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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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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教学》PPT课件.ppt

    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经 济 法,郑州大学 李爱民,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的性质 经济法 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属于必修课内容。课程的任务 本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导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经济纠纷的解决。,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选用教材李爱民主编:经济法(修订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主要参考资料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3、潘静成、刘文华编著: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教材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十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目的:介绍经济法的产生及作用,对经济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要求: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诉讼时效,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 产品分配(平均主义)经济秩序(市场调节 政府干预)经济法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二)公平竞争维护关系(三)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四)社会劳动保障关系四、经济法的作用案例中原商战,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义务: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条件: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经济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载体(承担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一般包括:1.物2.行为3.货币和有价证券4.智力成果,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1.有形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无形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3.劳务是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4.工作成果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的研发工作等。,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三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也称消灭时效,但不消灭实体权利。二、诉讼时效期间(一)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二)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三)种类:1、普通时效;2、特别时效;3、绝对时效。,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法定的事由,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二)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致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目的:介绍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基本概念,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制度有所认识。要求:掌握企业、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念,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难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2、本质特征:以营利为目的,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业;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条件1、依法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现实性。,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表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法人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立法情况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是非法人企业。,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第8条):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2、提交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3、注册登记: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财产权利及责任承担1、投资人的条件: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财产权利: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3、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第18条:“投资人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所有企业事务管理。,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企业解散:指企业终止经营并注销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2、企业解散的事由(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企业清算:是指对解散、破产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作出处理的行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1,2000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 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1,(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 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2月 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立法情况: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合伙的概念和分类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分类:(1)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2)特殊合伙: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分担营业亏损,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2)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第条)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普通合伙人的限制(第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五)合伙协议(第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第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的条件(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15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出资方式(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17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合伙协议(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9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五)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第1款)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2条第2款)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六)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出质(第25条)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七)合伙事务执行(第26条)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4、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7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八)合伙事务决议(第30条)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九)合伙人的限制(第32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33条)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9条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40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二)合伙人个人负债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1条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42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三)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43条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四)退伙1、自愿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愿的基础上而退伙。(1)协议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1)当然退伙(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除名(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3、退伙的效果:(1)财产继承(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2:合伙人资格能否继承,程先生咨询:我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我没有异议,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我们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2:合伙人资格能否继承,律师解答: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你们设立合伙企业的时间是2007年,而李某与汪某的结婚时间是2008年底,可见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2:合伙人资格能否继承,由来信可知,你们设立合伙企业时并没有约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可否继承合伙人资格等事宜,而你和张某作为合伙人对于是否同意李某的继承人汪某取得合伙人资格,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汪某依法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退还李某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华律网,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退伙结算(第5154条)1)退还财产份额2)扣除赔偿份额3)分担亏损份额(3)连带责任(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3,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3,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3,银行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案例3,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十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7条)2.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5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设立的条件(第61、62条):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合伙协议(第63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64条)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67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68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五)其它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9条)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0条)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条)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2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73条)6、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74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75条)8、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6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77条)10、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78条)1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1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1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81条)1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82条)15、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3条)1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第85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合伙企业清算(1)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86条),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清算事务(第87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3)清算程序(第88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清偿顺序(第89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普通合伙人持续偿债责任(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破产(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附则 第107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二、企业经营权(一)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二)企业经营权的内容(第821条):1、生产经营决策权;8、资产处置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9、联营、兼并权;3、产品销售权;10、劳动用工权;4、物资采购权;11、人事管理权;5、进出口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6、投资决策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14、拒绝摊派权。,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1、厂长(经理)负责制;2、厂长(经理)的选任;3、厂长(经理)的职权;4、厂长(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1、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职工代表大会。,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四、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原则、要求、程序(二)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1、出资来源: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2、支付要求:以转让方式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3、权利限制:在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在以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不得用上述资产开展经营。,2023/8/8,经济法教学课件,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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