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采购对象,如设计、监理、保安、学生保险、物业管理等社会服务。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与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相结合,以政府招标采购为主。政府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应当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其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市市级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第五条学校每学期根据部门预算和校长办公会审批情况,原则上集中招标采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能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规避政府招标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否则,总务处不办理资产入帐,财务处不办理付款。第六条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守信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自觉接受政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的物资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八条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的廉政建设。学校的一切招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廉洁自律的规定,职能部门应对招标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与廉洁自律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加强自律。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回扣,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性消费、旅游,不得向供应商提出合同内容以外的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对供应商索、拿、卡、要,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本款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参与招标采购部门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也是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其他党政领导、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财务处、工会、图书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定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三)审定学校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四)负责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五)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学校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能,对不同的招标采购实行分类组织采购,即总务处负责行政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保健科药品、学生生活用品、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门面房租赁、物业、保安、学生保险等生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教务科研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日常低值易耗品、教材等招标采购;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音像资料等招标采购;附属医院负责本院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各招标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部门招标采购的实施细则;(三)负责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情况;(四)负责向市政府申报和办理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委托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五)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六)负责组织对招标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七)办理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事务。第三章招标采购计划第十一条学校任何一项招标采购业务,都必须有计划,列入资金预算。未按正常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以及经费开支渠道不明确或经费未列入资金预算的项目,采购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计划经正常程序审批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如遇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时,应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及时将采购信息反馈给使用部门。第十二条办公用品、家具、保健科药品、学生生活用品、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维修、门面房租赁、学生生活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论证并报经分管校长审查批准后(大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再办理向市政府申报采购工作或按程序办理自行招标采购工作。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日常低值易耗品、教材的招标采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论证与管理,报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执行办法同上条。第十四条批量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由图书馆提供本年度请购计划,报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执行办法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附属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由附院药剂科提供计划,经附院招标组审核,院长审查,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执行办法同第十二条。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第十六条除政府招标采购外,学校招标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须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调整。第十七条公开招标采购是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校委托政府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学校招标采购部门通过报刊、校园网或学校宣传栏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参加投标竞争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除政府招标采购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二)单台(套、件)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产品设备;(三)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oo元)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四)年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服务项目;(五)利用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六)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及燃油;(七)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资;(二)属于原招标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国家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招标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其他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由招标采购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及要求,并遵守下列基本程序:(一)在报刊或校园网、学校宣传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二)由招标采购部门根据使用部门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招标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的合同。经使用部门或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售给资质合格的投标单位,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标的编制。(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招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发售。根据项目不同,招标采购部门在发出标书时可参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适当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招标采购部门使用。(四)投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部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部门,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或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招标金额的大小确定。(五)开标、评标:在供应商投标书送达后,由学校招标采购部门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评标。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从专家库临时抽取专家进行技术评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技术标、商务标等项对标书进行评审和评分,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开标时,由监察审计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当众拆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唱标。完成评标后,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统分,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由校长办公会确定。监察审计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连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参加学校招标采购的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供货商确定后,由招标采购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标人。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与招标成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相关成员给予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采购预算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招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二十九条废标或中止招标后,由组织招标的部门,将废标或中止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由原组织招标的部门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标采购的,应当在采招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第六章招标采购合同第三十条学校招标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学校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招标采购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后,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第三十二条1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采购项目或5万元以下的其他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加盖部门印鉴;1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采购合同或5万元以上的其他招标采购项目,由分管副校长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印鉴;2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合同由校长签订,并加盖学校印鉴。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学校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确定。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不付预付款,并留10%质量保证金,保证金视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学校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进度款。第三十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合同要一式四份以上,招标部门、财务处、综合档案室各存一份,供应商存一份。第七章验收第三十六条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采购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招标采购部门、监察审计处组织验收;采购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第一验收责任人和其他验收人员签字。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第三十八条严格资产入账程序,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均要办理入账建卡手续。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处不予报账。第三十九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均应建立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软件资料档案原件必须交综合档案室存档1份,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软件资料档案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学校监察审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监督职能部门,依本办法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范围的采购活动及各招标采购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如下:(一)对学校招标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对集中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部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四)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开展调查和处理;(五)对招标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六)对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对正在进行的明显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招标采购。第四十二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察审计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招标采购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九章招标采购责任第四十三条招标采购部门或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采购方案的;(二)擅自修改招标采购计划(标准)的;(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四)中标通知发出后不与中标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的(中标商自身原因除外);(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八)拒绝监察审计处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第四十四条由于招标采购部门、采购人或供应商的原因,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影响中标结果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一*)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招标米购活动;(二)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招标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学校、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供应商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招标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部门或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拒绝学校监察审计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六)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有本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四十六条招标采购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招标采购部门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四十七条发生退货或返修问题时,招标采购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联系处理,做好退货、返修的有关工作。第四十八条学校监察审计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学校各招标采购部门要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制定招标采购管理细则,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加强廉政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