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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榆县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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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榆县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docx

    通榆县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为有效打击通榆县城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日常巡查,确保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根据城管工作实际,制定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巡查范围日常巡查监管的范围为城区各网格中队职能管辖区域。二、巡查内容各网格辖区域内所有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是防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及时处置违法建设行为。三、巡查主体日常巡查的主体为树满中队、八区一中队、八区二中队、迎新中队,督查科负责对日常巡查工作的督查、指导、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告知整改处理到位。四、巡查方法各网格中队把管辖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中队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总责。各中队要坚持每日巡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上下班、休息日及节假日)要加强巡查频次和力度,适时开展错时巡查,避免发生突击抢建现象。对领导交办和信访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第一时间巡查到位、核实到位、处置到位,做到巡查无死角、无遗漏。五、巡查记录各中队要专人做好巡查台账记录,每天巡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巡查台账,对巡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处置情况等要认真记录,并做好照片的收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可回溯。六、巡查报告各中队要建立层级报告制度,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第一时间向中队长报告,中队长在接到报告后,根据违建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负责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七、发现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分类处置,新增违建要做到即查即拆(原则上,从违法建筑发生到发现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拆除到垃圾清理不超过30日)。遗留、存量违建要做到分类处置、逐件销号。八、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制止而未制止、应处置而未处置的违法建设行为,适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九、其他工建科配合各网格中队抓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限制违法广告通讯号码使用的规定第一条制定。为了维护城市整体形象,不断加大对违法小广告查处力度,遏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对非法小广告查处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适用于在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内外以及地面上采用喷涂、刻画、张贴、胶粘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第三条取证。发现小广告后,应当拍照取证,取证时现场拍摄2张照片,1张为记录该非法广告张贴所在位置的明显建筑物,1张为非法广告的内容和信息;然后电话联系加以核实,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需要立案查处的进行立案,案件基本情况中要记载,广告中标明的电话号码、取证时间、取证位置、取证人、核实人、事由等。第四条事先告知。各中队需电话告知违法人违法行为,告知内容为:(一)告知当事人非法广告的张贴地点和内容等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告知当事人应在3日内对其张贴广告进行清理,并接受行政处罚。(三)告知当事人如不接受处理、其电话号码将被暂停使用或者将对其进行语音追呼,直至接受处罚、并清理非法广告为止。第五条通讯号码的暂停使用(一)通讯号码的暂停使用,适用于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为本地号码。(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由各中队填写号码停机(追呼)审批表附取证资料、录音资料,经法制科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函告通讯部门暂停通讯号码使用。第六条通讯号码的语音追呼(一)通讯号码的语音追呼,适用于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为外地号码。(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由各中队填写号码停机(追呼)审批表附取证资料、录音资料,经法制科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追呼室进行不间断追呼。第七条通讯号码的回复。被语音追呼或暂停使用电话号码的当事人,在接受处理前,必须对违法广告进行清理,并由广告中队提供清理依据(照片、视频等),各中队要对清理的广告进行核实,然后再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由各中队填写号码恢复开机审批表附清理违法广告的依据和处罚单据,交由法制科报分管领导同意审批后,函告通讯部门回复正用或停止语音追呼。通榆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临街两侧门面、牌匾设置的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品位不断提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县委、县政府老城区改造的部署,在乃涛县长的领导下,城管部门同时征求了司法、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12个部门意见,借鉴其他先进市县对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标准以及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的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二、管理部门户外广告和牌匾主管部门: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部门: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三、管理标准:(一)户外广告1、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2、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高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3、主次干道、车站、广场、步行街、住宅小区等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4、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广告设施。现有的广告按计划逐步拆除。5、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6、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二)商家牌匾1、文字字体要求:牌匾上的名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相符,否则不予审批。商家牌匾名称要与经营规模相符,做到表述属实。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或标识好门牌号。2、牌面(1)、商家制作的牌匾的牌面要与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每条街路的彩色效果图相符。(2)、牌匾版面设计风格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体现行业特点,做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3)、具有风格特色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原有风貌,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4)、牌匾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5)、全国连锁店铺统一牌匾样式需提供总部回函,否则需按通榆标准执行。3、灯饰(1)、灯饰制作标准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2)、设置牌匾应当采用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黑夜景观效果,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3)、灯饰设施按要求亮化,并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4)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体现时代气息。4、材质牌匾材质按街路统一标准,牌匾制作应做到视觉新颖、制作精良、牢固安全、造型美观,不得使用布料材质,安装时应与建筑物本身牢固结合。5、位置(1)牌匾设置必须符合一店一匾,不得在主匾之外设附匾,店内玻璃上不准贴不干胶广告用语,春节期间张贴对联至春节假期结束自行清除,否则由城管执法人员清除,费用由商户承担。二楼及二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在楼体外墙有序设置镂空发光字,不准再设置牌匾。(2)、单幢建筑的牌匾制作必须做到与建筑整体造型相协调,且上不能挡窗、下不能挡门。(3)、牌匾牌面不得高过二楼窗户下沿,宽度按产权面积不得超出店面两侧,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6、其它、(1)、每条街路牌匾按照效果图及通榆县牌匾设置标准做到样式、材质、尺寸统一。(2)、设置标准及效果图将在出台后进行统一公示,并在公未期广泛征求商户意见、建议,商家无异议,本管理规定将在七日公示期后执行。(3)、开发商在建楼时要规划设计牌匾位置,位置要适当,上不可挡窗、下不可挡门。四、法律依据及处罚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无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以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确保安装牢固。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应当在城市公共场所指定地点和居民住宅区广告栏内。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内外以及地面上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没收非法财务,对行为人处100O元至50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OO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IOoOO元至50000元罚款。在违法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讯号码的,由城管部门审核后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行为人通讯号码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或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4、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告横幅、布幔、气球、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应当按照到城管部门备案的时间、地点设置。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五、审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制定通榆县城市店面牌匾设置标准,今后,凡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户外墙体立面装修、牌匾设置行政审批的,必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店面牌匾的审批1、申请人申请设置、更换牌匾的,需提交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位置图、原景图、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邻里关系协议、视情况提供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2、城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审批资料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置标准的,签订牌匾设置安全管理协议,尽快履行审批手续,发放牌匾设置许可证和城管监制标牌。3、认为不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和通榆县城市店面牌匾设置标准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再另行审批。(二)门面装修的审批1、申请人向城管部门申请立面装修的,由城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提交效果图、夜间效果图、位置图、原照片、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房主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视情况提供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报城管大队法制科审核。2、立面装修不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的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立面装修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并材料提供齐全的,审核通过后履行审批手续。3、对于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施工,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要求材质为1.8米彩钢瓦,按标准及时收缴城市占道费。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含违法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违法设置的牌匾和户外广告牌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蛰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各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对城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工作,建立违法建设常态化巡查机制和日常巡查台账,定期向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六条对巡查中发现属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各执法中队应立即立案查处;不属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的,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第二章巡查和监管第七条各执法中队应当合理划分辖区内的巡查区域和职责,明确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执法中队可根据辖区实际划分重点巡查区域、一般巡查区域,确定巡查的频次和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第八条建立巡查台账。