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pt
1,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3.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工程师的地位 3.3 合同中的进度控制 3.4 合同中的质量控制 3.5 合同中的投资控制 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内容,2,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等级相对应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市场经济下确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调经济关系的主要根据与手段,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3,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订立也要采取要约与承诺方式,其订立程序因发包的性质不同(即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而有所区别。对于国家规定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都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故通过招投标来确定中标承包人就是工作的第一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属于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由发包人选定后,双方依据选定过程中双方的约定及最后的商定,签订施工合同。,4,合同意义上的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是一种要约。,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6,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经过招投标过程而成立,但也有不经过这一过程的。无论以什么过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建设工程属招投标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7,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法规政策的原则2)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显失公平的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3)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双方要诚实,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隐瞒、欺诈行为,搞不正当竞争,承担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时,双方要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8,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词语定义为避免合同中特定的词语意义与其一般意义不同而产生歧义,合同必须要统一词语的内涵与外延,做到标准规范,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词语有明确的定义,这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一般来说,常用词语及其定义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0,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4、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枉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3、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尽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以上词语定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2,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简介为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于1999年12月24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对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均有一定通用与使用价值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1、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等。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和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共性的内容抽取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14,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这11部分内容是:(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15,3、专用条款与附件专用条款是建设工程个性的体现。由于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其建设工期、造价会随之变动;承包人和发包人自身的情况与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的特殊性要求,需要用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限定、释义和补充。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的相一致,其内容主要用空格来表示,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个性来具体填写确定。三个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16,4、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根据实际工程状况,结合国际惯例,我国对于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说明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另外,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7,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18,5、语言、法律与规范适用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合同中对此作了特殊说明:(1)语言文字: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施工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施工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施工合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19,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0,3.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工程师的地位,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工作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21,5)办理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2,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23,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清理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24,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产生与变更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在投标书中一般都应当明确项目经理,并作为评标的一项内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一旦确定后,则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更换,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者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25,2)项目经理的职责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发出通知。承包人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如果责任在发包人和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果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6,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殊重要方工程师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是合同中特定并且特殊的一方。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师不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签约方,不承担合同相关义务与责任。但是由于受发包人的委托,对于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与监督,并与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必然与承包人形成复杂的工作关系,这必须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加以说明。在我国建设管理体系中,工程师这一角色,可以是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是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他们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全部或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27,1、工程师的产生与变更1)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必须委托监理;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委托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议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专款内写明或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8,2)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工程师更换工程师更换,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者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者的职权,履行前任者的义务。,29,2、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职权,权限有一定范围。工程师的具体职权如下: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事项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效力相同。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30,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对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31,3)工程师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职权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和执行工程师的决定。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争议处理办法解决。,32,3.3 合同中的进度控制,进度控制条款的作用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按时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工程师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为承包人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提供依据。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这三个进度控制条款。,33,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条款1、施工合同工期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起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的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总日历天数。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开工日期前做好一切开工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则应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2、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按单位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按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34,3、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而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5,二、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条款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条款的作用是:控制施工任务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1、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为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6,2、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因非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停水、停电、停气所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7,(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下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8,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条款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条款的作用在于: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协调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关系,使各方及时参加竣工验收。1、按期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按照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提前竣工在施工中,发包人如果要求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并把它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其包括以下内容:1)提前的时间;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5)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39,3、甩项竣工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4、拖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40,5、竣工验收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工程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41,3.4 合同中的质量控制,一、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条款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其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质量验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该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42,2、施工中的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工程师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4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且可以视为工程师已经在现场参与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44,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工程试车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用于设备安装工程的通用条款,因此在合同中应加入有关试车的内容。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试车环节是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检验的重要过程,没有实际试车就不可能检验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因此试车要按照特定的标准与程序来进行。,45,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6,4)试车的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拆除以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7,二、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条款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双方约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3)材料设备验收后的保管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应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48,(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代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49,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50,三、质量保修的质量控制条款保修是指竣工工程质量不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的前提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是履约的;发包人是经过正常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的。1、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51,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减少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3、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规定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3,4、质量保修责任当工程发生相关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在获得质量问题信息后,立即通知承包人到现场确定与维修。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的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时,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该立即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与维护方案,原承包人负责实施,原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54,5、保修费用承担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方承担。由于维修拖延导致的进一步损失,由拖延方承担责任。对于房屋建筑使用者的损失,应该由该建筑物的提供者建设单位发包人赔偿,再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向工程承包人追偿。6、保修责任的例外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属于保修责任范畴。保修责任的例外情况有两种情况:1)由于承受非正常作用所形成的损坏所谓非正常作用,是指房屋或建筑物承受的超出其应有的功能范围与承受能力的作用,包括所受外力、设备容量与负荷、防水等级等多方面因素。,55,非正常作用的来源,包括使用不当、故意行为、第三方责任与不可抗力。如果由于这种非正常作用,形成了结构缺损、设备损坏、防水失效等,施工方不承担保修责任。判断是否属于非正常作用的前提,是使用中是否超出了原建筑物的设计标准。2)由于施工方的未被纠正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坏未被纠正的违约行为,是指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所做的,没有及时地被工程师或发包人纠正的违约行为。这些违约行为虽然通过了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验收,但仍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担负的责任。不属于保修的问题与缺陷,不能按照保修的原则来分担责任。其中,“由于承受非正常作用所形成的损坏”无须保修;“由于施工方的未被纠正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受保修期限与保修金额额度的任何限制。,56,3.5 合同中的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或者说控制投资是一项终极的目标。投资控制条款的作用,在于把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按计划在工程各阶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利用合同进行投资控制,就是从合同价格的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到结算等每一个过程中,控制好投资。,5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施工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施工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施工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价款在签约时确定,但并非一成不变。不论是单价固定还是总价固定的合同,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合同的价格均允许调整。不允许进行价格调整的理解是片面的。,58,二、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是一种通行的做法。1、工程预付款由于承包人的资金紧缺,因此很多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施工准备与购买材料以及进驻场地动员等项目。但是,由于发包人的资金也比较紧张,而预付款相当于发包人借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因此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