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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产妇及儿童用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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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产妇及儿童用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ppt

    孕产妇及儿童用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新华医院 医务部,培训的目的和背景,目的: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2011年8月18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通知要求:一、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加强购用管理 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用品通用名严格选用、购进药物。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培训的目的和背景,二、加强孕产妇及儿童药物处方及调剂资质管理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三、规范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孕产妇药物治疗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尽量减少药物对子代的影响,努力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儿童药物治疗要严格掌握适应证,除成人用药原则外,必须严格掌握儿童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感应及禁忌症等,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损害。,培训的目的和背景,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情况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五、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 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和医嘱审核,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机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情况进行检测、分析、评估,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点评,有针对性的推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通知要求,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本机构处方集,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培训的主要内容,此次培训的主要的内容为: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过,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执业医师法,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管理办法,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四章 药剂管理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临床药学:是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1.3)。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4.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表1.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小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3.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4.喹诺酮类抗菌药: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三、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3.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1.4)。,表1.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一、儿童的生理特点儿童是生长发育中的机体:从医学角度看,儿童不是成人的缩影,而是处于生长发育中的机体,其解剖生理特点和疾病的临床表现与成人有很大差别。儿童的许多脏器及神经系统的功能发育尚不完善,免疫机制亦不健全,因而对药物也后特殊的反应。在儿童的年龄范围内,自出生到青春发育成熟,其全身器官和组织逐步成长,体格、心理和精神状态均在不断发育的过程中,年龄越小,与成人差别越大(尤其是新生儿和婴幼儿)。因此对防治儿童疾病必须考虑其生理特点及用药特殊性。,儿童各期发育特点,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二、儿童药动学特点 儿童由于生理方面的特点,使得药物在其体内的药动学过程与成人有一定的差异。(一)吸收 1、口服给药 口服在胃肠道的吸收程度,受胃内酸度、胃排空时间、病理状态、药物性质及个体差异的影响。新生儿及婴幼儿胃酸过低或缺乏,直到3岁左右才稳定在成人水平。胃蠕动差,胃排空时间延长达6-8小时(6-8个月才接近成人水平),因此新生儿口服药吸收的量难以预料,胃肠吸收功能有较大差异。婴幼儿胃内酸度仍低于成人,故对药物的吸收与成人也不尽相同,不过胃排空时间较新生儿短,在十二指肠吸收的药物吸收时间快于新生儿。较大儿童胃肠道对药物的吸收已接近成人,但首关消除能力强,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2、皮肤、粘膜给药 新生儿、婴幼儿的皮肤、粘膜面积相对较成人大,且皮肤角化层薄,粘膜娇嫩,某些药物可通过口腔、直肠、鼻、眼等粘膜和皮肤吸收。但是,由于吸收速率快,作用强,尤其皮肤有炎症或破损时,吸收的更多,可引起一些药物(如硼酸、水杨酸、糖皮质激素等)发生不良反应甚至中毒。3、肌内注射 由于小儿(学龄前儿童)臀部肌肉不发达,肌肉纤维软弱,故油脂类药物难以吸收,易造成局部非化脓性炎症。由于局部血流量及肌肉容量少,故肌内注射后药物吸收不佳。4、皮下注射 由于小儿皮下脂肪少,注射容量有限,且易发生感染,故皮下注射亦不适宜。5、静脉注射 药物吸收速度快,药效可靠,是危重病儿可靠的给药途径。