台账包括巡查时间、巡蛰人员、巡查地点等。执法人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做到记录详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第九条巡查中,执法人员应及时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报建手续,如实填写巡查登记台账,及时将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第十条对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建设(含开挖土方、处理基础等)的行为,或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场难以确认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确认,并依据职能,迅速立案处理。对已掌握的违法建设要进行跟踪处理,对已责令停工的、已强制拆除的,要强化跟踪检查,做好后续监管。第十一条为防止管理相对人利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进行违法建设的突击偷建和抢建,各执法中队要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和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巡杳人员对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中队主管领导,并向局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十三条建立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巡查在建工程项目存在疑似违法建设情形,存在情况复杂、专业要求较高,存在安全隐患的,各执法中队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勘查认定。第十四条建立举报违法建设的群众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市民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五条接到相关部门移送、市民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各执法中队应及时组织核查。对涉及正在实施建设行为的案件,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与举报人联系,了解情况,立即到现场核查,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对转办、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予以回复,需要时提供相关文书。第十六条局督察科负责指导、监督各执法中队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制度情况;收集、上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第十七条局属其他科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各执法中队做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第三章处罚和执行第十八条违法建设的处罚按照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查处制度规定实施。第十九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四章强制拆除第二十一条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限期为十五天),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在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的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十三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二十四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第二十五条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予以公告”艮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60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案件查处制度第一章立案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领导同意,3个工作日内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投诉,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领导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处理的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市民监督反映的违反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情形。二、对有关部门移送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接到之日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部门(因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城管管辖时,应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和移送部门。三、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勘验检查四、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仪表端正,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执法人员应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进行检查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五、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六、对于处在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勘验、检查在立案3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三章调查取证七、执法人员在案件立案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八、为查明案情,需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经领导批准,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名义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九、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改动处应按指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由见证人签名。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及拒签过程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十、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和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收集原始凭证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十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十二、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当事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由见证人签名。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限期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解除保存,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案件外,调查取证应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取证,对延长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延长。第四章实施行政处罚十四、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3个工作日后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对于需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进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限期;(五)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六)落款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十六、对有关部门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或函复移送案件的部门。十七、对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法制科报送司法局备案。第五章处罚决定送达十八、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十九、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十、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二十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应在留置现场拍照、录像保存)。二十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十三、以上送达方式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采取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应当同时采取音像记录。第六章处罚执行二十四、查处违法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事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固定住所或者无合法经营场所的;(二)当事人身份当场不能确认的;(三)在边远山区、水上、交通不便和没有代收罚款单位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四)适用简易程序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法制科;法制科应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二十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白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城管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管大队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城管大队及城管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法制科和督察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予以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七条对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文字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第十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签订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城管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应同时采取音像记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采取音像记录。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采取证据保全的理由;(二)采取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文书复制、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二条城管大队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三条在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拟定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第十四条法规科审查文字记录应填写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笫十六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负责人对需要审批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文书签名的同时要签署审批意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制作的住建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时要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标准。第十九条在执法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二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五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二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向政府递交强制拆除的报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办案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的储存设备中。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后果的报请市局党组研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八)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笫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拌,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或使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第八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第三章记录设备及音像资料的管理第九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派专人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第十条各单位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大队统一保存。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安排维修。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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