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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法人专利负责人培训OA答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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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法人专利负责人培训OA答复.ppt

    中國三星各法人专利负责人联席会议,法务&IP 于海东,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细则53条: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导致发出OA的情形,2,OA类型分析,3,2010年DMC事业部OA类型统计,4,5,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 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 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文字记载+隐含公开,新颖性,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对比文件技术方案,6,原则:分清类型,正确应对 不具有新颖性的几类情况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包括隐含公开 核实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比较是否真正相同,不相同则陈述意见如果审查意见指出隐含公开,研究技术常识,看是否真正为“隐含公开”如果真的相同,则研究申请文件,找到修改途 径克服新颖性问题,大部分新颖性问题属于此类型,新颖性,7,2、具体(下位)概念公开一般(上位)概念 确认审查意见是否符合上述原则,若符合,则根 据上述原则修改权利要求以争取克服上述缺陷 图像显示装置,新颖性,8,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 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核实是否真的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若是,则修改申请文件争取克服该缺陷;若不是,则据理力争,新颖性,9,4、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核实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判断审查意见的质疑 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据理力争;若合理,修改申请文件,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使其具有新颖性,或者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提供对比实验数据证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从而证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新颖性,10,11,以下可用于证明产品与对比文件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的证据:(1)本发明的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证明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中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结构、组成和/或理化性能;(2)对比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证明公开的产品在结构、组成和/或理化性能上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产品不同;(3)根据除对比文件以外的证据,证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中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结构、组成和/或理化性能,但该证据应当与被证明的产品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新颖性,注意提交的实验数据.参数必须基于原始申请文件的公开,11,12,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1)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增加了方法特征,并且方法特征对产品起到限定作用。【案例1】申请1的权利要求:三层结构的地板,由三种木板制成。申请2的权利要求:三层结构的地板,由三种木板拼接制成。,新颖性,【案例分析】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区别在于申请2的权利要求对“地板”增加了“拼接”的方法限定,因为用拼接方法生产出的地板与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地板具有不同的结构,因此“拼接”对于申请2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二者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12,13,(2)两项方法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增加了产品特征,并且该产品特征对方法的实施起到限定作用。【案例2】申请1的权利要求:一种燃气用塑料复合管带气抢修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对燃气管道的泄漏处进行旋转打磨;对打磨成型的磨槽进行注塑封焊;切下焊道处的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的断口处装设连通燃气管道的三通管或短管。申请2的权利要求:一种燃气用塑料复合管带气抢修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通过专用设备实现的,该专用设备包括环形轨道、滑车、轴向调整滑块、齿轮组件,包括如下步骤:对燃气管道的泄漏处进行旋转打磨;对打磨成型的磨槽进行注塑封焊;切下焊道处的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的断口处装设连通燃气管道的三通管或短管。【案例分析】申请2的权利要求加入了设备特征,该方法是通过该专用设备实现的,该专用设备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因而两者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新颖性,13,14,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组合对比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14,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三步曲”,创造性,15,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形(1)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根据发明和或现有技术的教导,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2)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不同;(3)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相同,但将这些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存在技术障碍;(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与发明相反的教导。,创造性,16,17,【案例1】发明涉及一种喷嘴,由可燃气体喷嘴、吸入口、混合管、扩压管和旋流器组成,该可燃气体喷嘴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用于从喷嘴的中心管引入少量的压缩空气。说明书中记载,从中心管引入压缩空气用于帮助煤气引射空气,以提高燃烧效率,控制炉内气氛。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射式烧嘴,由可燃气体喷嘴1、吸入口2、混合管3、扩压管4和旋流管5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烧嘴,该烧嘴在其可燃气体喷嘴的中心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该中心管的作用是调节火焰长度。当增加中心管中高压气流量的同时,减少低压气体的流量,使空气和气体燃料的重量比例保持不变,创造性,17,【案例分析】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可燃气体喷嘴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高热值燃气充分燃烧,并更好地控制炉内气氛。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孤立地看待该中心管,可以认为它在发明和对比文件2中具有相同的结构和相同的作用,但是当综合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和对比文件中各自的作用时可以看到,发明中的中心管用于补充喷嘴内引射空气量的不足,可以通过增加空气量提高燃烧效率;而在对比文件2中,中心管和用于引入低压空气的结构部件共同作用,可保持空气和气体燃料的比例不变而改变火焰长度,与发明的中心管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中存在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创造性,18,19,【案例2】发明涉及一种具有电脑USB接口的移动电话充电器,其取代从通常的市电电源取电的方式,采用与电脑的USB接口相容的直流插头,利用USB接口具有的5V电源对移动电话充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MP3播放器的充电器,具有与电脑USB接口相连的插头,通过该插头从电脑USB接口获取电源,对MP3播放器的电池进行充电。