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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26-31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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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26-31条.ppt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侵权责任法,侵 权 责 任 法,复习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三)第1925条,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侵 权 责 任 法,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2631条,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侵 权 责 任 法,本次课重点问题,理解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混合过错了解不可抗力致损的责任承担理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时的责任承担,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条文理解】,杨立新: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而提出来的,所以抗辩事由又称为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一般抗辩事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特别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案例:侵权民事责任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有(1994-2-17,多选)A受害人过错 B不可抗力C紧急避险 D正当防卫,答案:ABCD,一、过失相抵原则的一般理论,过失相抵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本条“损害的发生”应包括损失的扩大。德共同过错/与有过失,日过失相杀,英美共同过失/与有过失,台过失相抵,大陆接受此概念,或叫混合过错。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上的与有过失,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并且其行为也具有原因力,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对侵权人、被侵权人、法院三个层面。,(一)过失相抵的概念和法理基础,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过失相抵原则的发展,过失相抵并非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这不过是形容之语,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旁波尼乌斯: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古罗马时旁氏规则,欧洲法典化时过失相抵确立,罗马法复兴时过错赔偿理论,潘德克顿:加害人有严重过失而受害人是单纯过失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在不同时期出现了惩罚说、损害控制说、因果关系说、保护加害人说、过错责任说等。,现代侵权法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源于公平观念和责任自负原则,是法律的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的产物。,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杨立新: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受害人须有过错。曾隆兴:被害人或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被害人或赔偿权利人之过失行为须为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共同原因、被害人须有过失相抵能力。程啸: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受害人必须具有过失相抵能力。课本:应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 即损害的同一性。包括两方面:损害结果的同一性;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原因力的竞合。反例:双方互殴不适用过失相抵。2.过失相抵的主观要件 即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此过错仅针对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情形,包括疏忽和懈怠。,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1.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有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与受害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也可能存在过失相抵的适用: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的情形。“路边放置开水桶造成幼童伤害”案。雇员与有过失的情形。2.过失相抵原则在特殊侵权领域的适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权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我国传统民法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次在立法上承认无过错责任领域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本条规定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均可适用过失相抵。,二、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一)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二)本条规定的过失相抵情形在适用上的限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过失相抵原则适用所应考虑的受害人的过失应当限于重大过失。即: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方法,1.比较原因力说。德国、台湾采用。2.比较过错说。美国采用。标准: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威胁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以决定过失的轻重。3.折中说。荷兰、我国实务采用。既比较原因力的强弱,也考虑过错程度的轻重。,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四)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与过失相抵能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能力理论存在三种学说:责任能力说;事理辨识能力说;客观说。民法通则、本法没有侵权责任能力概念,实务中,在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一般通过考量监护人与有过失而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方法,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五)过失相抵原则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因为介入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断。区别二者应当把握过失相抵构成的基本要件(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不具备,都不能构成过失相抵,而可能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举例: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1.保管人拒不交付保管物,寄存人一怒之下,放火将保管物烧毁。从损害结果分析,保管人拒不交付保管物,所受损害为对方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损害,寄存人大怒而将保管物烧毁,表面上是因对方过失与自己过失相结合造成损失扩大,实际上后一损害为物的毁损灭失,与前一损害并非同一。此种情形属于损害结果不具有同一性,不能构成过失相抵,而属于因果关系中断。2.某甲向某乙食物中投毒,意图毒杀乙。某乙食用后毒性尚未发作,即因丙驾车肇事致某乙遭遇车祸身亡。从结果分析,中毒死亡与车祸身亡所造成的结果将为同一,但其中并没有原因力的竞合,遭遇车祸之结果使投毒的作用完全消失,也就是使毒杀损害之因果关系中断。由于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过失,却得以免责,原则上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损害虽为同一但没有原因力的竞合的情形,与过失相抵的情形显然不同。,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1.本条中“过错”主要指过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参本法第27条。2.条文虽然仅提及“损害的发生”,但在解释上,被侵权人对于“损失的扩大”有过错时,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3.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4.注意与因果关系中断区别。,【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条文理解】,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的,应当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故意的判断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前后的言论、行为方式等相关因素。,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自甘冒险/自冒风险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的构成 一般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基础关系要件指自甘冒险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得行为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如足球赛。冒险行为要件包括: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具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行为人默示同意,有意一赌其不发生。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义务。自甘冒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对于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的,加害人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进行抗辩。举例: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受害人的行为即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法都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作业:讨论广西驴友被山洪吞噬事件,请你谈谈“驴头”和其他“驴友”是否应对死亡驴友承担赔偿责任。一周后交哦,注意受害人故意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与自甘冒险规则的区别: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自甘冒险体现为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 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承担风险的意思。,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理解】,现代民法以责任自负为确定侵权的基本理念。若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就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真正制造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条就是针对第三人以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所作出的免除名义侵权人的责任而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本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解释。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意味着名义侵权人本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名义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甚至其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到职责和义务,或者其与受害人存在法律上的特定关系,名义侵权人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复习: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法律规定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被告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复习: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场合。,二、在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场合,被告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也有因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参本法第68条、83条。对应例:乙非法侵占甲所有的物品,丙故意毁损该物,乙与丙应基于分别对甲的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例:甲为寄存人,乙为保管人,甲将寄存物交给乙保管,乙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致使保管物因丙的过错而毁灭,乙与丙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对甲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三、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场合,被告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三种情况都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不是最终责任人的被告不能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来主张免责。,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见本法第37、40条。