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西欧封建制的形成与.ppt
第三讲 西欧封建制的形成与法兰克政治制度,引言: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一、中世纪(中古)继承了古代文明的成果不同。欧洲古代的破裂式文明形成路径,造就了基督教这种超越的同一体,从而规范了后来历史的进程。欧洲王权的衰落和封建化以及其必然后果的资本主义诞生。中古继承了战国秦汉连续性路径造成的内在的同一体(大一统国家),也规范了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中古史以及随后唐宋转变以后的平民化国家财政市场的出现。,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二、经济社会结构不同。宏观调控下的多元经济:强大的国家经济(a)对豪强官僚地主(b)和庶族地主(c)经济的支持和限制,广大的自由小农(d)的存在。宋代以后世家大族消失,庶族地主经济成为主流。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对佃农只收租税而不治民;地主、绅士、商人三位一体。国家主导的集权政体。集权国家的为保护其经济基础,在一定 条件下可以调节与影响经济结构,如官府垄断工商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等。西方王权衰落,封建贵族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各级封建领主不可自由买卖,王室、封建贵族、教会神职、市民社会的彼此壁垒森严不可转化,造成其相互对抗和相互否定。由于资产者被排斥于土地之外,而造成了资产者在城市的自治,从而取代封建贵族,成为欧洲社会主导力量。与中国历史的国家主导不同,欧洲是封建贵族、资产者新贵主导的分权式的政治结构。,三、民族精神不同:道德通达与宗教超越 中国:政治结构的主宰者同时是意识形态的主宰者宗教与皇权合一;西欧:神权与俗权对抗(和相互依赖),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四、宪政与德治 在西欧,宪政自由是相互对抗的后果和前提,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展的进程。即首先是君主与神俗贵族的相互妥协和对宪政自由的分享,后来包括了富有平民和一般平民的自由。在中国,和平时期强大的国家和国家分裂时期的农民战争对精英地主和资产者的限制和打击。西欧农民战争的分散性和宗教性,对政治进程无大影响,与反教会和宗教改革运动;中国:规模大、历史久,经常以反贪官污吏为其主要内容。,西方中世纪与中国中古比较,五、政体有所不同 西欧:分权结构与政体更替王制、贵族制、民主制。16世纪后,王权的强大是在贵族与市民的斗争处于势均力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因此王权的建立得到城市市民的支持。东方:中央集权制(中国、朝鲜、越南)和单一君主制。官僚制、郡县制、科举取士三者有机结合,保持政权稳定。,第三讲 西欧封建制的形成与法兰克政治制度,一、罗马帝国的灭亡与日耳曼人早期社会状况(一)罗马奴隶制的终结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由于罗马帝国的战争机器运转到了极限,奴隶的来源减少,导致西罗马奴隶制的破产,1)隶农制和被庇护小农的出现;2)日耳曼入侵,(二)日耳曼人的早期社会状况,凯撒高卢战记塔西陀日耳曼志大家庭公社:好几代人一起生产。1)有一个“氏族首长的议事会”与“人民大会”,王或部落长是人民大会主席,人民大会是最高立法和决策机关,也是最高法庭。2)氏族首长世袭与贵族化。3)军事首长靠才能选举。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建立了扈从队,获得了专制王权。莱茵河上游的阿列克曼联盟,中游的法兰克,易伯河流域的伦巴特联盟、汪达尔、勃艮第联盟,多瑙河与第聂伯河的西哥特联盟。匈奴人西侵与民族大迁移。374年匈奴人从中亚到达顿河、第聂伯河流域,征服了阿兰人和东哥特人,并向黑海沿岸的西哥特人进攻。西哥特人经罗马皇帝允许迁入巴尔干半岛,401年西哥特人在阿拉克里领导下入侵意大利,419年在西班牙建立土鲁斯王国。455年汪达尔人入侵。476年西罗马皇帝罗慕洛斯奥古斯图斯为日耳曼人组成的罗马军团首长奥多亚克废黜。,二、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与法兰克王国的建立,日耳曼人的入侵建立王国第一波:419年的西哥特人土鲁斯王国;汪达尔人(起源于奥德河中游,穿过高卢、西班牙和直布罗陀海峡,定居阿非里加)439年建立了汪达尔王国,这个王国一直存在到534年。5世纪中叶,在高卢南部又建立了第三个日耳曼人的王国,即勃艮第王国。勃艮第人起初居住在奥得河和维斯都拉河之间的地区,5世纪中叶开始向莱茵河南部迁移。他们以瓦姆斯为中心,向高卢地区进攻,436年,一度为罗马军队击败,退居萨伏依,约于451年建国,定都里昂,后于532年为法兰克人所征服。