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评估及案例分析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ppt
增值税纳税评估及案例分析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2015.8,(一)增值税类,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离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100%,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离度预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调库)/(适用税率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免抵调出口额)100%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调库)/(适用税率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免抵调出口额)100%,2)预警设置一般纳税人户数大于30,若该行业所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大于或等于全省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离度预警值为-80%;若该行业所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小于全省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离度预警值为-70%。,一般纳税人户数小于30,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取全省该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离度预警值为-70%。指标适用范围,企业本年月均应税合计收入大于 50000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大于一年的纳税人。,1)计算公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1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调库)/(适用税率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免抵调出口额)100%,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不含固定资产进项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调整-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调整)/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调整1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调整=(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调库+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较基期增加税额)/(适用税率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免抵调出口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较基期增加税额=本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额-基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额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额=(取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与实际抵扣税额中最小的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变动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基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1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免抵调库+修正税额)/(适用税率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免抵调出口额)100%修正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适用税率-(期末留抵 期初留抵),企业本年月均应税合计收入 50000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一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不含固定资产进项影响)-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正税负变动率-40%。,2)预警设置,二、案例分析,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1日,经营范围:销售水泥、钢材、矿产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煤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实行查账征收。该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29,504,923.06元,应纳税额358,487.19元,进项税金4,659,059.22元,税负0.01215008;2013年销售收入19,979,470.27元,应纳税额397,513.07元,进项税金2,786,067.54元,税负0.019896077,税负变动率-38.93%,进项变动率67.23%。,案例一-统计时间口径,税负变动情况统计表,发现该纳税人2014年1-6月的增值税税负较去年同期小幅上升。初步确认为低税负,是因为2014年1-5月与去年同期比较,但是该纳税人2014年6月申报应纳税较多,从而增值税税负升高,本质上属于时间口径造成的差异。,某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405,818,578.3元,应纳税额7,619,311.19元,进项税金61,420,289.62元,税负0.018775166;2013年销售收入394,348,681.3元,应纳税额17,003,091.04元,进项税金54,932,459.8元,税负0.043116896,税负变动率-56.46%,进项变动率11.81%。,案例二-统计时间口径,纳税人2014年1-5月增值税税负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因为大量购进材料,进项税金的增长幅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2014年8月9日申报6月延期的增值税902万元元,综合考虑纳税人延期申报的6月份税款,2014年1-6月增值税税负3.21%,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某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648,947,926.04元,进项税额114,424,713.61元,应纳税额13,120.09元,税负0%;2014年销售收入1,642,409,245.94元,进项税额281,611,274.29元,应纳税额0元,税负0%。税负变动率-100%。,案例三-GDP的需要,经调查原因如下:该公司主要为集团生产企业提供服务。购进配件,组装成半成品,销售给集团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在该产业链中,该公司没有议价权,采购配件的价格是集团公司与对方议定,销售半成品的价格也是集团公司确定。集团公司对该公司也不考核利润,所以该公司产品增值小,税负低。,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纳税人2008年正式运营,属省外某集团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纳税人经营业务为在四川、重庆、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陕西、贵州、云南、内蒙省范围内销售某品牌系列产品。该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1,254,830,959元,应纳税额21,844,189.93元,年进项税金191,537,960.2元,税负0.017408074;2013年销售收入940,027,442.4元,应纳税额24,396,712.48元,进项税金135,625,508元,税负0.025953192,税负变动率-32.93%,进项变动率41.23%。,案例四-,该纳税人为销售公司,向集团公司采购货物再销售给客户。销售流程如下:客户下订单我司向采购商品送货到客户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纳税人主要采取“以销定购”的方式进行运作,即以客户销量确定向集团公司的进货量,库存商品直接从集团公司仓库出库送往客户。该纳税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实行查账征收。,该纳税人2013年1至6月增值税税负2.19%,2014年1至6月增值税税负1.48%,与2012年同期比较,增值税税负下降32.42%。经核实,2013年5月集团公司即供应商向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邮寄不及时,该纳税人当月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3,524,780.32元,其余进项税额推迟抵扣。2014年5月实际抵扣进项税额30,025,596.80元,是去年同期的222%。,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