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件】旅游法导论p216.ppt
1,第一章 旅游法导论,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http:/,2,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四、世界旅游立法状况,http:/,3,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1、经济的发展,2、现代旅游业 的客观要求,(2)旅游经营者地位,(1)旅游业法律地位,(3)旅游者,(4)旅游资源、设施,(5)文化、文明建设,http:/,4,二、旅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4、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5、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6、外国旅游经营者进人中国旅游市场产生的关系,http:/,5,旅游单行条例,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旅游基本法,2、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部门规章,4、地方国家机关,A、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旅游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三、旅游法的制定,http:/,6,四、旅游法的实施,2、旅游行政执法机构:,1、执法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地方旅游局,一般、准司法性,http:/,7,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http:/,8,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指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1、以现存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国家强制实施为保障,3、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游活动中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9,1、主体:,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人、组织,(1)物:,旅游资源、设施、商品,(2)行为:,作为、不作为,(3)智力成果:,商标、专利,http:/,10,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事实,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事件:,客观,(2)行为:,主观,http:/,11,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机构,A、旅游行政管理机关,B、相关行政管理机关,C、司法机关,(2)保护措施,A、行政措施:,B、民事措施:,C、刑事措施,违约金、赔偿金,奖励、处罚,http:/,12,第三节 旅游立法状况,一、我国的旅游立法,二、其他国家、地区旅游立法简介,三、WTO和中国旅游立,http:/,13,一、我国的旅游立法,1、旅游业的基本法2、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3、旅游行政规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4、地方性立法,http:/,14,二、其他国家、地区旅游立法简介,1、日本的旅游立法,(1)旅游基本法(2)国际观光振兴会法(3)运用民间资金整修旅游设施临时措置法(4)综合疗养地域整修法(5)翻译导游法(6)国际观光饭店整备法(7)旅行业法(8)标准旅行业约款,http:/,15,议会立法原则规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2、新加坡,(1)立法状况,导游管理和颁发执照规则,旅游促进局法,旅行社法,旅游促进税法,饭店法,(2)立法特点,http:/,16,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市场准入原则(4)透明度原则(5)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2、WTO对旅游业的影响3、WTO对旅游法制建设的影响,三、WTO和中国旅游立法,http:/,17,作 业,1、加入WTO会对中国的旅游业和旅 游立法产生哪些影响?2、什么是旅游法律关系?其构成要 素是什么?3、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是什么?,http:/,18,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制度,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第二节 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http:/,19,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二、旅行社的分类,三、旅行社管理制度,一、旅行社的概念,http:/,20,旅行社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一、旅行社的概念,从事旅游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3、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招徕、接待,http:/,21,1、国内旅行社(1)招揽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 理交通、游览、食、购物、娱乐事 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 票,提供行李服务。(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 有关的业务。,二、旅行社的分类,http:/,22,2、国际旅行社,(1)招揽外国旅游者来巾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人境手续(2)招揽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实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http:/,23,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三、旅行社管理制度,1996年11月28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11日,,2001年12月27日,,http:/,24,第二节,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一、旅行社设立的条件,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四、外资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http:/,25,一、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国内旅行社: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包括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有相应资格证书任职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缴纳1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旅游质量保证金。,http:/,26,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包括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汽车等。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任职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充足的质量保证金:经营人境旅游业务的,需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需缴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2)国际旅行社,http:/,27,(1)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任职资格证书;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3)办理工商登记,2、旅行社的设立程序,http:/,28,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1、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2、分社的设立条件,3、分社的设立程序,(1)设立社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2)国际旅行社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 元人民币,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3)国内旅行社设立一个分牡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 元人民币,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http:/,29,四、外资的市场准入制度,1、外商投资旅行社,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http:/,30,A、注册资本400万元,1、外商投资旅行社,(1)设立条件,B、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4000万美元,C、中方投资者:,外商独资旅行社5亿美元,近3年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2)设立程序,(3)经营能力:,限入境游、国内游;不得设立分社,http:/,31,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一、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二、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 