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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国税局走出去税收政策及申报知识培训会4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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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国税局走出去税收政策及申报知识培训会4月.ppt

    ,越秀区国税局“走出去”税收政策及申报知识培训会2016年4月,“走出去”企业含义,管理对象:在境外投资、经营、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中国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采集内容:“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是中国居民在境外投资、经营、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涉税信息的统称。包括居民企业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的各类涉税信息。,“走出去”业务类型(清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工作流程示意,填企业清册,1.间接投资架构图2.如无涉外业务则要书面说明(盖章),7类业务+3种企业,间接投资架构图(参考),在核实工作过程中,如果企业认为自己目前在境外暂时没有实际的投资等经营行为,请企业提供具体书面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备查,同时在“走出去”企业清册中说明。管理员需要根据省局提供的数据信息,查询企业所涉及的业务类型并展开核对,确保“应纳尽纳”走出去企业。(参见省局数据包),书面说明模板,关于暂未发生“走出去”业务的情况说明本企业(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为中国居民企业,成立于*年*月。经过对税务机关“走出去”数据信息的核实和审核,本企业成立至今,因未实际开展(或存在信息有误),故没有开展以下“走出去”业务:(1)对外直接投资;(2)对外承包工程;(3)对外劳务合作;(4)对外设立分支机构;(5)对外间接投资;(6)对外取得债权;(7)对外提供特许权;(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9)其他形式走出去;(10)境外被投资。特此说明。企业名称(公章)二零一五年*月*日,企业所得税归本局管辖且处于开业状态的“走出去”企业,填写。其中,“广州市国税局“走出去”企业清册(包括基础清册和9个分册)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辖且处于开业状态的“走出去”企业,填写移交地税部门“走出去”企业清册,参见清册,省局通过广东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取得了“走出去”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相关数据;同时,省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对对外投资情况表、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申报中的境外所得和税收抵免数据等进行了信息提取和数据清洗,获取“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申报数据。,境外所得的确认和抵免,年度申报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所得明细表,境外税务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条例七十七条)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七十八条)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个纳税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八十条)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八十条)管理要求: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3.相关税收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相关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注意:根据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二部分:计算原理,年内结转,境内收入,境外收入(分国不分项)(境外净收入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境内成本费用,境外成本费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内外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某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某国境外所得税实际抵免额,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一、境外所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一、境外所得分类: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境外项目所得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其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受控外国企业 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一、境外所得,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第八十一条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第八十二条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一、境外所得,第八十三条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和境外项目所得。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第2列)2、境外项目所得(第3列第8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税收饶让,二、境外所得税,(一)直接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财税2009125号第四点规定),二、境外所得税,(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20%及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二、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财税2009125号第五点规定),二、境外所得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财税2009125号第六点规定),二、境外所得税,(三)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财税2009125号第七点规定),二、境外所得税,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境外税前所得=境外税后所得+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境外税前所得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利润总额中包含的境外所得(主表第14行),还原计算境外税前所得,例:境内A企业投资甲国B公司,持股60%,甲国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2014年B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向A企业分配股息100万,缴纳预提所得税10万元,实得税后股息90万,A企业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25万,计算如下: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预提所得税100 10%10万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500 20%)(100/400)25万2014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25+1035万该项股息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90+10+25125万,(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 1.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2.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所得(表A108010第16列)(2)境外项目所得(表A108010第17列),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应合理分摊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 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1号公告第12点】,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三)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A108000第4列)区分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进行弥补。1.非实际亏损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5年限制而未予以弥补的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弥补。2.实际亏损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在5年的期限内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四)抵减境内亏损(填报A108000第6列)125号文件第三年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析填报“抵减境内亏损”当表A100000主表 第13行“利润总额”-第14行“境外所得”+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0,A108000第6列=0 N 0,A108000第6列=min-N,A108000第5列,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四、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法定税率为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五、抵免所得税,(一)一般规定【A108000第1列至第14列】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A108030第7列】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未抵免税额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A108030第19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1、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A108000第11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五、抵免所得税,(二)简易办法【A108000第1列至第11列、第15列至第19列】财税2009125号文件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五、抵免所得税,1.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额。2.除第1点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额。3.境外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4.属于上述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五、抵免所得税,【例】境内居民A企业从甲国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在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虽有甲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A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五、抵免所得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预缴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居民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居民企业因属于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或者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或者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而无需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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