般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关系下的债权,票据关系下的债权,委托关系下的债权,其他特殊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含义,申报接受人,申报期间,申报规则,债权人会议,具体内涵,具体组成,议事规则,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出席,会议的表决,特殊人员的义务,具体职权,决议效力,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原则,具体职权,破产挽救程序,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申请人,破产重整原因,破产重整的目的,重整程序的启动,启动决定权,重整期间的界定,进入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别除权暂停行使,取回权行使特殊,投资分配禁止,高管股权转让的禁止,可继续营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程序的终结,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缺乏挽救可能,债务人不当行为,破产重整概述,重整计划未批准,执行完毕,转入破产,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的启动,启动申请人,启动依职权,和其他程序的衔接,破产宣告,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10日内通知并公告,称谓的变化,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失权与复权,破产分配,分配分类,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表决的特殊,2年期限的意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请求,裁定作出,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例外,未了纠纷类型,追加分配情形,破产和解申请人和申请时间补充:破产和解,裁定进入和解程序的效力幻灯片 9,和解协议的形成与成立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生效幻灯片 11,和解程序的终止幻灯片 15,和解协议的执行幻灯片 17,和解程序,和解协议和重整程序的区别幻灯片 18,补充:破产和解,一、和解申请(一)申请人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和解。(二)申请的时间: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三)裁定进入和解程序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二、和解协议,(一)和解协议的形成: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二)和解协议的成立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三)和解协议的生效我国破产法设定了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程序,旨在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和解程序的合法性。,(四)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以下法律效果:1、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管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1)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2)债务人开始执行和解协议。3、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发生法律约束力,(1)和解协议对所有的债权人(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2)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3)债权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向债务人要求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对于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发生的新债权不生效力。因为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重新获得了对财产的支配权,为再生的需要,他必然要与他人发生新的交易,产生新的债权人。和解协议对这些新的债权人不产生任何效力,新债权人可以在和解协议外请求法院个别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甚至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三、和解程序的终止:(一)原因:和解协议生效或和解协议未生效: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二)和解程序终止的法律效果:1、因和解协议生效而终止的法律效果:开始执行和解协议2、因和解协议未生效而终止的法律效果: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