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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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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课件.ppt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的界定与产品质量的概念1、产品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产品泛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但从法律上讲,产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其范围要窄得多,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或不同法律里,关于产品的界定都不尽相同。如:,欧共体1985年制定的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物、不动产、血液产品、人体器官、军工产品等不在产品质量法规制的范围之内。2、产品质量的概念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包括服务)所具有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基本特性和特征的总和。具体包括有效性、适用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美观性、环保性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适用性和安全性。(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说,产品质量法则是指1993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至于调整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空间上:发生在中国境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客体上:主要是动产,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物、不动产、血液产品、人体器官等。主体上: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及其发展趋势,(四)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2、与标准化法、计量法的关系3、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4、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的关系二、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制度的总称。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相关机构,负责本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23/8/9,但是,2001年从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实际上,我国的产品质量一直实现多头管理。比如,2003年国家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包括保健品的审批),但保健品的市场监管权又是归卫生部行使。这种多条监督管理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巨能钙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暴露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宏观上而言)1、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生产许可证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2、产品标准化制度 就内容而言,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就效力等级而言,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非强制性标准(即推荐性标准或称选择性标准)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国家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可以选择实行其他标准,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23/8/9,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一种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自愿认证制度,但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规定除了部分免检产品以外,其他所有产品都必须实行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或“3C”的强制认证。并将逐渐取消原来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2023/8/9,根据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各种认证机构申请认证。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对合格者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其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2023/8/9,(一)国家监督1、监督检查的方式2、监督检查的重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消费者、用户反应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黑心棉”之类3、监督结果的处理(二)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用户等关于新闻媒体及记者对产品质量的合理怀疑权关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知情权,2023/8/9,三、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质量表示义务,2023/8/9,(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名称和数量等;(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三期”;(5)特殊产品要有警示标志。3、不作为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产品不得搀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2023/8/9,(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4、不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1)(2)(3)(4)基本上与生产者相同。四、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2023/8/9,(二)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1、民事责任(1)“三包”责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 承担“三包”责任的条件: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以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如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023/8/9,(2)违约责任 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裁定。(3)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023/8/9,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产品存在缺陷。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包装缺陷等。,2023/8/9,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第二、有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人身、财 产的实际损害。第三、损害事实与产品前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的条件:未将缺陷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2023/8/9,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023/8/9,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023/8/9,2、行政责任 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各自的职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以责令纠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相关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与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3、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猥劣商品罪”的规定处理。(三)确立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对生产者追究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2023/8/9,2、过错责任原则 在追究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时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 在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时有时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五、产品质量纠纷及其解决(一)产品质量纠纷的概念与种类 所谓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具体包括合同质量纠纷、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质量纠纷。,2023/8/9,(二)解决质量纠纷的途径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诉讼时效问题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023/8/9,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2、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2023/8/9,(二)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兴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发展1、国际上的情况2、我国立法的概况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寻找并追究侵害其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即使能够找到成本也太高。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垄断的出现,格式合同大量存在,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被破坏,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民商法已经难以有效保护。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导致违反商业道德的经营者比比皆是,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消费者的弱势更加明显。科技不断进步,消费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消费者要成分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更加困难,消费风险也随之提高。总之,在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是非常必要的。,2023/8/9,(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1、宗旨 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偏重保护的原则制度体现原因(2)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度体现原因(3)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度体现原因(4)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2023/8/9,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以下9项权利:1、保障安全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23/8/9,2、知悉真情权(知情权、获取信息权)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023/8/9,3、自由选择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2023/8/9,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依法求偿权(索赔权)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023/8/9,6、依法结社权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知权(获得消费教育权)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2023/8/9,8、监督批准权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9、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义务,2023/8/9,(二)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批评的义务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023/8/9,附: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2023/8/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浮出水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这标志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进一步迈向规范和成熟。但是,这一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执法主体不明,配套法规太少,罚则不够重。另外,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国家机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2023/8/9,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购买了相关不合格插头插座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或生产厂家提出退货。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收回某项产品,标志着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别是对劣质产品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2023/8/9,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23/8/9,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2023/8/9,5、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6、商品或服务质量担保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2023/8/9,7、公平、公正交易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023/8/9,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的权利,2023/8/9,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4、消费者组织保护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2023/8/9,(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2023/8/9,5、社会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主要是通过监督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其提供质量(具体体现在消费品的安全、卫生、标识、计量、价格等)有保障的消费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犯。(三)消费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2023/8/9,1、消费纠纷的解决 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消费权益的争执和异议。一般情况下,消费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由于消费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因而,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关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8/9,2、法律责任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 可以是生产者、销售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展览会的承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营业执照的使用者或持有者、广告的经营者,还可以是变更后的经营者。责任形式的确定 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023/8/9,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23/8/9,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2023/8/9,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2023/8/9,(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023/8/9,附:2010年7月份日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3/8/9,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023/8/9,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023/8/9,第七章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共10章104条。食品卫生法就此废止。一、食品安全法概述(一)食品与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023/8/9,(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三)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 1、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2、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坚持预防为主;3、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4、建立以行政责任制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5、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四)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的目的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8/9,(五)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2023/8/9,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101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食用本法。第102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公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023/8/9,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23/8/9,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023/8/9,四、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023/8/9,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2023/8/9,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23/8/9,五、食品生产经营与食品进出口六、食品检验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八、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8/9,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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