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再评价.ppt
1,第 九 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再评价,ADR,2,第九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4年3月4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并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ADR,3,主要内容提要:,第九章,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4,根据WHO统计,全球每年在住院患者中有10%20%发生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其中,5%因严重ADR而死亡。在美国,药源性损害致死占社会人口死亡的第46位,约占社会人口的1/2200。我国是药品不良反应发生较为严重的地区,据统计我国每年在5000多万住院患者中至少有250万人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入院,其中 2550万人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约19万人因此而死亡。在50008000 万的残疾人中有1/3为听力残疾,其中60%70%是因药品不良反应致聋。百余年来,全世界发生了几十起致死、致残的药害事件。,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5,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 三、世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回顾,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ADR,6,第九章,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一)药品不良反应 1.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一种有害的和非预期的反应,这种反应是在人类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为了改变生理功能而正常使用药物剂量时发生的.,ADR,7,合格药品,正常用法用量下,有害反应,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定 义,8,第九章,第九章,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一)药品不良反应 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定义(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ADR,9,第九章,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ADR,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一)药品不良反应 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定义(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第九章,10,第九章,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ADR,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二)药品不良事件 药品不良事件定义为患者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第九章,11,一、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三)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不良事件区别 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排除了意向性和意外超剂量用药与用药不当所致的不良后果,即不包括误用、滥用药品、给药剂量不当、患者不依从等情况而引起的反应,也不同于医疗事故以及因药品质量问题(假药、劣药)而引起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事件包括了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超剂量用药引起的作用,以及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有害反应等。,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ADR,12,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1.副作用(side reactions)是治疗剂量的药物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目的无关的作用。如阿托品通常被用于解除肠胃痉挛而引起口干、心率加快、视力模糊、心悸等。这种作用是在治疗剂量下同时出现的,所以其副作用常常是难以避免的。,ADR,13,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2.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s)毒性反应与副作用较难区别,毒性反应主要是由于使用者的年龄、体质状况而造成相对药物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人体造成某种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反应。这类反应对人体危害较大,有的停药后可逐渐恢复,但也常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损害,终身不愈。临床常见的毒性反应有:(1)中枢神经反应,如头痛、失眠、眩晕、耳鸣、耳聋等;(2)造血系统反应,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减少等;(3)肝肾损害,如肝肿大、肝痛、肝肾功能减退、血尿、黄疸、蛋白尿等;(4)心血管系统反应,如血压下降或升高、心律失常、心动过速或过缓等。,14,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3.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s)即过敏反应,只有特异质的病人才能出现,与药物剂量无关。是外来的抗原性物质与体内抗体间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免疫反应,引起不同程度的组织损伤或功能障碍。临床常见的过敏反应分为皮肤反应和全身性反应,皮肤反应轻者不适,严重的可能出现表皮脱落。全身反应主要表现为呼吸道反应过敏性鼻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痉挛引起的哮喘等症状。变态反应症状单独出现的较少,常常是同时存在多种症状,最常见的症状有皮疹、瘙痒、喷嚏、哮喘、淋巴结肿大、发热等。,15,4.其他不良反应(1)继发反应,这种反应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作用所诱发的反应。如广谱抗生素可破坏菌群之间平衡的共生状态而导致某些维生素缺乏和二重感染等;(2)致畸作用,某些药物可以引起胎儿畸形,如雄性激素、汞制剂、叶酸拮抗剂等。孕妇用药必须严加注意,尤其是妊娠初期3个月最易受药物的影响;(3)致癌作用,目前已确定具有致癌作用的药物有砷化合物、乙烯雌酚等;(4)药物依赖性,某些药物经较长时间应用,停药后易产生心理上的渴求或生理上的依赖,具有生理依赖性的药物长期应用可成瘾,停药后发生戒断综合征,轻者不适,重者出现惊厥,甚至死亡,如阿片、吗啡制剂等极易成瘾。,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16,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1.A型药品不良反应(量变型异常):由于药品本身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或合并用药有关。多数能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临床上常见的副作用与毒性反应均属此类。2.B型药品不良反应(质变型异常):与药品的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异常反应。B类药品不良反应难预测,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临床上常见的变态反应属于此类。,(二)药品不良反应分类,17,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与分类,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3.C型药品不良反应(迟现型不良反应)此类药品不良反应背景发生率较高,非特异性,机制复杂,潜伏期较长,临床上常见的主要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等。,ADR,18,三、世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回顾,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欧、美国家较早地应用工业化方法大规模生产化学药物,1900年以来国际上发生过多起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血的教训,如:反应停事件。,ADR,19,三、世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回顾(一)国外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沙利度胺反应停事件,ADR,20,沙利度胺反应停事件,ADR,21,(二)我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回顾,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ADR,22,(二)我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回顾,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第九章,ADR,23,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20世纪50年代,世界新药研制的高潮开始出现,随着药品品种和数量的增多,合并用药和长程疗法的不断增加,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1963年联合国建议各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1964年英国开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自愿报告制度,即黄色卡片制度(yellow card system)。1967年日本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1968年WHO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国际联合监测中心。,24,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我国于1988年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试点工作。