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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基本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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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基本知识课件.ppt

    招投标基本知识,二一五年三月,招投标的起源、概念,招投标的起源:18世纪 英国 为解决公共采购效果;1980年 国务院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在建筑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基本概念: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招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2)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3)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基本特征:(1)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提纲,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一,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二,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 法律 第二层次 法规 第三层次 规章 第四个层次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如: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 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八条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强制招标限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根据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门职责:(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跟标价)、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未经立项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赣建招2005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应至少5日前)”。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7日”。,(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1、设计招标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7号)规定“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考虑不同设计阶段的要求和表达形式不同,通行的做法是,方案设计招标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记名投票法或排序法执行,施工图设计招标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7号)的综合评估法执行。,2、施工招标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3、货物招标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143号)第十条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目前工程货物招标均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均是根据招标的货物特点、性能、市场因素等综合制定。另,其他服务类招标也均采用综合评估法。,(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 1、担任评委的要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2、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2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项目由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目前评标委员会基本由5人组织,一般项目招标人已不再派出业主评委。,(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附:公开招标基本流程资格预审(非电子标):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出资审文件接受资审材料及资格审查发出资审结果通知书发布招标文件发出工程量清单发出招标控制价答疑及发出答疑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电子标):发布电子招标公告及资审文件网上接受资审材料及资审会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网上答疑及发出答疑文件网上接受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资格后审(电子标):发布电子招标公告、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网上答疑及发出答疑文件网上接受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介绍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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