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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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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蒙西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第三条集团实行相融式(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控模式。第四条集团公司应有效地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协作、支持和制约,以形成母合增值效应。第五条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形成与分配,科学管理财务信息,加强财务监督。第六条企业应强化财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第七条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企业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指定财务机构负责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第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产业竞争形势与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以利润(或出资人利益)为目标,以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为基础,以销售为起点,以现金流量和成本费用为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第十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财务预算(含现金预算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利润表)。第十一条集团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应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上报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有进行审核和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第十二条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环境与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发生重大偏差的,应依原预算审核、审批程序调整年度财务预算。第十三条年度财务预算由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控制,企业内部财务机构负责监管。第十四条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内部报告和分析工作,通过采用预算执行报表或在财务报告中以附表反映等方式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定期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执行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奖惩,定期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兑现奖惩。第十五条企业须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严格防范支付风险。第十六条企业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预算监控,严格防范超预算开支。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七条企业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借款、发行债券、发行权证、融资租赁和销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与集团公司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企业遵循规模适当、筹措与时,结构合理和方式经济的原则筹集资金。第十九条各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除金融机构有规定需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申报总量授信外,一般由借款企业自行办理,集团公司在业务上提供必要的帮助。集团公司对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外报送的借款融资授信资料负有审核、指导义务。第二十条企业应健全筹资档案,并依筹资档窠和其他相关资料与时记录筹资种类、本金、利率和期限,准确计算利息和融资租赁租金,并定期和债权人核对。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集团内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时,均需通过集团公司办理,并由集团公司按借出方承贷的利率水平计算并转账通知其负担的资金占有费。第二十二条企业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其子公司利益。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考虑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与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等。第四章存货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在充分发挥存货防止停工待料、适应市场变化、降低进货成本和维持均衡生产等主要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收益,实现存货功能与收益的最佳组合。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制订存货目录,科学规范存货类别、名称和规格。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存货的采购决策、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付款、采购验收以与存货的保管、领用、出售或处置和清查盘点的流程与手续。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优化存货结构,改善存货质量,加速存货周转。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存货须采取永续盘存制度(即账面盘存制度)。第二十九条企业采购存货,收款人和供应商须一致;企业销售和处置存货,付款人和购货方须一致。第三十条企业对包装物的价值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采用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摊销。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存货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有条件的企业每季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第三十三条企业应采科学、先进的方法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二)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三)列入固资产目录。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的流程与手续。第三十六条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十七条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以下标准执行:机械设备:1018年;动力设备:发电与供热设备1220年,变电设备1822年,供水设备1525年,其他动力设备1018年;传导设备:配电线路1416年,输电设备与输电线路2835年,其他传导设备15至28年;运输设备814年;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脑5年;复印机、传真机、文字处理机和电视机58年;音响录(播)放设备1015年;营业柜台、货架36年;办公桌、椅、柜、沙发812年;健身设备510年;洗涤设备510年;烘干设备1015年;厨房用具设备510年;空调设备1018年;照明设备610年;消防设备48年,通用测试仪器、仪表712年;通用生产经营用工具与其他用具919年;通用非生产经营用工具与其他用具9一18年;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6年;建材工业专用设备815年;矿山煤炭工业专用设备715年;化工工业专用设备814年;生产经营用房屋3040年;受腐蚀生产经营用房屋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经营房屋1015年;非生产经营用房屋3545年;简易房屋510年;生产经营用建筑物2030年;非生产经营用建筑物2535年;简易建筑物510年。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按5%预计。第三十九条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其他环境发生变化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时,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可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第四十条企业应客观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固定资产应按单项固定资产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认定为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2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3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股东会审批;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第四十二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资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成本能可造计量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可辨认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出租)和特许经营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合理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合理确定其价值是否摊销与摊销期限。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予摊销;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第四十六条对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经企业股东会(或股本大会)审议批准后,其账面价值应予一次摊销。