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确保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对于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ADR,25,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要求 三、国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概述,ADR,26,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2)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ADR,27,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3)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4)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5)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ADR,28,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2)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ADR,29,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4)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5)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ADR,30,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3.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2)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群体不良反应调查、上报。(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ADR,31,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协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章和政策。(2)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ADR,32,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职责(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2.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协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2)协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ADR,33,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ADR,34,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4)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5)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6)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ADR,35,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2.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等工作,按规定上报。(2)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专业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工作。,ADR,36,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2.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编辑药品不良反应专业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5)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及相关研究。(6)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群体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7)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ADR,37,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3.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分析、上报,并向报告单位反馈信息。(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ADR,38,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模式 1.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 3.医疗机构 4.个人报告模式,ADR,39,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逐级上报制度(1)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一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一次。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上报,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2)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ADR,40,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2.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方式(1)书面报告:指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机构按要求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需要)、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并向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传送的过程。(2)电子报告:指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机构在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上填写电子版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向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传送的过程。,41,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患者基本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如年龄、性别、简单病史(含过敏史)、是否妊娠等情况;准确的原患疾病记录;对ADR的描述,包括发生时严重性与关联性评价;完整、准确被怀疑药物信息,如药品的名称,用药剂量,给药时间和合并用药情况,静脉用药的给药速度以及药品批号等;报告填写人最好为直接接触药品不良反应的临床医护人员,并提供的联系方式。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有助于提高药品与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评判的准确性与可靠性。,42,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质量还需不断提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相对偏少,报告的利用率不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来源相对单一,主要来自医疗机构,来源于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报告极少。,43,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评判原则 目前国际上对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判断的常用方法有(1)诊断试验方法,包括体内和体外激发试验。(2)问卷评分综合判断方法,如Karch和Lasagna评价方法、计分推算法等;(3)统计学分析方法:包括贝叶鉴别诊断法、泊松分布判断法、利用死亡率统计调查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我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析方法以及澳大利亚、瑞典、新西兰等国的评价方法在Karch和Lasagna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44,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是一个及时反馈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技术通报,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后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及公众注意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避免严重不良反应重复发生的一个信息发布渠道。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制度。我国于2001年正式建立这一制度。,45,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第九章,三、国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概述 20世纪一系列重大不良反应促使世界卫生组织(WHO)及各国政府加快了针对药品安全性“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设。(一)WHO国际药品监测计划(二)美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三)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46,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组织机构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实施与处理方式,47,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概念 根据医药学的最新学术水平,从药理学、药学、临床医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及药物政策等主要方面,对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社会人群中的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稳定性及费用等是否符合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合理性原则做出科学的评估和判断。,48,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必要性 首先,尽管药品在上市前经过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并获得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药品研发者在药品上市前收集到的可能存在的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主要原因有:1动物试验的结果不足以用于预测公众用药的安全性 2临床试验对象人数有限,且用药条件控制严格 3研究时间短 4试验目的单纯 5药品不良反应存在,49,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必要性 其次,在实际临床用药过程中不合理用药现象的严重性也决定必须进行上市后的再评价工作。