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谢洪学,一、“08规范”修编工作情况,第一阶段:研究确定编制大纲阶段(2009.32009.6)第二阶段:编制与初审阶段(2009.82009.11)第三阶段:初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09.122010.5)第四阶段:专家审查与修改阶段(2010.62011.3)第五阶段:再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11.52011.11)第六阶段:召开10本规范审查会(2011.12.712.9)第七阶段:修改完成10本规范的报批稿(2012.12012.6)第八阶段:报批修改阶段(2012.62012.12),二、修编的必要性,1相关法律等的变化,需要修改“08规范”2“08规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需要修改计价规范3一些作为探索的条文说明,经过实践需要进入计价规范4“08规范”附录部分的不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5“08规范”附录部分需要增加新项目,删除过时项目6有的计量规定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和明确7、“08规范”对于计价、计量的表现形式有待改变。,三、修编原则,(一)“13计价规范”(二)“13计量规范”1依法原则 1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2权责对等原则 2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 3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4可操作性原则 4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5从约原则 5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四、“13规范”的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14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五、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一)计价规范“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二)计量规范“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订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9个专业。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57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222个项目,减少419个项目。,六、其他变动,1关于措施项目“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 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勘报告的结论相符合,便于招标人据此描述土壤类别,解决土壤、岩石的分类鉴别问题。因此,取消“普氏”土壤分类,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为切合实际情况。,5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03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分离的考虑,将模板工程作为措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考虑到模板与混凝土结合紧密,以及各专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题。,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 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加大了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的情况。在“13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7关于钢筋施工搭接“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8关于门窗、金属构件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上,绝大部分门窗和金属构件均采用成品方式,因此,“13规范”明确规定: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如采用现场预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9关于垂直运输机械 为了改变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导致面积越多,费用越高的不合理情况,解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项目计量问题,如构筑物、桥、塔、牌坊、纪念性建筑等。并结合目前建筑市场部分垂直运输机械采用租赁,以“天”计算费用的实际情况,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m2”、“天”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便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核算成本。10关于注及说明 为便于使用者查找,理解规范的规定,与单独表格内容相关的问题,在“13计量规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问题在每章后面单设一节:相关问题及说明。,【条文】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1 总 则,【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条文】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条文】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条文】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条文】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 术 语,【条文】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条文】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条文】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条文】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要点说明】“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新增名词。,【条文】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要点说明】“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的总称。,【条文】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要点说明】由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施项目。项目编码仍与“08规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条文】2.0.7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要点说明】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条文】2.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条文】2.0.9 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要点说明】“风险费用”是新增名词,指隐含(而非明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风险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费用。,【条文】2.0.10 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要点说明】“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条文】2.0.11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条文】2.0.12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条文】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条文】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要点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条文】2.0.15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要点说明】“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条文】2.0.16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要点说明】“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条文】2.0.17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要点说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条文】2.0.18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要点说明】“暂列金额”与“08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条文】2.0.19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条文】2.0.20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要点说明】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条文】2.0.21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与“08规范”该定义相比,文字作了适当调整,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条文】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要点说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新增名词。是按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条文】2.0.23 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要点说明】“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内容,使该定义更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条文】2.0.2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要点说明】“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条文】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要点说明】“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条文】2.0.26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要点说明】“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条文】2.0.27 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条文】2.0.28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要点说明】“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条文】2.0.29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条文】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要点说明】“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条文】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要点说明】“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条文】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要点说明】“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盈利。,【条文】2.0.3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条文】2.0.34 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要点说明】本规范增加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使之更加明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条文】2.0.35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点说明】“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条文】2.0.36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要点说明】“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条文】2.0.37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要点说明】“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条文】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条文】2.0.39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条文】2.0.40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要点说明】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条文】2.0.41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要点说明】“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条文】2.0.42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要点说明】“总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条文】2.0.43 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要点说明】“工程计量”是新增名词,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条文】2.0.44 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要点说明】“工程结算”是新增名词,根据不同的阶段,又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条文】2.0.45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调整,增加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删去了“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使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区分,更加明晰。【条文】2.0.46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要点说明】“投标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条文】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要点说明】“签约合同价”对“08规范”该名词名称作了修改,其定义也作了调整,更加明确。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本规范的很多条文,按照用语习惯,经常使用合同价款一词,如调整合同价款,其实质就是调整签约合同价;再如合同价款支付,其实质也是对完成的签约合同价进行的支付,因此,在本规范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条文】2.0.48 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要点说明】“预付款”是新增名词。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条文】2.0.49 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要点说明】“进度款”是新增名词。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周期内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又称期中结算支付。【条文】2.0.50 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其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要点说明】“合同价款调整”是新增名词。合同工程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合同价款无须任何调整,但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决定了这样的理想状态少之又少,由于合同条件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发承包方均可提出对其合同价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