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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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湖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电力、信息产业、铁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劳务外包及船舶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账户开立】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20%、其他行业工程不低于10%。双方可约定人工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拨付。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分别开立。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工作,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如遇专用账户资金需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在查封、冻结或划拨之前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首次拨付应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前。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新增用工的工资支付。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补充协议应当遵守第五条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2)。第十二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减轻企业负担。第十三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第十四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十六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第十七条总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招用工期不足30天零散用工的管理,确保工资足额发放。零散用工可适用简易劳动合同,工作量考核和工资发放按实际用工周期确定,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相关事项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确需通过现金发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备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二十条【专户撤销】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报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同步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附件3)。开户银行依据函告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后,可参照前款规定,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一)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监控预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做好全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指导工作。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二十四条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变更)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开户银行应当将专用账户信息、农民工个人工资查询表、专用账户余额表和专用账户流水情况表上传监控预警平台。已纳入监控预警平台动态监管的项目,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财政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积极运用技术手段,通过多系统对接实现平台间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专用账户管理台账,及时动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内容,对不及时足额拨付、转嫁责任义务、要求总包单位先行垫付等违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并通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2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3 .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和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丙方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账户开设)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O乙方开设专用账户,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向丙方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及账户资金仅用于由甲方建设、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办理现金提取和其他结算业务。第二条(账户管理)丙方承诺依法优化专用账户开设流程,为乙方开设账户提供必要便利,指定专人负责对账户进行管理,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和账户监管事项,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不擅自动用账户资金。第三条(甲方拨付人工费)甲方自年月至止,于每月日前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每月拨付的人工费数额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一)根据乙方统计、甲方审批的当月实际农民工工资数额进行拨付;(一)每月人工费数额=施工合同总造价X%÷合同工期(月),即每月拨付人工费万元;(三)其他方式:O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不得以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用。第四条(乙方委托代发工资)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日前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丙方代发至农民工个人的工资银行账户。(一)由丙方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送丙方;(二)制作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由丙方;(三)其他方式:O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发放数额、个人工资银行卡号等。工资支付明细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不得以本单位与甲方或者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五条(丙方拨付工资)丙方收到乙方工资支付明细后的次日,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代发的,丙方无须承担责任。跨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丙方应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第六条(账户监管)丙方受乙方委托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一)专用账户余额不够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及时通知乙方;(二)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甲、乙双方,并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三)依法将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情况和信息及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取证。第七条(账户注销)工程完工或乙方发生变更的,乙方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向丙方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余额归乙方所有。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 月 日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 月 日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甲方(分包单位):乙方(总包单位):根据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上报乙方,经乙方审核后送开户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二、乙方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三、乙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甲方向乙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四、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1 .建设单位按约定向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乙方未按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无条件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后,套取、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索赔,也可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将其中一份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开户银行)银行:根据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现同意撤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人:,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