第二波: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后,原来居住在莱茵河下游的法兰克人,乘机侵占高卢,并建立了法兰克王国。486年,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大败罗马戍将西阿格里乌斯,从此克洛维以苏瓦松(巴黎东北)为首都,巩固了法兰克王国的统治。大约在法兰克人入侵高卢的同时,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也趁罗马纷乱、帝国守卫部队撤离之机,入侵不列颠,并在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小王国,这些小王国直至9世纪上半叶才形成为统一的国家。,日耳曼人中的伦巴特人,原先居住在易伯河流域,后来又移居班诺尼亚。568年,在国王阿尔波音的率领下,侵入意大利,很快占领了意大利的北部和中部地区,不久又侵入了意大利南部的斯波勒托和贝纳凡托,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在阿尔波音死后,伦巴特王国开始分裂,后为法兰克王国所兼并。,封建贵族民主制,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时候还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民主的习惯,他们在进入西欧后便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于是在政治上便形成了一种氏族民主制与封建贵族制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封建贵族民主制。日耳曼人战胜罗马并夺得大片土地之后,便将大片的地产封赠给教会,而教会则保留了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教阶体制,教皇之下为红衣主教、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神甫、修士。主教又各有自己的教区,所有教民均应将自己收入的1/10交给教会,称之为“什一税”。教区主教享有豁免权,并须将自己教区的相当一部分收入上缴教皇。从8世纪起,西欧各国君主由教皇加冕已成惯例,教皇已俨然凌驾于国王之上。中世纪的欧洲是四分五裂的欧洲,而教会在宗教改革之前,却始终是高度统一的。,(二)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初期政治制度,45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微,法兰克人乘机侵入高卢地区。在墨洛温担任撒利法兰克人军事领袖的时期,法兰克人已经占据了高卢北部的广大地区,在墨洛温的孙子克洛维(466511年)担任首领的时代,法兰克终于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486年,克洛维联合其他一些日耳曼人的军事首领,打败了罗马大将西阿格里乌斯,占领苏瓦松,打败了另一支强大的日耳曼人部落阿雷曼尼人.克洛维为了取得教会支持,他率先皈依基督,496年,接受主教雷米吉乌斯的洗礼,从此他便获得了教会的积极支持。他先后打败了被教会视为异教的东哥特人、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和勃艮第人,占领了包括今日法、比、荷、德、意等国大部分的广大地区。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撒利克法典,以高额罚金来确认封建等级和维护封建特权.墨洛温王朝存在了200余年,撒利克法典,为了加强统治,为了把许多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和特权的规定加以法制化,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撒利克法典,法典共481条,其中有343条都是禁止犯罪的。凡各种盗窃、抢劫、杀人、纵火,以及不遵守国王命令,拒绝法庭传唤,侵犯他人地界等等都要受到制裁。而且法典还以高额罚金来确认封建等级和维护封建特权。如杀死一个普通的法兰克人仅罚款200金币,杀死一个受国王礼遇的罗马人,则罚款300金币,如杀死一个替国王服务的男人或自由妇女,则罚款600金币,杀死主教则要罚款900金币,如杀死一个半自由人或被释放的奴隶,其偿命金仅相当于普通法兰克人的一半。这就确立了不同等级的不同身价。,加洛林家族出身的查理马德宫相(715741年)实际上已经掌握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儿子丕平继任宫相,丕平时期,经过一系列战争,终于把先前入侵法兰克的阿拉伯人全部逐出高卢,并迫使莱茵河沿岸各地区的日耳曼民族信奉基督教,从而取得了教会的支持,丕平为教皇亲自加冕为国王,建立了加洛林王朝。