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http:/,32,一、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1、国内社经营国际社业务,2、国际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游和边境游,http:/,33,1、不得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名称和质量认证标志2、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3、个得串通制定垄断价格4、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5、旅行社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6、不得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7、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二、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http:/,34,三、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经营的监督管理,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1)许可证正本和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要位置,(3)严重违法经营,可吊销许可证,(2)业务范围变更,应经法定程序变更许可证,(1)出境游档案3年,2、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制度,3、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2)其他游档案2年,4、法律责任:P43,http:/,35,3、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1)年检方式:,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书面审阅、实地检查,(2)年检内容:,(3)年检公告和通告:,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http:/,36,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述,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三、质量保证金的赔偿,http:/,37,一、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相关法规:,2、质量保证金的概念,1995年1月1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旅行社依照法定数额缴纳形成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款项进行管理,并在法定的情形下用该款项先行偿付旅游者损失。,3、管理机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http:/,38,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缴纳数额,3、缴纳形式:,国内游10万元、入境游60万元、出境游100万元,2、满额管理:,60天内补足,现金,(返还利息的1/3),http:/,39,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末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三、质量保证金的赔偿,http:/,40,(1)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血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旅行社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旅行社所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http:/,41,(2)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导游人员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对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的行为,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如导游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旅游者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导游人员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旅游者购物次数,旅行社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人员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且旅游者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人员索要小费,旅行社应按索要小费的2倍赔偿给旅游者。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http:/,42,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3)其他旅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http:/,43,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旅行社事先已对旅游者给予允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旅行社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防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4)旅行社责任的减轻和免除,http:/,44,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程序,(1)提出赔偿要求:,(2)受理案件,90天内、出具赔偿请求书,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地、州、市质监所,(3)旅行社书面答复:,(4)审理案件,30日内,(6)执行质量保证金,(5)做出处理决定:,5日内发送决定书,(15日内申请复议),http:/,45,作 业,1、设立旅行社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和程序?2、旅行社在设立分社时应遵守哪些规定?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这些限制性规定在立法上有什么意义?4、简述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标准和程序。,http:/,46,第三章,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概述,第二节 领队人员管理制度,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http:/,47,第一节,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四、导游人员的从业管理,二、导游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概述,http:/,48,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1、导游人员的概念,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1)依法取得导游证,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2)导游人员接受旅行枚委派从事导游活动。(3)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http:/,49,初、中、高、特级,2、导游人员的分类,(1)服务语言:,外国语、中文导游员,(2)职业性质:,专职、业余,(3)持有证书:,正式、临时,(5)技术考核等级:,(4)业务范围:,海外领队、全陪、地陪,http:/,50,省级旅游行管:,二、导游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2)考试主管部门,国务院旅游行管:,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报考条件,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国籍条件:中国国籍学历条件:高中、中专或者以上的学历健康条件: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力条件: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 表达能力,http:/,5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 构登记,2、导游证制度,(2)导游证的版式:,(1)导游证与导游人员资格证,(5)不予颁证的情形,(3)导游证的种类:,正式、临时,(4)导游证的申领条件,IC卡,http:/,52,被吊销导游证的,(5)不予颁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http:/,53,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1、等级考核评定方法,2、等级考核评定机构,(1)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级、中级,高级、特级,3、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5年,http:/,54,1、管理部门及其权限,国务院:全国,省级或授权地市级:本行政区,(2)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省级政府,四、导游人员的从业管理,(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http:/,55,(2)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3)诉权:,2、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身权:,A、旅行、游览过程中B、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形时C、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D、立即报告旅行社,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名誉,投诉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http:/,56,(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2)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5)遵守职业道德义务(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7)告知义务(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 