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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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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GB5014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GB50!41-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本:850X1168亳米1/32印张:6%字数,182千字2009年2月第版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定价:35.00元统一书号:1511216700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盘问期.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lip:/v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1-2008.自2009年5月I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L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0月15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限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安全方面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内容和程序。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度.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焦永达于清军苏耀军王洪臣杨毅姚慧健曹洪林张勤李俊奇蔡达范曙明袁观洁王金良包安文岳秀平王和平吴进科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刘青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3.1 施工基本规定4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7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H4.1 一般规定114.2 圉堰124.3 施工降利F水144.4 基坑开挖与支护174.5 地基基础224.6 基坑回填254.7 质酸验收标准26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325.1 般规定32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33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38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405.5 排放构筑物435.6 进、出水管渠455.7 质量验收标准466水处理构筑物646.1 一般规定64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67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78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796.5 砌体结构876.6 增体结构896.7 附属构筑物906.8 质量脸收标准967泵房1207.1 -般规定1207.2 泵房结构1217.3 沉井1237.4 质量验收标准1298调蓄构筑物1378.1 一般规定1378.2 水塔1388.3 水柜1408.4 调蓄池1468.5 质量验收标准1479功能性试验1569.1 一般规定1569.2 满水试验1569.3 气密性试验158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160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62附录C预应力筋张拉记录168附录D满水试验记录172附录E气密性试验记录173附录F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174附录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175本规范用词说明176附:条文说明1771总则.o.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1.0.3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措施: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3.1.6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匚3.1.7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1.8施工测M: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3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5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3.1.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井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眼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3.1.9施工测量允许偏差序号项目允许偏差1水准测最高程闭合差平地士2O77(mm)山地±6n(mm)2导线测Ift方位角闭合差24GO3导线测债相对闭合差1/50004直接丈It测距的两次较差1/5000注:11.为水准测It闭合线路的长度(kmh2”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站数.1.1.1 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3.1.1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3. 1.13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3.1. 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 1.15施I: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 16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1.1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1.1.1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T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1.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1.1.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景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3.2.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2质堀:控制资料应完整;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6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3.2.7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9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2.10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鼠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清。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3. 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普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C4. 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5. 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21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备案。6. 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格归档。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4.1 一般规定4.1.1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4.1.2 施丁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杳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4.1.6 围堰、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脸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4.1.10 1.10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2 围堰4. 2.1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围堰平面布置图;2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3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4围堰断面施工图;5板桩加工图;6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7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8堰内排水安全措施。4. 2.2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护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业要求的宽度。4. 2.3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4.2.3围堰适用条件序号围堰类型适用条件最大水深(m)最大流速1土围地2.00.52草捆土圈填5.03.03袋装土曲地3.52.04木板桩圈地5.03.05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圉地10.03.06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3.07钻孔桩阳堰3.08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3.07. 2.4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O.50.7m;草捆土围堰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LOL5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4.2.5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4.2.6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I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2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3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4.2.7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2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3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4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5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2.7的规定。三4.2.7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序号围堰形式断面尺寸堰顶超高(施工期堀高水位以上)(m)堰顶宽(tn)边坡坡度增内侧堰外侧1土围堰1.51«1-1»30.5-0.72袋装土国城1-21«0.2-1«II»0.5-110.50.7注:表中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4.2.8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2悬臂钢板桩,其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验算;3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4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5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D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2)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3)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锤击时应设桩帽;4)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5)需要接长的钢板班,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少于1m;6)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7)拆除钢板粒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开始。4.2.9在通航河道上的围堰布置要满足航行的要求,并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4.3施工降排水4.3.1 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1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2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3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有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压力.需要减压降水的工程;4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4.3.