丕平的儿子查理继承了王位,征服了包括今日整个西欧的广大领土,创立了一个规模稍次于过去西罗马帝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800年,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他为皇帝,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凡尔登和约,查理的儿子路易死后,843年,他的儿子们才终于取得和解,签订了凡尔登和约,依据这一和约,长子罗退尔分得了法兰克中部包括今日意大利在内的广大地区,并继承了一段时期空有其名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次子路易则分得了法兰克东部即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幼子秃头查理则分得了法兰克西部的广大地区,大体奠定了后来的意、德、法三国的版图的基础。,三、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一)法兰克王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形成,在墨洛温王朝初期,法兰克人社会虽然已经有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基本的社会组织仍然是自由的农村公社马尔克。在马尔克公社中,村民的宅旁园地虽已经归个人所有,但耕地、牧场和树林仍归公社集体所有,耕地已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村民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如果村民死后无嗣,仍须将土地交还公社。村落之间已经可以自由移民。马尔克公社的大量存在,表明这时氏族社会虽然正在解体,但社会的基本群众仍是自由农民。而所谓封建化的过程就是指这些自由农民逐渐农奴化的过程 引起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公社内部的两极分化。许多自由农民耕种的份地,由于世代使用,天长日久,便形成了所谓的“自主地”。撒利克法典中便有关于自主地的规定,自主地即可以按照主人的意志出售、交换、买卖、赠与或传给后代的土地。自由农民不得不投靠教会或附近势力较大的封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他们,委身请求他们的保护。,采邑制,在墨洛温王朝时代,王室将大量的土地赐与自己的侍从、官吏和教会,这种土地是世袭的,是不能被剥夺的。但在查理马德担任宫相期间,他作了一次重大的改革,把世袭领地改变为“采邑”,采邑的拉丁文为beneficium,原意为恩惠,即王室把土地分赐与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如果采邑的受赐者或赐与者死亡,采邑都必须归还原主人或他的继承者。采邑是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同赐与的,因此采邑制的创立,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封建主内部的土地关系是它的军事政治组织的基础,伴随采邑制而产生的是封建的臣属关系。赐与土地的国王被称为封君,受赐的臣属被称为陪臣,陪臣还可以继续将自己的土地分赐与自己的下属,他本人便又成为第二个层次的封君,他的下属便成为仅只对他效忠的陪臣。欧洲的封建骑士制度。接受采邑恩赐的低级陪臣,都逐渐成为可以不事生产,专事战争的骑士,他们是贵族的底层。采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又出现了封建领主的豁免权。豁免权来源于拉丁语的“immunitas”,意为“不受侵犯的”。凡享有豁免权的地区,国王不再派遣官吏。,(二)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国王:由氏族军事首领演变而来的法兰克王国的国王,一开始便是世袭的。这个世袭的国王,是法兰克国家的代表,拥有广泛的权力,即(1)立法权;(2)最高司法权,;(3)任命官吏和行政管理权。封建贵族会议:是一个封建主对国王实行监督的机构。到了查理大帝时代,这种会议已经有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的惯例。宫相不仅管理王宫的事务,而且代表国王总揽国家行政、司法、财政乃至军事等一切大权,最初,宫相是由国王任命的,后来由于封建主势力的强大,宫相便由封建主会议选举,加洛林王朝之后,宫相由宰相取代。宰相不再管理国王的宫廷事务,一般也不再过问司法和军事,他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王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设宫内大臣,管理国王的一切私人事务;宫廷伯爵,掌管王国的司法;尚书大臣,担任起草文书和管理档案的工作;财务大臣,管理国家财政和国库;元帅,统率王国的骑兵。大主教,大主教管理王宫教堂和领导宫廷僧侣。