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其监护人亦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四、在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职责、监护职责的场合,其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免责,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理解】,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原意为“上帝的力量”。起源于罗马法:“谁也不能对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应由被击中者承担”。我国始于秦代。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与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免责及其例外作出了规定。,第29条 不可抗力致损责任承担,一、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不可抗力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政府禁运等。民法通则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合同法等多部法律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2、73条对高度危险责任条件下的不可抗力所致损害责任分配作了规定。要正确理解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第29条 不可抗力致损责任承担,关于“不能预见”指侵权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预见标准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科技水平,一般人对该事件无法预料。如侵权人是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即应按照专业人员的标准判断侵权人是否可以预见。不能预见要求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关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不能避免”指不能使事件不发生。“不能克服”指不能消除损害后果,亦即针对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是无法挽回和缩小的。关于“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都独立于侵权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其实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常有争议。如庞挖井诉庞屋裂损害赔偿申诉案。,第29条 不可抗力致损责任承担,二、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效力分为三种类型:将不可抗力下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并规定。规定不可抗力的侵权责任。规定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责任。在这三种类型的法律规定中,不可抗力的效力分为五种情况: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应附带其他条件。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除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如担保法解释第122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第29条 不可抗力致损责任承担,1.注意区分违约与侵权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9条和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定适用于认定侵权责任下不可抗力的效力,它与违约责任范围内的不可抗力的效力是互不交叉、并行不悖的,不可将违约责任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适用于侵权责任,反之亦然。2.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主观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29条 不可抗力致损责任承担,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人责任承担问题,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条文理解】,正当防卫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民法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第30条 正 当 防 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2.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意民法和刑法对“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民法上一般遵循“不得已”标准 VS 刑法上一般遵循“必要”标准。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加害人人身和加害人用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财产。4.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故意报复、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的手段与强度以及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等因素加以判定。,第30条 正 当 防 卫,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加以判断:1.综合分析双方的强弱、手段、强度、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等因素,防卫行为应具有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2.要衡量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基本适应或相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防卫过当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三、防卫过当,第30条 正 当 防 卫,四、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无因管理的区别,(一)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以“必要”为前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的区别:消极防御VS主动而为。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VS只保护自己权利。自助行为限于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例如张某烧砖被李某泼水案)。自助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针对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进行(参协商解决 未经同意进行录音,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案)。,第30条 正 当 防 卫,(二)正当防卫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以“必要”为前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正当防卫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前提条件不同。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侵害VS一时失控、不能管理。一般来说受益人不担责VS受益人必须承担必要费用。,第30条 正 当 防 卫,1.正确认定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对“正在进行”应当作适度扩大解释。2.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双方发生口角后,一方先动手殴打另一方,导致双方厮打在一起,后动手的一方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3.针对动物的侵袭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针对人的行为,对于动物的侵害防卫人进行反击是否正当防卫不能一概而论。如系非所有人或饲养人的第三人驱使动物侵害,防卫人对动物的防卫一般认为是紧急避险。4.对于对无侵权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能否构成正当防卫。一般首先选择其他方式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的正当防卫。,【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30条 正 当 防 卫,本条第一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仅指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举例: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本法第3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解决。本案中,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第30条 正 当 防 卫,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及及其责任承担,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条文理解】,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源于中世纪教会法中“紧急时无法律”这句法律格言。古代西方人远洋活动使紧急避险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第31条 紧 急 避 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该危险是急迫的、现实的。特定情况例外。对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不必加以刻意的限制,只要是属于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权益的,均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2.采取避险措施必须为不得已。“不得已”是指必须采取避险措施,而不是强调避险手段的唯一性。3.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4.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明显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价值位阶:一般而言,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大小衡量。紧急避险的适用应当排除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第31条 紧 急 避 险,第46条 产销者售后警示召回及侵权责任,指避险人的避险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等于”算过当。讨论:医生非法取用尸体部位救人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避险过当具有两面性:基于情景体谅、保证避险的积极性和果断性而应肯定避险行为的部分合理性。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止紧急避险的滥用而应对避险行为不合理的部分加以否定评价。避险过当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避险过当,第31条 紧 急 避 险,四、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他们对于险情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动物、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其所有或管理的动物或物品引起险情发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被视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自然原因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外界客观原因,如地震、海啸、山洪暴发等。一般情况下,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要求补偿,避险人在一定情形下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实践中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避险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避险人因避险而受益的状况等因素加以处理。,第31条 紧 急 避 险,案例,甲路过乙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到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问戊的受伤由谁负责?,答案:丙,4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1999-2-4,单选),答案:D,1.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是否包括避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一般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被害人为摆脱其面临的极大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某种避险措施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也应属于紧急避险。2.如何判断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明显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可分解为两个小问题:可牺牲的利益的范围,即紧急避险的客体。为防止紧急避险制度被滥用,一般应当将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范围限定为财产利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这种伤害不可避免时,才允许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对险情引发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关于权益位阶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避险行为所保护法益的价值要求远大于避险行为所侵害的价值。明知道同位阶价值的利益,而损害其一保全另一利益的,属于单纯的风险转移,应属于避险过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31条 紧 急 避 险,小结本次课,布置作业,第三章不承担自然和减轻自然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 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人责任承担问题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及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谢谢观看!,结束语,侵 权 责 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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