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全.docx
企业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企业公司(以下称公司)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公司各单位及所属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宣传、外事、财务、审计、后勤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管理、吹理牛Hn主皿自守fVHJto(一)企业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管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管理工作;(二)企业财务部负责公司经费管理及国内差旅管理工作。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费管理及国内差旅管理工作;(三)企业国际部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单位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四)企业后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管理工作。各单位后勤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管理工作;(五)企业外联部(企业品牌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宣传部门负责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工作;(六)企业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项规定、要求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项规定、要求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单位、各类经营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实现预算在业务领域上全面覆盖,在管理层级上全面包含,在管理环节上全面控制。各单位取得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违规转移资金。第八条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第九条从严从紧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使用费、客服及商务活动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相关费用预算实行单项控制,并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上述费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经公司审批后方能执行。第十条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分析通报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坚决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准确核算企业运行费用,全面反映经营管理成本。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审核。各单位应在年度决算中对下达的经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公司关于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加强相关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物资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完善,增强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第十三条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违反审批程序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向所属子企业、集体企业、代管单位摊派费用。第十四条鼓励各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应认真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使用费、会议费、培训I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由财务部门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五条各单位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一)各单位采购应依照国家和公司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需求计划,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二)严格执行公司两级集中规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集中招标采购应在公司一级部署的企业子商务平台上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可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严格按照公司集中采购目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应公开招标的,不得以拆分项目或其他任可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强化采购物资质量监督。各级物资需求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做好组织验收工作。第四章国内差旅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公司差旅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七条国内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一)国内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住宿,无内部招待所及宾馆的,应就近选择经济型宾馆入住,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入住豪华宾馆和超标准房间;(二)国内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三)国内出差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五章因公出国(境)第十八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出国(境)任务数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不安排一般性、重复性、照顾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开展内部慰问等活动。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要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到国(境)外培训。不得组织或参加培训主题与公司业务范围不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培训项目。第二十一条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包括未经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六章公务接待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公务接待严格履行相关报告、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通知或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七条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控经费支出总额,科学设定公务接待费用相关标准。(一)严禁超预算、超标准支出,接待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I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二)结合工作实际,以不超过当地党委政府的接待费用标准,制定本单位接待费用具体标准。各单彳妾待费用标准应连同依据报上级单位备案;(三)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严格履行审签程序。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八条外宾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合作互利、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第七章公务用车第二十九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建立符合公司发展与管理的公务用车制度。第三十条进一步巩固公司车辆清理整顿成果,严格执行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公司公务用车改革。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公司公务用车实行计划管理,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购置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集中招标采购。购置公务用车采取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单独通过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车辆。公务用车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严格按照报废条件更新,达到更新条件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建立单车运行管理台账,对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年检、车船使用税、燃油、停车及过路桥等各类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五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第八章会议活动第三十六条公司会议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单位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季度汇总分析,月度统筹安排。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制定会议计划,并将庆典、论坛等活动纳入年度计划综合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及会期,降低会议成本支出。第三十七条加强会议费用管理,会议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单独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用预算规模。(一)会议费用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以不超过当地党委政府的费用标准,确定本单位会议费用综合定额。各单位定额标准应连同依据报上级单位备案;(二)会议召开原则上要到公司内部培训中心、酒店等,因情况特殊或无定点会议场所的单位,应选择当地党委政府定点范围内的场所。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不得安排会餐或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三)充分应用企业视企业话、网络视频会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各单位企业视企业话、网络视频会议占比应达到本单位会议总数的50%以上,并严格按照会议类别履行公司企业视企业话会议申请、审批等组织程序;(四)健全完善会议费用报销管理,会议费用报销应严格执行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根据定额标准,履行审核程序后报销。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庆典、论坛、展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等活动。经批准的庆典、论坛、展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等活动,要严格费用管理和过程管控,严控数量、规模及规格,严格履行活动审批程序。严控单位成立、建制变更、工程奠基、开工仪式和竣工典礼等活动。不得向所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宴请、旅游活动。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管理职责实行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田可方式向下属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第九章办公用房第四十一条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关于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严格使用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有序推进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工作,凡是超过使用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按要求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恢复原使用功能。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从严控制。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限期整改。第四十三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小型基建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保障项目管理全过程可控、在控。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使用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装修、豪华装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集中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管理公司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避免闲置浪费办公用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一)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交由后勤管理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二)严禁对系统外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纳入预算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因办公用房紧张,无法调剂确需租用系统外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上级单位后勤管理部门备案。严禁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系统外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第四十六条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按照标准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配置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章资源节约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食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第四十八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第四十九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企业器企业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五十条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氐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第十一章宣传教育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题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公司各级媒体的作用,办公场所设立宣传橱窗、板报,网站、报刊开设宣传专栏,积极运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阐释中央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各单位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和意识。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要结合作风建设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将相关要求融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企业日常管理。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党校、教育培训机构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相关课程、讲座、研讨,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积极建设节约型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财力物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化氛围。第五十四条各单位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选树和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先进典型,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全公司的价值导向与自觉行动,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时时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下级单位应每年向上级单位报告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各单位所属部门应每年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第五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指导。第五十八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单位开展协同监督,并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奢侈浪费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第五十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组(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条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规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各单位要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协同监督重要事项,召开监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方案,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监督整改处理意见的执行。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与四好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结合。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机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对预算、招标、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庆典、论坛、展会、运动会、文艺演出、培训I、办公用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内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六十三条推动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规审查批准本单位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对各单位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六十四条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浪费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本级党组(党委)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予以收缴或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责令退赔。第六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委)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应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七十条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由企业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