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2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3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4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5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6必要时应作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7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1.1.2 3.3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4.3.4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4.3.5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4.3.6 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时应及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4.3.7 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2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表4.3.7选择具体方式;«4.3.7明排水方式选择序号指水)i式适用条件1明沟与集水井排水小型及中等面枳的基坑(槽)2分层明沟排水可分层施的较深基坑(槽)3深沟排水大面积场区俺工3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4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D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2)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便于封堵;3)井壁宜加支护;土层稳定且井深不大于l2m时,可不加支护;4)处于细砂、粉砂、粉土或粉质黏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5排水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D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O.3m;2)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3)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僦较大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且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石。4.3.8井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受承压水层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2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按表4.3.8选用井点系统;3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0150m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4井点管应居中安装且保持垂直;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临时封堵,滤料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表4.3.8井点系统选用条件序号井点类别土层渗透系数tmd)降水深懊m)1单级轻型井点0.150362多级轻型井点0.1506】2由井点层数而定)3喷射井点0.128-204电渗井点<0.1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5管井井点20-2008306深井井点10250>15注:多级井点必须注意各级之间设置乖复抽吸降水区间。5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6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抽水设备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7井壁管长度允许偏差为±10O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0Omm。4.3.9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实。4.4基坑开挖与支护4. 4.1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2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3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4IB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5基坑边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石方运输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6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7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1.1.1 4.2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4.4.3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增设控制桩;同时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4.4.4 基坑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时,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隧坡度序号土的类别边坡坡度旧:宽)坡顶无荷教坡顶有静栽坡顶有动栽1中宙的砂土1»1.001«1.251«1.502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t0.751«1.00111.253硬切的粉土1«0.671«0.751>1.004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砧性土)1«0.501«0.671«0.755硬细的粉质稀土、黏土1»0.331«0.501«0.676老黄土1»0.101«0.251»0.337软土(经井点降水后)1>1.254.4.5 土石方应随挖、随运.宜将适用于回填的土分类堆放备用。4.4.6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八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4.4.7 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雨期施工基坑边坡不稳定时.月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保护措施。4.4.8 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4.4.9 基坑的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的;2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3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情况。4.4.10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4.4.11基坑施工中地展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并超出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商定或采取下列处理措施:I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2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4.4.12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结冰冻融易产生坍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与滑坡。4.4.13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县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4.4.14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索.并应按照表4.4.14选用支护结构。4.4. 15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班的入士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3围护墙体、支撑围檄、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檄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国橡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4.4.15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表4.4.15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邕要性系数序号安全等级破坏后果亚要件系数(加)1一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环境及地F结构的影响严刑1.102二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环境及地下结构的影响一般1.003三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检或过大变形对环境及结构影响轻微0.905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6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4.4. 16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2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3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4. 4.17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2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3用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4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5雨期应覆盖土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4.4.18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2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3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4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4.4.19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尿测监控,监测项目、监测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壁全级侧安等下线移地管位地表土体沉降周困建(构)筑物沉降护构位馁国结»移护构体斜围结墙测支撑轴力地下水位揖柱沉支立隆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坑底隆起体层降土分沉一级V7VOOOOO二级VOOOOOO三级X/VOOOOOOO<0>注:“”为必选项IlJ”为可选项目,可按设计嘤求选择。4.5地基基础4.5.1地基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匚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有关规定。4.5.2构筑物垫层、基础、底板施工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1基底标高及基坑几何尺寸、轴线位置;2天然岩土地基及地基处理;3复合地基、桩基工程;4降排水系统。4.5.3地基基础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材料、配比,施工工艺和顺序,施工参数.施工机具,地基强度及承载力检验方法;2复合地基桩成桩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工机具,承载力检测要求;3工程基础桩成桩施工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工机具,承载力检测要求。4.5.4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整理,满足施工机具的作业要求;并应复核施工测量的轴线、水准点;所有施工机具、仪器仪表应进场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安全可靠。4.5.5 地基处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应将表层的浮土清除.并应控制材料配比、含水量、分层厚度及压实度.混合料应搅拌均匀;地层遇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2强夯处理地基:应将施工场地的积水及时排除,地下水位降低到夯层面以下2m;施工应控制夯锤落距、次数、夯击位置和夯击范围;强夯处理的范围宜超出构筑物基础.超出范围为加固深度的1/31/2,且不小于3m;对地基透水性差、含水情高的土层,前后两遍夯击应有24周的间歇期;3注浆加固地基: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工程具体情况选用浆液材料,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浆液配比、施工参数及注浆顺序;浆液应搅拌充分、筛网过渡;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参数和注浆顺序;地基承载力、注浆体强度合格率达不到8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4.5.6 复合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复合地基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工艺性试桩,以验证或调整设计参数并确定施工工艺、技术参数;2复合地基桩,应控制所用材料配比,以及桩(孔)位、桩(孔)径、桩长(孔深)、桩(孔)身垂直度的偏差;3水泥土搅拌桩,应控制水泥浆注入量、机头喷浆提升速度、搅拌次数;停浆(灰)面宜比设计桩顶高300500mm;4高压旋喷桩.应控制水泥用量、压力、相邻桩位间距、提升速度和旋转速度;并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详细记录成孔情况;需要扩大加固范围或提高强度时应采取复喷措施;5振冲桩.应控制填料粒径、填料用量、水压、振密电流、留振时间和振冲点位置顺序.防止漏振;6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应控制桩身混合料的配比、坍落度、灌入量和提拔钻杆(或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成桩顶标高宜高于设计标高500mm以上;7砂桩,应选择适当的成桩方法,控制灌砂量、标高;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8土和灰土挤密桩应控制填料含水量和夯击次数;并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成班预留覆盖土层厚度:沉管(锤击、振动)成孔宜为0.500.70m,冲击成孔宜为1.20-1.50m;9预制桩及灌注桩,应按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执行;10复合地基桩施工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规定和设计要求,检验桩体强度和地基承载力。4.5.7工程基础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成桩工艺、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进行承载力或成桩工艺的试桩;2所用的工程材料、预制混凝土桩及钢桩、灌注桩的预制钢筋笼及混凝土进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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