【案例分析】将发明与对比文件1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均借助与电脑USB接口相容的插头从电脑获取电源以给电池充电,区别仅在于发明的充电器是移动电话充电器。其实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没有市电电源的情况下如何给移动电话充电。移动电话、MP3播放器等电子设备之间,解决相同问题的技术方案相互转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发明中移动电话与对比文件1中的MP3都属于电池用量有限的随身携带电子设备,都会遇到在使用过程中电池电量用完,需要充电却不方便从市电电源取电的问题,又由于两者所需的充电电压都很小,电脑USB接口的电源均可满足其充电的需要。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遇到移动电话电池电量用完而不能从市电电源取电的问题时,有动机将现有的、利用电脑USB接口给MP3播放器的充电的方式应用到移动电话,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创造性,20,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创造性,20,21,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的情形: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例如】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技术偏见需要举证,21,22,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创造性,要用事实(例如数据)来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2,23,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由于很难证明商业成功与技术特征的直接关系,该理由很难被认可,24,避免“事后诸葛亮”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创造性,24,非常常见的问题,一般都有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2.对比文件,特别是审查员指出的部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相关部件在对比文件中的功能和效果是什么;3.研究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比较技术问题,分析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或者存在显然的技术关联;,创造性,25,4.技术问题相同时:分析对比文件是否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如果否,则不满足创造性评述的前提条件。如果审查员声称未被覆盖的技术特征未公知或者显而易见时,除非显然地如此,都是可争辩的。如果有两篇甚至多篇时,务必要分析这些对比文件有无结合的可能。除非一篇对比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某些特征可以与其他技术相结合,否则,可结合性的举征由审查员负责。,创造性,26,5.坚决反对改变技术问题当前的审查指南规定,要针对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重新确认技术问题,进而再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必须建立这样的概念:有时提出技术问题本身就具有创造性,尽管技术问题的解决手段对于该问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6.当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不显然相关时,一般都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动机,在面临发明的技术问题时,去考虑对比文件的内容。因此,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27,7.注意:在特征比较时,要进行具体特征之间的比较,不能够将被比较对象上升为上位概念后,然后比较。如果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功能和效果,与本发明不同,那么,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或者没有得到启示,使用这样的特征来解决本发明面临的技术问题。,创造性,28,小结:技术问题的对比分析决不可少 特征覆盖是前提 被比特征的功能和效果 特征结合的动机或者明示或者暗示 不能根据对比文件来改变技术问题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发明之前的现有技术,是否能够意识到本发明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或者是否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想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动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到现有技术中去寻求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各种教导或者暗示,接下来,再判断依据这样的教导或者暗示而得到或者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否与本发明相同。因此,解决问题的动机和导致本发明的教导或者暗示,才是“创造性”的本意,也是从整体上把握发明创造的真正涵义。,创造性,29,30,不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 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到与概括得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30,3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概括而成的,则在判断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判断这种概括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且这些方式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合理的。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如下内容,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合理,其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所有内容,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产生不了预期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于确定的技术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根据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的内容”;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则是指“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根据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支持,31,32,【案例】权利要求:一种图像处理设备,包括:采用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的输入装置,【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采用并列概括方式说明其图像处理设备中的输入装置可以采用键盘、鼠标或触摸屏之一。虽然说明书中仅描述了采用键盘作为输入装置的图像处理设备,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在发明的图像处理设备中鼠标及触摸屏可以起到与键盘等效的数据输入作用,因此,该权利要求中的上述并列概括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支持,32,33,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 对于某一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明了实现该功能的已知方式,并且该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覆盖的除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以外的其他实施方式也能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这种限定是允许的。反之,则不允许。【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屋顶太阳能装置,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顶太阳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一个用于将该装置固定到屋面的构件。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将该装置固定到屋顶的一种优选构件。【案例分析】权利要求2中,“用于将该装置固定到屋面的构件”属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判断该功能并非必须以说明书中公开的构件实现,而是还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知的其他方式,如螺栓、扣件等构件来实现该功能,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支持,33,34,【案例2】权利要求:一种电视机,包括用于显示图像的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发明的改进之处在于用液晶显示器代替现有的CRT显示器,以解决CRT显示器功耗高的问题。