用药不对症、大处方、重复用药、用药不足、给药途径不适宜、违反禁忌证、合并用药过多等临床不合理用药问题突出。有报道表明,我国的不合理用药品种主要涉及抗生素、解热镇痛药、激素类药品。据WHO的报道,在全世界死亡的病人中,约有1/3的患者死于用药不当。,50,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必要性 所以,对药品上市前潜在的、没有被人们发现的不良反应、特殊人群的用药评价和药品远期疗效的评价,都必须通过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来完成。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了上市后的各个方面,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石。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已将或正将工作的重点从药品上市前的审批转移到上市后的再评价上来。,51,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概述,(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意义 1.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提供依据,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水平;2.为新药研究开发提供选题依据;3.加大药品上市后管理力度,有助于加快新药审批;4.为最佳药物疗法提供咨询,指导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5.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提供依据;,52,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组织机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主要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药品试产期及上市后的再评价和药品淘汰筛选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等。,53,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组织机构,药品评价中心依靠国内外广大专家,跟踪国内外有关药品再评价的最新信息和学科进展,承担相关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具体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组织系统,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该项工作强有力的技术支撑。,54,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实施与处理方式(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 1.药品安全性评价 是一个从实验室到临床,又从临床到实验室的多次往复过程。2.药品有效性评价 鉴于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药品上市后在公众中应用的有效率、长期效应和发现新的适应证以及临床疗效中存在的可影响药品疗效的各种因素(治疗方案、患者年龄、生理状况、合并用药、食物等)的研究是上市后再评价的重要内容。,55,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实施与处理方式(一)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 3.药品经济性评价 将药物的成本研究与临床疗效研究连结起来,不仅仅研究药物的经济性,还利用流行病学、决策学、统计学、循证医学等多学科的方法来评估药品的治疗价值。药物经济学评价目的就是如何合理地选择和利用药物,以高效、安全又经济节省地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使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和最小的经济负担,从而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现有药物资源。因此药物经济学评价也是药品再评价重要内容之一。,56,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实施与处理方式,1.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实施方式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可采取定期系统性评价和不定期的专题评价相结合的模式。定期系统评价是根据市场现有药品的使用情况调查,按药品评价指导原则有计划、按系统地组织评价。不定期专题评价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和非处方药遴选提出的需要以及不良反应事件的因果分析等的需要进行的评价。,57,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第九章,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内容、实施与处理方式,2.处理方式(1)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处理方式 采取了重点监测,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限制其使用范围、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将非处方转换为处方药或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2)国外药品再评价的处理方式 发出临床治疗警告;修改药品说明书,对新的警告信息用黑框标明警示;对存在较严重安全性隐患,但临床急需或没有更好的替代治疗的药品,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发布临床用药指南,特别标明严重的用药风险并告知患者应采取的避免措施。药品被召回、暂停药品生产或销售。药品被撤销上市权。,58,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2006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围绕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四个环节开展对药品的整顿工作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也是在本节中论述药品的整顿部分的主要理论依据。,59,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一、药品整顿概述 二、药品品种淘汰 三、药品品种淘汰方式与处理办法,60,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一、药品整顿概述,(一)药品的市场整顿 1.整顿和规范药物的研制秩序2.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秩序 3.整顿和规范药品的流通秩序4.整顿和规范药品的使用秩序,61,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一、药品整顿概述,(二)药品的品种整顿 药品的品种整顿是从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出发的,药品上市后还可能出现一些以前未预料到的严重不良反应,一经发现,都应重新评价。,62,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二、药品品种淘汰,1982年9月4日,卫生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水杨酸钠针剂等127个药品品种淘汰;1993年12月4日,又将补血养神丸等128个中成药品种予以淘汰;1994年淘汰了水泻散等105个中成药品种。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药品品种淘汰工作也一直在进行,具体工作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负责。,63,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二、药品品种淘汰,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所有含苯丙醇胺(PPA)的药品制剂;2001年停止销售、使用西立伐他汀钠片(拜斯亭),此药已在全球范围内被淘汰;2002 撤销了乙双吗啉原料药和制剂批准文号;2003年取消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的药用标准,在2005年版的中国药典中的关木通、广防己和青木香药品标准已被删减;,64,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二、药品品种淘汰,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分别停止使用或撤销了一些企业生产的布洛芬片、庆大霉素甲氧苄啶注射液等104种药品的批准文号,撤销重复发号或批准文号变更品种389个,不具备生产范围或省局要求注销品种36个。,65,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三、药品品种淘汰方式与处理办法,一是通过修订药品标准对药品品种进行整顿、复查,重新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要求的给予注册登记,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药品品种在整顿中即予淘汰。二是自然淘汰。即医师或群众认为某药品有不安全因素,或认为疗效不佳,或有更好药品可以代替,造成这些药品不能适应药品市场需要,销售日渐萎缩,企业因为经济原因停止该种药品的生产,按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当一个药品超过2年以上未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以宣布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废止,这种药品淘汰称为自然淘汰。,66,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三、药品品种淘汰方式与处理办法,三是某一企业生产的某一制剂品种的淘汰。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这种淘汰导致的后果是某一个特定企业市场的该品种在市场上消失,而其他企业生产的该品种继续在市场上销售。,67,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三、药品品种淘汰方式与处理办法,(二)药品淘汰品种处理办法 1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撤销批准文号的通知之日起,予以淘汰的品种一律停止生产。2根据规定要求办理撤销被淘汰品种的药品标准手续。3对现存被撤销批准文号药品按通知规定进行处理:,68,第四节 药品整顿与淘汰,第九章,三、药品品种淘汰方式与处理办法,(二)药品淘汰品种处理办法(1)通知规定之日起停止继续使用,对现存药品就地销毁,不得再销售、使用;(2)通知规定可以使用一段时间,到规定停止使用之日,剩余存货就地销毁,不得再销售、使用;(3)现存药品,用完为止;(4)如果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药品,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