第四十七条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无形资产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第四十八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除处置专利权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外,处置其他无形资产参照处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投资性房地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第五十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验收、维护和处置的流程与手续。第五十一条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建筑物计提折旧,参照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第五十二条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计算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五十三条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处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金融资产管理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将下列资产作为金融资产管理:(一)货币资金;(二)应收款项;(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如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六)长期股权投资。第五十五条企业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一资金(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六号一资金活动、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货币资金管理,防止货币资金差错和弊端的发生。第五十六条企业应从以下方面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一)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三)企业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对账人员和审核人员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上签字。(四)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按月进行审核、监督。(五)企业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六)企业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七)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应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八)企业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与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九)企业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企业新增银行账户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十)企业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并报母公司批准。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十一)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收入范围,并报母公司批准。(十二)企业现金收入应与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十三)企业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须与时存入开户银行。(十四)企业应严格限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对因业务要求确需核定定额备用金的集团、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人,经母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为其核定备用金限额、支用范围和报账补足办法。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个人确需核定的定额备用金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十五)企业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务存折户。因销售业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需开立公务存折户的,应经母公司批准,并须加强管理。(十六)企业须按日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按内部审批权限与时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采用账龄法分析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如下:帐龄计提比例1年以内(含1年)5%1至2年(含2年)10%2至3年(含3年)20%3至4年(含4年)30%4至5年(含5年)50%5年以上100%第五十八条企业对单项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和集团内部形成的应收款项可结合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计提坏账准备;表明可全部收回的,可不计提坏账准备;表明不能收回的,可按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九条企业实际发生坏账,应按以下要求审批和备案:子公司发生坏账,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20万元以下的,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3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时,全年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下的,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发生坏账,年发生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企业股东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审批。第六十条企业对集团内部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月进行核对;对与集团外部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每年核对次数不低于两次;往来客户较少的企业,应按季核对;对重点客户和往来业务较多的客户,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核对和随时核对。必要时,对应收款项既要核对结果,又要核对过程。第六十一条企业实施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应依照蒙西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部分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第六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第六十五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按以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予以确认。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判断,对有客观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之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之规定:对存在减值现象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六十七条子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集团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提高成本、费用开支的质量,履行合理的、必要的奖惩,不断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第六十九条国内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旅途交通费标准级别交通工具等级报支办法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忸上告JZ4元)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二不限凭票实报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其他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席,轮船二等舱凭票实报其他人力资源飞机经济仓、火车硬卧席和轮船三等舱凭票实报备注集团首席专家由集团公司认定。普通员工乘坐飞机须由所在企业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个人交通费的员工在核定区间范围内出差,不受交通工具等级限制。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按出差标准报销旅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标准X标准级别旗县地区以下盟市(地区)城市和除省级直辖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城市以外的省市自治区的首府城市省级直辖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城市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其他人力资源30元以内/天30元-40元/天60元/天外出培训员工10元/天20元/天25元/天备注市内交通费凭票报支。外出培训员工如在住宿地参加培训,依出差地与标准,每次培训限报销2天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标准级别出差地标准县区旗地城市地,盟I区市省级直辖市、省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城市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其他核心与重要人力资源150元/天,凭票实报200元/天,凭票实报230元/天,凭票实报普通员工100元/天,凭票实报150元/天,凭票实报180元/天,凭票实报外出培训员工(统一安排住宿)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凭票实报备注随同领导出差的员工,可按领导批准后的住宿费标准凭票实报。