以上中央机关的各种官吏,在后来王权日益削弱和豁免权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仅能在国王直接管辖的王室领地内行使职权,他们并无权过问各个大小封建主领地内部的事务。,地方政治制度,查理大帝将全国划分为98个郡,每郡的最高管理者称为伯爵,向百姓征收的捐税,2/3上交王室国库,1/3由伯爵自己支配。郡下划分为若干百户,每百户置一首长称为百户长,代表伯爵在基层行使各种权力。查理大帝为了防止伯爵势力的增大又设立了巡按使制度。但在查理大帝死后,许多伯爵所管辖的郡,都相继取得了豁免权,成为伯爵的世袭领地。边疆的郡,称马尔克,马尔克设有相当完备的工事。马尔克伯爵(或译为马尔克方伯),其权力与郡的伯爵基本上是一样的。,军队是封建政权的主要支柱。法兰克的军队起初是由全体农民组成的,每个法兰克的自由农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随着自由农民的破产和贫困化,他们已无力购置武器和装备,也无力自备军粮,查理大帝为了连年征讨的需要,对军队实行了重要改革,规定凡占有35块份地(称为“胡菲”)的人,必须在军队中服役;不占有土地,但却占有5个索里达(每一索里达价值40银币)动产的人,每六人必须出兵一人。军队(主要是骑兵)的武装是完全自备的,并需自带半年的军粮。许多农民为了逃避兵役,自愿请求教会和大封建主的庇护,沦为农奴。,在墨洛温王朝时期,“三月校场”。在检阅军队的仪式中,国王要宣布自己的政策和颁布各种法律,审判重大案件,要听取全副武装的法兰克人的表决。加洛林王朝时期,查理大帝“五月校场”,参加会议只是教会的主教和世俗的显贵。墨洛温王朝时期,社会的基层组织为“百户”,百户是原有的氏族组织,百户长则由百户的全体居民选举产生,居民的诉讼,一般均由百户的公民大会进行裁决。加洛林王朝时期,百户长已由郡的伯爵任命,并成为执行郡伯爵命令的基层官吏。,早期法兰克的司法制度也是氏族社会时期延续下来的,审判职能主要是由郡(早期称为“千户”)和百户的民众大会行使,辖区内的每一自由民均可参加。大部分案件均由百户民众大会审理,重大案件才交由郡的民众大会审理。到了加洛林王朝时期,查理大帝进行司法改革,取消了由民众大会进行审判的制度,由国王任命12个承审官(称为“司卡宾”)负责案件的审理,重大案件则由伯爵亲自审理。郡法院之上,设王室法院,国王还派遣一些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称为巡回法院,也负责监督地方行政。,法兰克王国的早期诉讼,无论民刑案件,法院或行政官员一般均不主动追究,必须由原告自己主动申诉,他必须自己前往传唤被告,如被告拒不到庭,则表明原告理亏。收集案件证据,也都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事情,法庭仅只负责审判。直到后期,才逐渐有了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传唤被告才由承审官根据原告的请求进行,但承审官只是按照原被两告双方的誓言和证词是否合乎规格、是否流利来判定是非。法兰克王国的犯罪诉讼中,还存在着比较原始的所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克王国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习惯法和撒利克法典,参考书目,凯撒高卢战记塔西托日耳曼尼亚志,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 扈从队制度;撒利克法典;凡尔登和约;封建制度;采邑;骑士贵族制度;封建贵族会议;三月校场与五月校场二、思考题1、从法兰克两个王朝与罗马教会的关系,看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2、法兰克封建制度的等级结构,第四讲 法兰西封建政治制度一、法兰西王国的早期社会政治制度,(一)法兰西王国建立初期的社会政治状况 法兰西王国形式上虽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在911世纪时期,它已分裂为许多封建割据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的称为“公国”(或“公爵国”),有的称为“伯爵国”。自887年加洛林王朝的国王查理被废以后,法兰西便形成了两个王朝加洛林王朝与罗伯特王朝,两个王朝为争夺王位进行了长期的无休止的近一个世纪的战争。在战争中,罗伯特王朝的力量日益强大,987年,在教会主教和世俗封建领主的大会上,罗伯特家族出身的休加佩被推选为国王,从此,加佩王朝便取代了加洛林王朝。,国王权力极为有限,其他的封建领主都是独立的,他们只承认他是他们“同等者中的第一个”(拉丁文为“Primus inter pares)。据说,加佩王朝初期的一个国王,竟穷得不得不到诺曼底男爵那里去当兵,而且曾抢劫路过他领地的一个意大利商人。加佩王朝经过一百多年的时间才逐步实现了法兰西的统一。,封建制度,在封建主内部,陪臣对于封君所要承担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当领主被俘时,他必须出钱替领主赎身;当领主的长子获得骑士称号或领主的长女出嫁时,他必须及时给领主纳贡;他还必须应领主的要求参战;必须应召出席领主的法庭等等。