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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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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试行).docx

    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力、)企业的用地需求,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已依法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本意见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第四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已被列入我县(或省、市)重点项目列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业用地标准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核定。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本意见中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种情形下,对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投入共同举办的企业,入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共同举办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共同举办企业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权,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种情形下,联营双方不成立新的法人单位,具体采用的联营方式、联营收益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通过联营协议来约定,联营双方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申请主体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兴办(举力、)企业的批准文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四)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六)土地使用年期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即工业用地50年、仓储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用地意向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明确拟用地块的规划条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入股(联营)方案,与意向用地者草签合作协议;(三)入股(联营)方案、合作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股(联营)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告;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供地方案提请县政府批准用地;(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与入股(联营)方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建设用地。第十条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及附图;(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报告;(三)村级会议记录和照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四)土地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五)提供兴力、(举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采取作价入股方式举办企业的,提供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六)采取入股(联营)方式合作的,应当提供合作协议(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入股(联营)方式与股权分红(或联营费用)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土地)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七)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审核文件;(八)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评意见;涉及文旅项目的提供文旅部门审查意见;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九)地块的选址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勘测定界图和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十)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新增建设用地提供农转用批复,存量建设用地提供证明材料);(十一)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项目用地批准后,用地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第十二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验收。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第六章责任第十四条经审批后的项目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地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五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相关经营和建设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审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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