,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二)分布 新生儿、婴幼儿药物分布与成人差异明显。1、体液组分:儿童水溶性药物的分布容积增大,这说明,若欲达到与成人相似的血浆药物浓度,儿童需要较大的初始药物剂量、首剂量之后给药间隔需延长。新生儿、婴幼儿脂肪含量低,脂溶性药物血浆中游离药物浓度升高,这是新生儿容易出现药物中毒的原因之一。新生儿、婴幼儿血脑屏障通透性较成人大,脂溶性药物易分布入脑,容易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反应。2、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新生儿体内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比成人低,游离药物浓度较高。,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三)代谢 药物在体内代谢主要场所是肝脏。新生儿、婴幼儿肝脏酶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各种酶活性低,使代谢减慢t1/2延长,易致药物在体内蓄积中毒,且个体差异较大。例如,用一般剂量氯霉素,因与葡萄糖醛酸结合较少而在新生儿体内代谢较慢,故可引起“灰婴综合征”,磺胺类药物可使葡萄糖转移酶缺乏的新生儿出现溶血。新生儿在出生后1-4周,应慎用或减量使用在肝脏代谢的药物,如地西泮、苯妥英钠、地高辛等。幼儿、学龄儿童对某些药物在肝脏的代谢能力有所提高,如茶碱、地西泮、苯妥英钠等,血浆t1/2较成人短。要注意肝代谢酶诱导药或抑制药对新生儿药物代谢的影响。,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四)排泄 肾脏是药物排泄的主要器官。儿童年龄越小,肾功能越不完善。婴幼儿、新生儿肾功能发育不全。肾小球率过滤、肾小管排泄能力、肾有效血流量均运较成人或年长儿低。肾小管重吸收、尿浓缩、钠离子交换、酸碱平衡功能也差,特别是新生儿,可使药物排泄减慢,t1/2延长。如,氯霉素在新生儿半衰期为250小时,而成人仅为4小时。因此,在新生儿与儿童时期,使用药物剂量不能相同。一般新生儿用药剂量要酌情减少,间隔时间适当延长。,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三、儿童用药剂量 儿童、特别是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儿童用药剂量较成人更须准确。其计算方法:应按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用量(每千克或每平方米用量)按儿童体重或体表面积换算。具体方法如下:,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一)按儿童体重计算 1、根据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剂量按儿童体重计算:每次(日)剂量=儿童体重每次(日)药量/kg。此方法科学方便,为临床常用的最基本的计算方法。2、根据成人用药剂量按儿童体重计算:儿童用量=成人剂量儿童体重/70kg。此方法仅用于药品说明书未提供儿童剂量时,简单易记,但对年幼儿剂量偏小,而对年长儿,特别是体重过重儿,剂量偏大。因此,用此法计算剂量时应同时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小所需剂量应相对大些,故常以高限数值计算。,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二)按儿童年龄计算 1、1岁以内剂量=0.01(月龄+3)成人剂量。1岁以上剂量=0.05(年龄+2)成人剂量。2、Fried公式:儿童剂量=月龄成人量/150 3、Young公式:儿童剂量=年龄成人量/(年龄+12),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三)按体表面积(BSA)计算 1、儿童剂量=儿童体表面积(m2)每次(日)剂量/m2(药品说明书按体表面积已推荐儿童药量)2、儿童剂量=成人剂量儿童体表面积(m2)/1.73m2(药品说明书未按体表面积推荐儿童药量)体表面积的计算方法:成人的体表面积(70kg)为1.73m2 儿童的体表面积计算如下:体重低于30kg儿童的BSA=(年龄+5)0.7或BSA(m2)=0.035(m2/kg)体重(kg)+0.1(m2)体重30kg的儿童,在30kg体重的BSA=1.15m2的基础上,每增加体重5kg,BSA增加0.1m2。体重超过50kg时,则每增加体重10kg,BSA增加0.1m2。,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四、儿童用药注意事项 儿童用药除注意成人用药原则(即全面了解所用药物及病人的情况)外,由于儿童具有许多解剖生理特点,对药物的耐受性、反应性与成人不尽相同,而且儿童的病情对较急、变化快,用药更需确切及时。因此,必须熟悉儿科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品不良反应及儿童禁用的药物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儿童用药,四、儿童用药注意事项(一)熟悉儿童特点,明确诊断,合理选药。(二)严格掌握用药剂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药物剂量应随儿童年龄(日龄、月龄)及病情不同而不同,避免机械地按照成人剂量简单缩减。应考虑生理特点、疾病种类与病情、用药目的、用药途径。(三)根据儿童不同时期特点,确定适合的剂型及给药途径。(四)注意儿童用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五)儿童禁用药物或慎用的药物。,儿童禁用药物,儿童慎用药物氯霉素、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双氯芬酸、阿司匹林,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妊娠期妇女用药,一、妊娠分期 分为4个时期,每1期为着床前期,从受精到着床约12日。第2期为器官形成期(妊早期),从1356日,第3期占其余70%的妊娠期(妊中期),是生长发育期。第4期是分娩期(妊晚期),为714日。妊娠妇女的用药、剂量和作用时间、胎儿的遗传构成和易感性、母亲的年龄及营养状况等诸多因素均决定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尤其是第2、3期最危险。,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妊娠期妇女用药,二、妊娠妇女用药原则 为防止诱发畸胎、器官损伤,在妊娠初始的第2、3期内应尽量避免用药,尤其是已确定或怀疑有致畸作用的药物。如必须用药,应在医、药师的指导下,选用一些无致畸作用的药物。对致畸形尚未充分了解的新药,一般避免使用。国外把对妊娠有危险性的药物分为5个等级(即A、B、C、D、X级)。详情可检索新编药物学第16版附录5(危险等级的药物检索表)。,中国国家处方集之哺乳期妇女用药,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原则 尽量减少药对子代的影响,同时,由于人乳是持续地分泌并在体内潴留,母亲如须服药,要在服药后第6小时(一般药物的1个血浆半衰期)再哺乳,如药品对孩子影响太大则停止哺乳,暂时由人工喂养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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