但是许多封臣并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为了强迫封臣履行这些义务就必须诉诸武力。所以在法兰西王国时期,战争是经常发生的,一旦战争,封建主则常常躲在建筑坚固的设防的城堡里,城堡外面的农民则往往是战争蹂躏和掠夺的对象,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农民生活是极其艰苦的。封建主的儿子从小就必须接受军事训练,必须学习骑术和武术,然后派到上级封建领主那里去充任武装侍从并参加出征,在年满18岁到20岁的期间,接受骑士称号。12世纪时,骑士被一种共同的职业荣誉的情感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团体,这就是骑士团。骑士团的成员必须是骑士,要作为骑士首先他的父亲必须是骑士,因此,骑士是一种世袭的特权。中世纪的法兰西禁止一般的自由民成为骑士,更绝不允许农奴成为骑士。,法兰西的农奴被称为塞尔夫(serf,这个词是从servi奴隶一词而来的,说明他们仍与奴隶有许多相同之处),他们主要由奴隶和破产的自由农民转化而来,他们对于封建主有三项依附关系,即人格依附、土地依附和司法依附,他们被固定在封建主的领地上,在封建主转让土地时,塞尔夫则连同土地一齐被转让。在法兰西的农民中,只有一小部分人不负担与人格依附有关的义务。他们被称为“维兰”(villanus),即人格自由的人。,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伯爵、主教、修道院长等大封建主,子爵、男爵,小封建主骑士、单甲骑士,农民(塞尔夫、维兰),(二)法兰西王国的早期政治制度,国王之下仍设有宰相(又称“宫内大臣”,掌管全国财政和统率军队);掌玺大臣;财务大臣。封建主代表大会称为“库里亚”大会。不仅享有决定国家一切重大政治措施的权力,而且还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新的国王。新兴市民关心和要求消除那些阻碍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因素,特别是封建割据状态,因此他们一出现就成为王权的积极支持者。城市居民用一种名为Conjuration(誓约)的形式联合起来,根据誓约,大家都承担互助的义务,这样就组成了初期的自治团体,这种自治团体被称为“宣誓的自治市”,这种宣誓的自治市后来就被称为“公社”(Commune)。有许多城市,居民与领主订立了契约,领主给城市颁发特许状,给予城市自治的权利,但城市亦须向领主交纳相当数量的贡金。执政官-市长,行会,加佩王朝王权的加强,加佩王朝的路易六世(11081130年)经过30多年的战争,终于实现了王室领地内部的统一。路易六世的孙子腓力二世(11801125年,历史家称他为腓力奥古斯都)时,安茹伯爵登上了英国王位(称为“亨利二世”),这就使得原属于法兰西王国的大片领地并入英国。腓力二世依靠城市的支持,在12021204年的英法战争中取得胜利,夺回了法国的大部分领土,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国王在封建领主中的地位。腓力二世没有再把扩大了的王室领地分赐给封建领主管辖,而是把它们划分为由国王直接控制的行政区,并由国王派出总督代表国王进行管理。,他的继承者路易八世(12231226年)又顺利地使法国南部土鲁斯伯爵国的大部分领土并入法国,这样就使得法兰西国王的王室领地超过了任何一个封建领主的领地,自路易八世之后,加佩王朝的王位世袭制才最终确立。路易八世的儿子路易九世(12261270年)使库里亚大会完全成为听命于国王的咨询机构和贯彻执行国王旨意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自此,库里亚大会便分为两院,即财政院和司法院,财政院管理国家财政,统一管理全国的货币铸造和国家的财政税收;司法院(不久后便成为国家的最高法院巴列门)负责审理一切重大犯罪案件,如杀人、纵火、抢劫、伪造货币、拐掠妇女、非法侵占土地等等。路易九世于1260年颁布敕令“国王四十日”制度,二、法兰西王国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一)法兰西王国等级代表君主制的建立,路易九世的孙子腓力四世(12851314年)1296年,腓力四世下令对教会财产征收20的所得税,遭到教皇卜尼法八世的坚决反对,颁布所谓“神圣一体敕谕”,提出教会权力至上,并下令开除腓力四世教籍,腓力四世则下令逮捕教皇派来的特使,当众烧毁教皇敕令,并与罗马贵族科隆纳相联合,袭击罗马教廷,逮捕了教皇卜尼法八世,教皇惊恐过度,愤懑而死。1305年,法国南部波尔多的大主教克列门当选为新的教皇,这就是克列门五世(13051314年),腓力四世乘机将教廷由罗马迁至法国南部的阿维农城,从此,教皇成为法国国王的驯服工具达70年之久,历史上称之为“阿维农之囚”。在此期间,红衣主教团的134名成员,法国竟占了113名。为了摆脱财政上的困境,腓力四世又下令解散了原直属于罗马教廷的一个极其富裕的教士团体圣殿骑士团在公开烧毁教皇敕令与教皇决裂的1302年,他在法国首次召开了三级会议,讨论他与教皇的争端,这一年,标志着法国等级代表君主制政体的建立。