的物品的义务(9)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义务(10)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3、导游人员的义务,http:/,57,(1)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铰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导游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4、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http:/,58,第二节,一、领队人员的概念,三、领队人员的工作职责,二、领队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领队人员管理制度,http:/,59,指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一、领队人员的概念,领队和导游的职责分工:,2、职责,1、工作空间范围,导游:人境游和国内游,领队:出境游,导游:接待、协调,领队:陪同、协调,http:/,60,1、申请领队证的条件,二、领队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3)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4)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2、申领程序,组团社所在地省级/授权地市级旅游部门,3、领队证的管理:,有效期3年,http:/,61,1、佩带领队证进行工作,三、领队人员的工作职责,2、接受委派进行领队工作,3、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4、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协同实施旅游行程 计划,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纠纷,5、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http:/,62,1、申请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哪些 人不能取得导游证?2、联系实际案例,分析在导游活动中,导 游人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 些义务?3、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4、领队人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http:/,63,第四章 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旅游饭店概述,第二节饭店与旅客间的权利义务,http:/,64,第一节 旅游饭店概述,一、饭店业的起源和发展,五、饭店业的行政管理制度,三、饭店法,六、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二、饭店的定义,四、我国关于饭店业的立法,http:/,65,二、饭店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 综合服务的企业,1987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http:/,66,四、我国关于饭店业的立法,1、民事立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行政立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3、技术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4、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http:/,67,五、饭店业的行政管理制度,1、饭店的设立,(1)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审批:,(2)消防管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公安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本行政区,消防鉴定书,(3)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http:/,68,2、对饭店的经营管理,(1)一般管理:,饭店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治安、卫生和消防工作,饭店应当对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饭店要接受管理机关定期和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并配合检查工作,对违规饭店,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行政 处罚,直至吊销饭店许可证,公安、消防、卫生部门,http:/,69,监督健全各项制度,(2)治安管理,严格饭店的住宿管理:,完善财物保管制度,登记,A、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由专人负责,B、妥为保管旅客遗留物品,依法检查:,依法处理旅客和饭店的违法行为,定期、不定期,公安部门,http:/,70,四、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各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饭店星级的评定工作。,2、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可以进行星级评定。,http:/,71,3、星级评定标准,(1)饭店设施设备评定标准,(2)饭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评定标准,(4)饭店服务质量评定标准,(5)饭店宾客意见评定标准,(3)饭店清洁卫生评定标准,http:/,72,(2)重大事故,影响恶劣:,4、星级复核制度,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取消星级,一年内二次:,保持原星级,限期整改,一年内三次:,降低/取消星级,直接降低/取消,(1)警告通知书,http:/,73,第二节 饭店与旅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饭店合同,二、饭店接待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三、饭店的法律责任,四、饭店业的行业规范,http:/,74,一、饭店合同,1、饭店合同的种类,2、饭店合同的主体:,(1)饭店住宿合同,(2)饭店保管合同,3、饭店住宿合同的存续期间,饭店、旅客,(1)产生:,办理完住宿登记手续,接受旅客预订,(2)终止:,旅客住宿期间届满,旅客被饭店驱逐,http:/,75,二、饭店接待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1、旅游饭店的权利,2、旅游饭店的义务,(1)提供约定服务,(2)维护旅客安全,(3)尊重旅客隐私,(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2)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留置权,(3)向旅客索赔的权利,http:/,76,三、饭店的法律责任,1、饭店的违约责任:,3、饭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构成要件客观要件,(1)第三人侵害,(2)合同责任期间,2、饭店的侵权责任,4、有关损害数额的计算:,旅客自行选择诉由,(1)约定数额,(2)法定数额,http:/,77,(1)旅客遭受实际损害,2、饭店的侵权责任,(2)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饭店侵害行为和旅客所受损害之间有 因果联系,(4)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过失,http:/,78,四、饭店业的行业规范,1、饭店住宿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2年),2、饭店应保护客人的安全,3、服务有瑕疵所导致的责任:,洗衣、停车,4、可督促旅客遵守饭店规章,5、对违反行业规范的饭店的处理,内部通报批评、公开批评、除名,http:/,79,1、旅游饭店接待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 有哪些?,2、我国的公安机关对饭店具有哪些方 面的管理权?,3、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对饭店 的经营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http:/,80,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五节 违约责任,http:/,81,第一节 概述,一、旅游合同,二、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http:/,82,1、合同,一、旅游合同,(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http:/,83,(1)委托合同说(2)行纪说(3)居间说(4)承揽合同说(5)混合说(6)服务合同说,2、旅游合同的概念,就目前我国旅游立法来看,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http:/,84,(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即签订旅游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旅游 经营者旅行社(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行社为旅游者 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3、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http:/,85,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1)旅行社的权利:向旅游者收取费用(2)旅行社的义务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的义务,二、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http:/,86,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1)旅游者的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要求旅行社委派合格的导游、领队人员带团旅游;旅游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向旅行社交付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此外,为了保障旅游的顺利进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服从旅行社做出的旅程安排,不得擅自活动或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旅游者不遵守规定的行为给旅行枚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对旅行社承担赔偿。