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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E内审员培训环保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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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E内审员培训环保法律.ppt

    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介绍,HSE审核员培训班,内 容 提 要,按照Q/CNPC 104.1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 审核以下要素时直接需要:(1)5.2 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2)5.3.1 对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3)5.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5.3.3 目标和指标(5)5.3.4 管理方案(6)5.4.3 资源(7)5.4.6 文件(8)5.5.1 设施完整性,一、HSE管理体系审核员掌握环保法的必要性,(9)5.5.2 承包方和供应方(10)5.5.5 作业许可(11)5.5.6 运行控制(12)5.5.7 变更管理(13)5.5.8 应急准备和响应(14)5.6.1 绩效测量和监视(15)5.6.2 合规性评价(16)5.6.3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二、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一)定义 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二)构成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1、宪法2、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1)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2)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环境资源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共30多件,主要包括: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5、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其他法律中关于环保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也包括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例如:刑法(1997年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节约能源法卫生防疫法职业病防治法,7、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三、主要环境保护法介绍,颁布于1989年12月26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共分6章47条;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等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等制度。该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违反环境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1984年5月11日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5月15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改后的该共分7章62条。该法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中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二)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7年9月5日,自1988年6月1日实施,于1995年8月29日进行了修改,于2000年4月29日再次修订。修改后的该法共分7章共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是中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综合性的法律,也是国家和地方制定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办法和标准的依据。,(三)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96年10月29日,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64条。该法在吸收了国务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的内容的基础上,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分6章91条。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于1982年8月23日,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2000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10章98条,规定了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洋生态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六)海洋环境保护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6章42条。该法规定了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管理职责和政策、实施清洁生产的途径、鼓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环评中,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原料替代、生产工艺改造、综合利用、循环使用等措施和污染防治技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七)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8条。该法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原则、程序、内容、审批、跟踪评价及法律责任等。,(八)环境影响评价法,四、环保八项制度介绍,(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3.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二)三同时制度 1、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2、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原来没有任何基础,而从无到有,开始建设的项目。扩建项目,是指为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提高经济效益,在原有建设的基础上而又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为了改变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或者为了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在不扩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而建设的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它是指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这方面的项目包括的范围特别广,几乎不分建设项目的大小、类别,也不管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只要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就要执行“三同时”。(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985年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对原有“三同时”规定的一大发展。,(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落实责任,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保证。是对环境保护实行目标化、定量化管理的一个手段。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主要有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等等责任分工,层层落实方案计划完成的时限奖、罚办法,(四)排污收费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收费原则征收的排污费应高于运行费同等质量、数量的污染物应收等量的费用多因子应迭加收费污染严重的因子应加重收费,(五)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分期分批的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区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法律手段。限期治理的范围污染源限期治理区域性限期治理行业性限期治理,(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为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城市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组织起来,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考核的管理考核分级:国家考核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重点旅游城市共37个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考核所属地、县级城市。考核体制:“市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考核运行机制:制定规划、层层分解、落实措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七)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作法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总量规划分配,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核心 审核发证监督管理,(八)污染物集中控制措施,“污染物集中控制”是指将成分相同、处理方法相近的污染因素,采取综合的管理手段与治理技术集中解决。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需集中的集中,需分散的分散,不生搬硬套。要坚持环境与经济效益的统一,集中控制既要考虑环保的需要也要考虑经济的合理。要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用集资贷款多种形式集中控制资金要坚持规模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五、环境保护标准介绍,(一)环境标准基本知识 1、概念(目的、对象)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地说,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2、环境标准作用执法手段管理基础规划依据科技动力,(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划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环境规划通俗地讲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制度化的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进行技术规范化之后,才能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科学有效地发挥。,(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任何标准一样,是以科学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订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无论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环境标准。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中指标值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污染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也是根据标准值,确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3、环境标准体系 所谓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的内在联系,有机组合而构成的系统整体。4、标准体系结构 两个层次或级别(国家级、地方级);五个种类(质量、排放、方法、样品、基础);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中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3)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5、标准间的相互关系(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3)不同类型环境标准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环境基础标准给出各类环境标准建立时应遵循的准则要求,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二)重要环境标准名录 1、大气环境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3个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9个,(3)基础标准(1)GB 6919-86空气质量 词汇(2)GB/T 3840-91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4)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共106项。,2、水环境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5个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 5085-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24个,(3)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50个,3、噪声和震动标准(1)质量标准2个 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2)排放标准9个,4、土壤环境保护标准(1)质量标准1个(环保局标准4个)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监测方法标准10个 5、固体废物环境标准(1)污染控制标准25个,主要包括:G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1个(3)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23个,6、其他主要标准(1)核辐射和电磁辐射 57个,(2)生态保护 12个,(3)清洁生产 20个,(4)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 17个,(三)石油行业有关环境标准介绍 1、适用于中国石油的环境标准(1)国家标准 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SY/T5329-199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558195),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3)放射性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93)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2)地方标准辽宁: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DB21-60-89)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21-777-94)广东: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1)北京: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03)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2072003),上海: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1997)四川: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86-93)福建:闽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 35/424-2001)陕西: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1996)河北省: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2、重要环境标准介绍(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该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功能区分类: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标准分级: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污染物项目:本标准中规定了10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分别是: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 a芘、氟化物(F)。,(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代替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GHZB 1-1999。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水域功能分类,本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保护及游泳区;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水质要求: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增加5项,特定项目标准80项;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整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自1997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以及1983、1984、1985年发布的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中的废气部分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公布实施后,下列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工业“三废”排放、合成洗涤剂、火炸药、雷汞、硫酸、船舶、钢铁、轻金属、重有色金属、沥青、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中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设置下列三类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老)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关于判定污染源设立日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设立日期。,其他规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米以上;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行业总量控制标准。,(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本标准自1994年1月15日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废水排放,1988年以前一直执行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1988年以后到1997年底执行GB8978-88标准。从1998年1月起废水排放开始执行此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执行原标准,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污水分级:该标准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把向地表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为三级。排向重点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类);排向一般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类);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在同一标准中,还有新扩改项目污染源和现有项目污染源的不同排放要求。,污染物分类: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自1994年3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本标准自1991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四、环境标准执行要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分执行标准时间段;按排放口及排气筒位置,确定执行标准级别;按工艺和污染物类别区分检测点位置;按地方或行业要求,确定浓度控制指标值或总量控制指标值;按日或月平均,或t产品负荷,或瞬时监测值进行达标评价。图中给出的要领是,执行标准时,有地方优先原则,即先地方、后国家,因为地方标准均严于、且项目也多于国家标准。另外,标准五要素中的时间段、级别在标准中有严格规定、检测点、浓度和总量指标、达标评价规定则均需因地制宜、科学分析,作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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