在此后的年代里,三级会议不断地召开,而召开这个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讨论国家的财政和税收问题。,(二)法兰西王国的三级会议和司法制度,三级会议建立初期,它的代表是以不同的方式产生的。大主教、主教、高级僧侣,一般均由国王直接邀请,只有具有男爵以上资格的才可以参加会议,他们亦由国王直接邀请。第三等级的代表,有的由国王邀请,有的由选举产生。如市长和一些知名的城市贵族,由国王直接邀请,城市中各行业的代表则由选举产生。在三级会议中农民阶级是没有代表的。三级会议中的各个等级分别开会,表决时按等级投票,每个等级不论人数多少,均只有一票表决权。而参加会议的三个等级,不断出现意见分歧,但僧侣和贵族总是站在一边,因此第三等级代表虽多,但表决时,他们总是少数。虽然如此,三级会议的召开,等级代表君主政体的确立,在法国国家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仍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它表明市民等级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三月敕令”,法国三级会议兴盛的时期正是英、法百年战争的时期(13371453年)。英、法百年战争是由国王王位继承权的问题所引起的。腓力四世死后,法国的封建主们选举加佩王室的旁系瓦罗亚即位,史称瓦罗亚腓力六世(13281350年),是为瓦罗亚王朝的开始。但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是腓力四世的外孙,他认为自己拥有王位继承权,为了争夺这一权力,双方于1337年宣战,战争持续了100多年。1356年,法国国王曾一度被俘,为了向英国缴纳巨额赎金,太子查理只有求助于三级会议,以便筹足赎款,而三级会议却利用这一时机,迫使国王不得不重新召开三级会议,基本上满足了三级会议的要求,并于1357年3月发布了一项敕令,即著名的“三月敕令”。,敕令同意三级会议不必经过国王批准,每年可以定期召集两次会议,讨论国家重大问题,严格禁止未经三级会议批准征收捐税,三级会议还有权委任国王顾问,敕令承认三级会议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禁止国王非法任意逮捕民众和征用私人财产,禁止国王出卖法官职务,禁止用金钱赎取罪行,禁止案件的审理超出司法管辖范围,禁止封建领主进行私战等等。百年战争之后,王权得到极大加强,三级会议的作用渐被削弱,自1484年起,70年间未曾召集过三级会议,整个16世纪和17世纪期间,三级会议总共只召开过5次,最后的一次是1614年,自此直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都没有召开过三级会议。,13世纪,路易九世进行司法改革,但却把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的管辖之下,即王室法院有权受理任何领主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并规定一切重大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只能由王室法院审理。13世纪,在巴黎建立了巴黎法院(Parlement,意为“法院”),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最高法院。巴列门设有三个院,第一、二院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院审理刑事案件。此外,在各个地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地方巴列门,从属于巴黎的巴列门。尤为重要的是,腓力四世设立了检察官一职,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的开端。,13世纪后,司法决斗被逐步地限制和取消,但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和对付当时较为普遍的海陆强盗的抢劫行为,广泛采用所谓纠向主义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为司法机关的胡作非为、贪赃枉法大开了方便之门。原告没有权利出庭为他自己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辩护,他们的案件必须由检察官代为起诉,由辩护士代为辩护,这些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士被称为“穿长袍的人”或“懂法律的人”,他们的出现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思想观念。