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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关系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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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关系案例.ppt

    案例九,某公司是一家外资化公司,在中国发展了很多年,该公司在化学工艺设计等方面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地位。王某是该公司里一名很出色的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中,王某参与了公司的一项新工艺流程设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在工作期限内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王某如要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则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王某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开后3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因要求王某遵守保密约定,同意按月支付王某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数月后,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某要求王某继续工作6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并提醒王某在6个月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王某认为这份协议过于苛刻,且对其今后就业极为不利,于是要求公司取消有关“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协议规定。面对王某的拒绝态度,公司应如何应对呢?,本案的争议主要焦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能否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劳动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说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是保护正当竞争、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就是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以上规定,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不能同时约定,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能采取其中一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该项规定的实质内涵,应是防止用人单位的过度限制而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择业权利。,其它疑点问题分析:,疑点一:公司要求王某离开公司时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是否合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其它疑点问题分析:,疑点二:公司要求王某离开公司后三年不得从事相关3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其它疑点问题分析:,疑点三:公司是否要向王某支付保密津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结论:,本案中,化工公司为了保护其新工艺不被泄露,与参与研制该工艺的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但在保密协议中,既规定了竞业限制期,又规定了提前通知期,对劳动者的择业权做了过度的限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王某的竞业限制期,就不得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期,双方的解除合同提前六个月通知的约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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