【案例分析】该权利要求中,“用于显示图像的装置”属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其覆盖了能够显示图像的所有显示装置,包括CRT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体显示器等。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电视机显示器的功耗,如果采用CRT显示器,尽管能实现显示图像的功能,但不能降低显示器的功耗,因此解决不了上述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该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支持,34,35,【案例3】权利要求:一种分组提取装置,用于规定和提取数据流中所述分组的一个任意分组 说明书中将该装置表述为“包提取装置”,并且将所有相应于权利要求中“分组”的内容表述为“包”。【案例分析】数据处理、通信领域中,“分组”和“包”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中的“分组”与说明书中的“包”只是文字表述不一致,其实际含义相同。此时,审查员就不能发生不支持的审查意见。,不支持,35,36,非常常见的问题,往往发生于有功能性限定 和上位概念(概括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中 审查员一般都会首先反对这些概括性特征,看申请人如何解释:1.说明书是否公开了两个以上的实施方式。注意:有时仅仅一句“还可使用”就是另一个实施方式。然后,分析多个实施方式的共同特征是否就是概括性特征。如果是,则可争辩。,不支持,36,37,2.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两个实施方式时,分析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功能是否是上位概念的共性,如果是,可争辩。否则,建议限定。对于功能性限定,要了解该限定在现有技术中的含义。如果存在功能性限定表述的现有技术,以技术文献为基础,可争辩。如果功能性限定仅仅是发明目的,则一定要注意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如果发明构思在于该限定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组合方式,则考虑说明书提供的启发;如果发明的实现的确依赖于该限定特征,则建议具体限定。,不支持,37,38,3.根据说明书实际公开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合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宽,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定,并陈述修改后权利要求得到支持的理由 如果权利要求由并列技术方案构成,删除得不到支持的技术方案,不支持,39,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 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主要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权利要求删除、合并 技术特征的增加、删除 审查标准越来越严,39,40,将修改与原始申请文件比较,证明修改有记载或 者可以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 无疑义地确定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在原申请文件中找到记载的文字,若没有则陈述如何根据原始记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41,缺必特,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 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关键在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41,42,缺必特,【案例】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个技术方案,其包括A和B两个技术特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还包含技术特征C【案例分析】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缺少特征C,此时需要分析由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至少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缺少技术特征C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则应当认为技术特征C是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42,43,这类问题很常见:严格把握“必要技术特征”的定义,要落在“技术问题”上。正确地找出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这一点对于正确地认识本发明是最重要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说明书中有时没有合适地表述出技术问题。在阅读背景技术时,不要将发明人所作的分析也都当作现有技术内容。技术问题应当存在于发明人的分析之前的部分中。,缺必特,43,44,阅读说明书,包括发明内容部分。因为,有时该部分包含了对发明的解释。从中要了解到: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的技术含义和功能,分析这些功能的总和是否在效果上已经解决了技术问题。如果是,则审查员的观点不对。同时,还要清楚审查员建议的内容,其功能和效果是什么。从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问题。如果不是,还缺少哪些。,缺必特,44,45,非授权客体,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审查对象:整个申请文件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审查对象:权利要求书,45,46,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案例】仅以存储的计算机程序限定的存储介质,如:(1)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存储了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包括:A步骤;B 步骤;(2)一种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存储了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包括:A步骤;B 步骤;对于将标准专利化的专利申请如质量控制方法,由于质量控制的项目和标准都是人为的规定,因此质量控制方法的主题名称和内容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非授权客体,46,47,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发明的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47,48,【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其特征为:该插头具有3个头。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其特征为:该插座具有3个孔。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或暗示具有3个头的插头和3个孔的插座结构,这种结构不是显而易见的。【案例分析】权利要求1、2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分别在于插头和插孔的数量,即“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特定技术特征,而且这两个特征使得插头和插座配合使用,相互关联,从而“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案例2】权利要求1:一种装置,包括橡胶垫片或弹簧。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或暗示橡胶垫片和弹簧用于减震。【案例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橡胶垫片或弹簧是特定技术特征,因它们均具有弹性而使发明的结构具有减震效果。橡胶垫片和弹簧均具有弹性,在减震方面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同,相互间可以替代,构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单一性,48,49,特定技术特征的含义 一般可分案 如果不愿分案,则可尝试如下争辩:在技术上的关联性很密切,单一性,49,50,不清楚、不完整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1)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2)对于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不会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51,不清楚、不简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52,不清楚、不简洁权利要求书,53,【案例2】权利要求1:一种机械装置,固定件为螺钉或螺栓。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的固定件为螺钉。【案例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简洁权利要求书,54,讨论:缺陷的克服保护范围的保障,55,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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