贵族法庭是负责审理有关贵族之间的纠纷的案件的,领主法庭是审判一般乡村居民的,城市法庭是审理城市居民案件的,教会法庭则是审理教士和教民案件的,职业化的法官还不可能渗入到所有的法庭,因此,大多数法庭仍旧按照习惯法审理案件,一般的农村居民,只要是弄死领主的一匹马或一头牛,都要被处以绞刑。,三、法兰西王国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的政治制度(一)法兰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法国的君主专制体制,是在百年战争之后经过几代国王才逐步建立起来的。路易十一(14611483年)是查理七世的儿子,在百年战争后不久,于1461年继承王位,他称自己是法兰西民族意识的体现,为了统一法兰西领土,他把自己在位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都投入了与封建领主的斗争。经过十几年努力,他与勃艮第公爵领地的大胆查理多次较量,最后终于收回了勃艮第公爵领地,并且还收回了诺曼底、皮卡迪和布洛纳,此后再也没有任何封建领主能与王室抗衡。到了法兰西斯(Francois,又译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时期,王室领地几乎扩大到了整个法国。,法兰西斯一世开始建立和规范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国家体制,到了亨利四世(15891610年)时期,君主专制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经过路易十三时期黎塞留的努力,对内摧毁了胡格诺教徒和叛乱贵族的势力,对外提高了法国国王在欧洲的国际地位。法兰西君主专制政体的特点是,国王直接控制着国家机器的主要支军队,并享有立法、行政、司法的绝对权力。自1439年后,三级会议已很少召开,至1614年后,就完全停止召开。,1673年,巴列门法院的谏议权被路易十四取消。至此,法国国王便完全掌握了立法权。,(二)法兰西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的政治制度,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在路易十三时期和路易十四时期不断得到完善。在各部大臣中,财政大臣为首席大臣,即王室首相,代表国王总揽国家内政、工业、商业、交通、税收等事宜;宫廷大臣除管理国王宫廷外,还负责管理首都事务和国教事务;外交大臣负责管理外交事务和国家驻外使节;掌玺大臣除保管国玺外,还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并常常代表国王主持御前会议;此外,设陆军大臣管理全国陆军和边防事务,设海军大臣管理海军和殖民事务等等。在法国最初使用首相这个名称的是路易十三的摄政黎塞留。,在封建领地基本上已经并入王室领地之后,全国被逐步统一划分为省和郡,省长和郡吏均由国王直接任命,完全听命于中央政府;原先许多拥有自治权利的城市公社,市长虽仍然由市民选出,但他已不得不完全听命于国王,而且国王还不断向城市派遣自己信任的官吏取代民选的官吏,城市自治权在实际上已被取消。黎塞留担任首相时期,他在各地普遍设立了监察使,作为国王钦差,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政、财政、司法和一切活动,地方任何举措(如建造一座钟楼),都必须经监察使的同意方能行动。监察使必须完全忠实于中央,他的职务是临时性的,可以随时被召回或撤换。,16世纪后,随着火枪和大炮的应用,步兵开始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兰西斯一世下令创办步兵,并产生了法国最早的四个步兵团,四个步兵团分别驻守在法国的四个边境地区,即那伐尔、香槟、彼加尔提和彼爱蒙。在黎塞留时期,对军队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常备军不断增加,到18世纪初期法国军队已有46个步兵团和28个骑兵团,雇佣军的比重越来越增大 为了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连年进行战争的需要,法兰西斯一世曾采取了三项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由国家发行公债(2)进一步推行以往已经存在的鬻卖官职的做法(3)实行包税制度。,路易十四时期(16431715年),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加强专制统治。路易十四要求大权独揽,凡事都要亲自过问,从事他所谓的“国王的职业”,他不顾大贵族和大主教们的意见,凡事只和他所亲信的几个大臣在内室商议,便立即作出决定。路易十四还建立了“国务会议”,帮助他起草国王的命令和文件,另一方面,国务会议还负责审理民众与政府之间纠纷的案件,直到法国大革命后,国务会议仍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高审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