,http:/,87,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二、旅游合同的条款,三、以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一、旅游合同的订立,http:/,88,1、订立旅游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2、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承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做出。,一、旅游合同的订立,http:/,89,(1)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行为,(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协商、调解、仲裁、起诉,二、旅游合同的条款,http:/,90,1、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利弊2、格式条款的拟定方的义务(1)公平地拟定格式条款的义务(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拟定方的提示应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拟定方的提示方法是合理的 拟定方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履行提示义务(3)说明义务3、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得排除合同主要权利,免除合同的主要义务。,三、以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http:/,91,(1)依照不利于拟定方的原则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方的解释。(2)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4、格式条款的解释,http:/,92,第三节旅游合同的变更和履行,一、旅游合同的效力,二、旅游合同的履行,三、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http:/,93,一、旅游合同的效力,1、无效的旅游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1)重大误解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http:/,94,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履行相应的义务。协作履行原则: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旅游合同的履行,http:/,95,(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http:/,96,(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成为履行合同债务的接收人后,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债务。债务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对债权人的违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http:/,97,三、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旅游合同的变更 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后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2、旅游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移(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3、旅游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http:/,98,第四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构成,客观要件,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免责理由,http:/,99,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返还定金,4、采取补救措施,5、赔偿损失,http:/,100,1、不可抗力的概念(1)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后(2)双方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预见(3)不可抗力的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2、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灾害(2)因社会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3、发生不可抗力时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因此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三、免责理由,不可抗力,http:/,101,1、旅游者和旅行社各自享有哪些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2、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过程是怎样的?旅游合同通常包含哪些条款?3、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在双方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合同?4、旅游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5、旅游合同法定的免责理由是什么?,http:/,102,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http:/,103,第一节 概 述,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旅游者的法律地位,二、有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四、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http:/,10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国家保护的原则,(4)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1)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的原则,2、专门规定:,二、有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旅游者权益的保护”,http:/,105,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承担保护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还有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http:/,106,四、消费者组织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 门反映、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 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 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 媒介予以揭露、批评。,http:/,107,第二节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责任承担,http:/,108,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5、损害求偿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6、结社权,7、接受消费教育权:,8、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9、监督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建议权,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http:/,109,1、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旅游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的义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8、维护消费者尊严权的义务,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http:/,110,三、经营者的责任承担,1、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起诉,2、责任主体的确定,3、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1)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分配,(2)服务者的责任,(3)其他责任主体,http:/,111,(1)民事责任,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A、人身伤害医药费、治疗期间护理费、误工费;B、残疾残疾者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 赔偿金,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等;C、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http:/,112,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1)民事责任,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者 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 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 合理费用。,对国家规定或者约定“三包”的商品,http:/,113,以邮购、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末按约定提供的,(1)民事责任,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预付款,并承担消费 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款的利息。,欺诈行为,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后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 服务费用的一倍,http:/,114,(2)行政责任,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 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