伙食费标准类别出差地标准旗县地区盟市(地区)城市与其以上I由亲员工I40元/天50元/天外出培训员工(超过15天)15元/天20元/天备注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单程旅途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时,执行出差员工标准。第七十条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个人国夕零用费公杂费伙食费交途费旅通个人国外零用费公杂费伙食费费宿住 交 途费 旅通费用项目标准级别年初资产总额40可乘坐可乘坐亿元以上(含40飞机公可住三飞机公可住三亿元),或上年营务舱以星级以每天45美元每天15美元每天5美元务舱以星级以每天35美元每天20美元每天5美元业收入20亿元以上舱上(含上舱上(含上(含20亿元),位,其三星位,其三星或上年净利润3亿他交通级)宾他交通级)宾元以上(含3亿工具不馆。凭工具不馆。凭元)企业的董事限。凭票实限。凭票实长、总裁(或总经票实报。票实报。理)报。报。可乘坐可乘坐飞机经应住三飞机经应住三济舱星级以济舱星级以位,轮下宾每每位,轮下宾每每每船二等馆,费天天船二等馆,费天天天其他员工舱位和用限额455舱位和用限额35205火车软每天70美美火车软每天60美美美卧席美元。元元卧席美元。元元元位。凭凭票实位。凭凭票实票实报。票实报。报。报。员工随代表团出国,执行组团单位统一安排的标准。执行援外出国任务的员工发生的旅途交通费,国内段部分一般由派出单位的公司负担,国外段部分,一般由受援国的受援单位负担。援外出国人员的伙食费补助,由受援国的受援单位全额负担。员工到国外出差,每人发放服装补助费1500元人民币(以两周年为1期)。员工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差,不发放服装补助费,除旅途交通费和住宿费执行出差地为发达国家的标准外,其他费用参照在发达国家出差开支标准的80%执行。备注在国(境)外培训60天以内培训员工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临时出国人员的有关标准执行;培训时间超过60天不足90天的培训员工的伙食费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标准的80%执行;培训人员的公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美元。培训员工出国(境)培训,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集团各成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集团正部级以上人员在国(境)外培训90天以上(含90天),每月培训费开支标准为900美元(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下同),其他员工每月的培训费开支标准为800美元。不发放服装补助费。第七十一条企业副部级以上的员工在国内出差,一般不得预借差旅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预借差旅费时,须由所在企业的总裁(或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批准,也可由总裁(或总经理)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出国(境)员工在出国(境)前应详细编写“员工出国(境)计划书”,合理预计出差所需费用,由企业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据此办理兑换外汇申请和借款手续。第七十二条企业应按进度控制发生的个人交通费,一般应按月累计控制,对出差不均衡的员工的个人交通费也可按季控制。员工调离企业时须按实际进度(在岗实际月数)结算个人交通费,超出进度多报支部分须交回企业。第十章收益管理第七十三条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一切收入均属企业。第七十四条企业应采用最适宜、最具效益的销售模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防止己收货款体外循环,保证货款的安全完整。第七十五条企业应严格销售价格管理,明确商品或劳务的定价权限和调整权限、程序与方法,规范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管理权限与办法,防范销售风险。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政府补助的管理。除返还的税费外,其他政府补助均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七十七条对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内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七十八条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子公司发生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单笔捐赠赞助支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3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其他子公司发生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单笔捐赠赞助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2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集团公司发生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单笔捐赠赞助支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股东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第七十九条企业应严格计算企业纳税所得,并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第八十条企业应以本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内容,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支付管理第八十一条企业应严格规定资金的支付审批权限,并按规定行权。第八十二条企业应按“预算控制”、“内部牵制”和“先业务、后财务”的原则办理支付。企业发生的公司费用应由总裁(或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企业内部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副总裁(或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总裁助理(或总经理助理)发生的费用由总裁(或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总裁(或总经理)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内部机构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财务机构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签批;企业发生的货款支出(含预付款)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批,审批权限金额界线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支出由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批;企业在建项目发生的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企业发生的借出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集团内资金拆借,由总裁(或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批;企业发生的借出时间超过1个月的集团内资金拆借,由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批;企业向集团外部单位借出资金,由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授权)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批;企业发生的捐赠赞助支出依审批权限由董事长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或由总裁(或总经理)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批。第十二章纳税管理第八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本企业负担的各种税费与代扣代交税费,不得偷税漏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延期纳税。第八十四条企业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实施纳税筹划。第十三章信息管理第八十五条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软件。第八十六条企业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到期债务、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与时提供财务风险和财务危机的信息,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第八十七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健全被担保单位的信息资料,跟踪监督被担保单位资信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并与时提出化解担保风险的办法。第八十八条企业在中期以每月末作为业务处理截止日和结账日。第八十九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须合法、真实、准确、与时。财务决算报告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九十条企业应根据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后)、财务预算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方案(议案),报集团公司审核,所在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九十一条企业应按月提供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快报,按季提供综合财务分析报告。第九十二条企业对内提供的财务信息应注明保密层次,并做好报出记录。第九十三条企业对外提供的与集团整体利益相关的财务信息须由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出。第九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掌握财务信息的人员应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第十四章财务控制第九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子公司执行的财务与会计政策由集团公司确定。第九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对子公司实施业务指导。第九十七条子公司须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第九十八条集团公司财务机构对子公司的财务机构进行考评。第十五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一百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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