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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政策法规1第一章教育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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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政策法规1第一章教育法概述.ppt

    幼儿园政策法规,樊涛,你知道吗?,【案例】阿刚从小就十分调皮,2岁时因不慎打翻一瓶开水而导致左脸严重烫伤,伤愈合后留下一大块疤痕。小区里的其他小朋友见到他都会害怕躲在父母身后。今年阿刚满3岁了,父母打算把他送入小区幼儿园就读。不料,幼儿园认为阿刚脸上的疤痕会吓到其他小朋友,以此为理由拒绝阿刚入学。阿刚的父母非常气愤,认为幼儿园侵犯了阿刚的权利,要求幼儿园必须接纳孩子,并保证不得歧视孩子。请问,阿刚父母的要求是否正当?,案例分析:这是一则涉及对幼儿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必须通过全社会在法律上承担义务,履行相关职责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监督权以及特殊阶层、群体的权利。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玲案,本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主要专业课,在课程体系中属于专业选修课程。开设本门课程旨在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理论,并能用其分析、处理幼儿教育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日后从事幼儿教育提供法律武器。,教师,其他:儿童儿童教师教师儿童家长幼儿园其他机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儿童及家长,关于成绩,考核方式为考查,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占30%,期末考查作业占70%,考查内容:收集有关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评论、探讨。案例可以是文字、图画、视频、演讲、短剧表演等形式,不能重复。每组2-5人,自由组合,分工明确。,课堂展示:第7周开始,随堂进行,10分钟左右文字作业:按组完成,期末上交,A4大小具体包括:1.小组成员分工及表现2.案例陈述(须写明来源)或影音材料(单独上交)3.案例分析4.其他附件,可选择的主题:,1.教育行政相关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2.幼儿园相关幼儿园对内管理幼儿园对外关系,以及所有与幼儿、幼儿教师、幼儿园、学前教育有关的主题,3.幼儿园工作人员相关侵害教师权利教师违法犯罪保教行为不当4.儿童相关侵害儿童权利儿童人身伤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完成作业的程序,01,02,03,04,分组,选组长,选题,确定分工,开始准备,上报分组情况及选题(最迟第六周),根据教学内容,进行课堂展示,05,按组上交作业,1.小组名称:律政俏佳人2.小组成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共4人)3.选题:4.儿童相关儿童在幼儿园受伤4.形式:视频+讲解分析,参考教材,魏真,华灵燕主编.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相关概念(一)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的行为,从而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律广义:法(整体或抽象意义)狭义: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意义),(三)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关注人的行为,而非思想意识 可以做、应该做、禁止做,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制订、修改、废止 认可:承认已有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全体社会成员,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不得随意违反 一旦违反,必须惩罚 惩罚有标准,二、法的价值目标(一)秩序(二)正义(三)效率,三、法的渊源(一)宪法: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法律: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三)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构制定(四)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五)行政规章: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定的行为。,(一)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二)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1.区分人的行为2.区分法律领域,(三)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领土范围内:陆地、水域、领空2.领土延伸:驻外使领馆、在域外的交通工具3.国内局部或特定地区,(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1.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日期生效、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终止:新法明文废止、新旧法冲突时依据新法3.溯及力:,(五)法的效力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定法优于先定法。3.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第二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教育法的特性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一)教育法与一般法的共性: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二)教育法的特殊性: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2.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行政制裁,也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性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条)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7条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二)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8条1.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也是一个价值概念;2.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当前的利益,也包括社会的长远利益;3.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个体概念,也是一个全体概念;4.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也是一个政治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8条第2款,尝试比较下面两条款的异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教育法第25条“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教育法第26条第4款,(三)公平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9条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起点公平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过程公平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8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提供“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教育法第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你怎么看“农村小学生使用黑白版教材”?支持者:减轻农村家庭负担应正确估价黑白版教材的积极作用反对者:违背教育公平原则农村小学不宜使用黑白版教材,结果公平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教育法第37条第1款:“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必须清楚的是:,“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不等于“受教育结果相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第10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四)终身性原则法保罗朗格朗终身教育导论第一次提出“终身教育”的思想.:“教育并非终止于儿童和青年期,它应当伴随人的一生而持续进行。教育应当借助于这种方式,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永恒要求。”以埃德加 富尔为首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联合国 的学会生存报告中将终身教育思想的实施同创建“学习化社会”结合起来。原因有二:一是知识的爆炸;二是人本身是一个学习的动物,我国在1989年“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教育的观念将进一步更新,教育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教育的结构将更加多样、更加灵活,教育将成为一个覆盖全社会、纵横交错的网络”。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教育法第11条第1款:“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第20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42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四、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活动原则和行为准则,我们常说的“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和准则。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决定着政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不同的政党或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影响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基本教育政策所组成的,一般包括:教育质量政策:解决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问题教育体制政策:解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问题教育经费政策:解决如何筹措、分配、使用教育经费的问题教师政策:解决如何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的问题,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联系,1.都以宪法为依据2.都是国家和政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表现,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3.都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是教育规律的反映4.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调整和规范教育权利和义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区别,一、教育法的渊源也称“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讲,就是指“教育法由什么机关创立”。因为教育法的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行政法规,二、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形式结构主要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内容结构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法(1986)、高等教育法(1998)、职业教育法(1996)、学位法(81年的学位条例)、教育法(1995)、教育经费法(未定)。,三、教育法的效力所谓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的什么行为发生法律效力。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教育法对人的效力4.教育法对事的效力,(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教育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有三个问题: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教育法的溯及力问题。1.