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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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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银保监规(2023)2号)机关各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银保监局2023年5月4日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山东银保监局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各银保监分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监管部门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第四条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山东银保监局辖区监管统计工作在银保监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山东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指导和要求开展监管统计工作,并对各银保监分局监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第六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及资料管理应严格遵循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标准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第二章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第八条山东银保监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以下简称统信处)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二)组织制定山东银保监局辖区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三)组织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四)收集、编制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五)牵头负责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系统)、客户风险统计系统和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监管统计资料;(七)组织开展解释答疑和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展监管统计监督检查;(九)依法依规采取数据质量监管措施;(十)推动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十一)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十二)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山东银保监局相关处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和监管数据标准;(二)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执行监管统计制度、加强监管统计管理和提高监管统计质量;(三)依据监管责任划分和有关规定,审核所辖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数据;(四)根据监管职责和授权,负责相关领域和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其中:银行机构检查处和非银行机构检查处分别牵头负责银行机构和非银机构EAST数据质量管理。信息科技监管处负责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做好监管数据有关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等工作,并负责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管理。各机构监管处负责所直接监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功能监管处负责对应功能监管领域的数据收集审核、分析应用,并牵头负责该领域数据质量管理;(五)根据山东银保监局统一安排或自行开展所监管机构或监管领域的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六)依法依规采取数据质量监管措施;(七)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八)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银保监分局贯彻银保监会、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制度、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并可根据需要制定分局辖区实施细则。第三章监管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应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合理控制数量,不必要的应及时清理,避免层层加码、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发生。第十二条监管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方法和时限,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临时统计调查。常规统计以固定的制式、内容、频次定期收集监管统计资料,由山东银保监局统信处统一管理。开展监管统计常规调查,应同时配套制定监管统计业务制度。临时统计调查以灵活的制式、内容、频次收集监管统计资料,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采集的,应重新制定下发,或转为常规统计调查。第十三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开展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要求等情况应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应建立健全监管统计资料管理机制和流程,规范资料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共享和信息服务等事项,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措施,强化监管统计资料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山东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和授权,建立统计信息公布机制,依法依规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资料。第十六条山东银保监局各监管处应督促机构持续加强数据、信息报送管理,确保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监管数据收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质量审核、情况记录、对话解释和信息变更五个主要环节。(一)信息采集。各监管处应督促机构按内容、频度和时间要求报送各项监管数据,对未按时限要求报送数据的机构及时催报。(二)质量审核。对于有明确审核要求的监管数据,监管人员要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审核数据,采取电话问询、邮件反馈等多种方式与机构充分沟通,并做好问题的确认、核实和更正,有审核截止日的,确保在审核截止日前完成审核。对于没有明确审核要求的监管数据,监管人员要在监管数据分析应用过程中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验证,推动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三)情况记录。各监管处和各银保监分局在监管数据收集、审核、应用过程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详细记录,填报监管数据问题情况记录表(附件1),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统信处。(四)对话解释。各监管处要畅通对话解释渠道。机构报送数据过程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口径不明确的,及时向相关数据管理牵头处室反馈,由牵头处室向银保监会相关部门沟通请示,明确口径后向机构反馈。若属于共性问题,要统一填报口径,向全局和机构共享。(五)信息变更。银行保险机构因口径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数据的,应将相关数据调整说明以正式文报送对口机构监管处或银保监分局;经对口机构监管处或银保监分局认定后,转报山东银保监局相关数据管理牵头部门。如数据变更将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判断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应当重新进行数据收集和审核,并对有关监管结论和报告意见作出调整。第四章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银行保险机构应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山东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解释说明。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推动监管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和数据质量持续提升,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二)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三)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四)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五)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六)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七)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治理等工作职责。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作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统计工作部门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人员数量、专业能力和激励机制应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在指定或者变更监管统计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或统计工作部门、团队)负责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或所在辖区银保监分局备案。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或所在辖区银保监分局机构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业务制度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资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银行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及管理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采集、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第五章监管统计日常监管第二十七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实施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关工作中注重监管统计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场准入。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在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如涉及监管指标,应确认相关数据与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在日常数据审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督查中,如发现机构存在数据虚报瞒报行为、重大数据差错或重大管理缺陷的,在差错更正以及主要整改措施完成之前,应审慎审批涉及以相关监管指标为前提的准入事项。第二十九条非现场监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在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对所监管机构数据治理情况的监管,特别是强化数据质量监管,必要时开展深度核查,充分发现数据背后的风险问题和管理缺陷。发现机构因业务违规而导致数据失真的,在督促业务整改的同时应要求对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对确因客观因素无法更正的,应督促机构通过采取健全制度机制、完善业务流程、强化资源配置等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评级时,对于涉及评级定量指标的数据差错,应以更正后的实际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在资本充足、资产质量、数据治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要素的定性评价中,对于在相关数据领域存在重大数据差错、虚报瞒报行为等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的机构,应从严评定风险管理的定性评分。对于数据质量问题突出的机构,应在监管评级反馈中单独列示数据质量问题。第三十条现场检查。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视情况同步检查相关领域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需要立项开展监管统计专项现场检查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立项。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情况及监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的执行;(二)统计相关组织架构及其管理;(三)相关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四)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五)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六)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及其管理;(七)监管统计资料管理;(八)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九)与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的银行保险机构,可采取监管质询、下发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下发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内部问责、开展监管约谈等监督管理措施,对于存在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各监管处日常发现的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属于牵头负责领域,以及自身监管机构或监管领域的,应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不属于本条线监管的机构或涉及非本处室监管领域的,应填写监管数据质量问题移送表(附件2)并加盖处室公章,及时移交问题机构的对口机构监管处,由对口机构监管处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三条各监管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分局管辖的本条线机构数据质量问题线索,可以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也可以及时通知属地分局,由分局采取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统信处定期对1104报表、客户风险报表及举证信息进行核查,并及时收集汇总各监管处报送的监管数据问题情况记录表(附件1),对辖区各类监管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纳入监管数据质量通报。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的,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视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或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三)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在采取监管措施后,应跟踪机构整改情况,做到整改有反馈,并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确保监管统计及相关数据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内分局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26号)同时废止。附件:1.监管数据问题情况记录表2.监管数据质量问题移送表附件1监管数据问题情况记录表日期:年月日处室监管员问题机构名称问题描述备注附件2监管数据质量问题移送表发起处室:(盖处室公章)序号机构名称问题报表/源表问题指标/字段数据日期问题描述归口监管处室1234移送人:年月日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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