教育法何时生效,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公布生效,即教育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比如我们前面说到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就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定时生效,即教育法公布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或做一些准备工作后,开始生效。比如我国的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同日也通过主席令予以公布。但该法规定“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2.教育法何时失效,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新法颁布后,旧法失效。比如我国宪法一共有5部1949、1954、1975、1978和1982年的。我们现在实行的是1982年宪法,1988、1993、1999、2004四次修正。在这个过程中,新的宪法颁行,也就意味着旧宪法的失效。第二,新法取代旧法,并在法律文件中明文宣布废止该法。比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布后,该条例的最后一条就规定废止了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三,有的教育法的失效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到了法定期限就自行失效;第四,因法律完成特殊的历史使命而自动失效,比如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的罪名问题;比如“非典”时期的一些管理政策。,3.教育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教育法的空间效力与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有关,也就是和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有关。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教育法所具有的空间效力也不同。一般来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委制定的教育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比如辽宁省发布了一个地方性法规,就只对辽宁省范围内有效力。,(三)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无论是教育法的时间效力还是空间效力,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效力上。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和组织全部或部分有效;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他国法律;(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对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组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四)教育法对事的效力,有关教育的法律现象包括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等。,1.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2.只有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的教育行为才能成为教育法律现象。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家庭社会国家教育现象教育法律现象,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乞讨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西安黄碟事件。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幼儿园校车事故,案例1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许,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由西向东行驶在下沟村一砖厂门前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案例22011年7月20日7时10分,大连金州金石滩凉水湾路段,一辆载有17个孩子的轻型封闭货车与迎面而来的奔驰车相撞,车上17个孩子均不同程度受伤。此车是幼儿园园长为了接送孩子而雇来的“黑校车”。,案例320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翻入水库,次日被打捞出水。此事故造成包括8名幼儿、2名教师、1名司机共11人死亡。经调查,该事故至少存在两方面问题:(1)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2)该校车未按审定的通行路线行驶,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事后,遇难人员家属获得赔偿;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幼儿园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当地启动问责机制,4名相关干部被免职。,这些事故教训极其惨痛,暴露出一些地方喝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漏洞,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同时,当前针对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上不健全,惩罚督促力度不够,也是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实施力度不够,影响力有限。,2012年3月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管理范围限定为“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不适用于幼儿园校车管理。可见,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喝规范,形成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四、教育法律规范,(一)含义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日常逻辑:如果那么否则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和我们日常说话的结构也是一样的。但需要用一定的法律术语表达出来:假定(法定条件)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奖惩(法律责任),1.假定(法定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里有两个法定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是“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法定条件;“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是推迟儿童入学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明确写出来,有时可能暗含在法律规范中。但对于奖惩内容的规范,其法定条件必须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实施。,2.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应当(必须)做什么,允许(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例如,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原义务教育法第6条第2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49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3.奖惩(法律责任)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肯定式即奖励,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对各种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许和奖励。例如,教师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否定式即惩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作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例如,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主要分三类:1.义务性规范。在法定条件下,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有一些标志性的词语,“应当”、“必须”等。2.禁止性规范。在法定条件下,人们不得做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有一些标志性的词语,“不得”、“禁止”、“不准”等。3.授权性规范。在法定条件下,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有一些标志性的词语,“可以”等。,举几个义务教育法方面的例子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5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28条第2款: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29条第2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四节 教育法体系中的学前教育,(一)宪法中的学前教育条款(1982,2004)第19条第2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二)教育法律中的学前教育条款1.教育法(1995,2015)第17条第1款: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18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2.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3.教师法(1993)第11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第40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三)其他法律中的学前教育条款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23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26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37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40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42条第2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44条第2款: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4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2.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26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3.反家庭暴力法(2016)第5条第3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6条第4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12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第14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母婴保健法(1995),(四)学前教育行政法规1.教师资格条例(1995)第10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第13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第22条第3款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2011)第3条第2款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7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10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11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12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五)幼儿教育规章,1.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2016),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第5条第3款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第13条第2款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2010)第38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第1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8.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9.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2),(六)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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