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安管理制度.docx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详细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指责。 (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指责。 (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50元;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峻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100元,情节严峻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200-5000元,情节严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 (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 (三)有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恐吓他人;? (六)聚众赌博。 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惩处,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惩处;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惩处合并执行。 第八条对执行、帮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逼、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上访,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峻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严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惩处通知单,所罚款项三日内交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加倍惩处;执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平安保卫科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报公司或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缴获赃物,依法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惩处,由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说明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其次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准刻审批、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特殊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法人等专用章。 (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其次章公章刻制企业平安许可条件 第五条公章刻制企业必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运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平安、稳定运行;(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五)刻制的公章必需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L9-2000的要求;(六)运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平安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隐私和平安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状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L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状况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企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合法、固定、符合平安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消防平安检查看法书; (五)验证登记、平安保卫、可疑状况报查、财物保管等制度; (六)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章的受理、备案、制作、缴销第七条须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以及公章的名称、形态、规格尺寸、材质、字体、排列依次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验证,经核实审批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用章单位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一)纳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范围。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二)公章备案的手续。省、市、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的公章,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其中: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须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须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三)须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国家和军队以及省外驻豫单位须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并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上级主管部门须要统一制作下发的成批公章,由制发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须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明确授权,可以担当公章备案任务;未经授权,不担当此项任务。第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经办人姓名、刻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二)承制的公章只能在公章刻制企业工厂车间内制作,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公安机关审批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章应当严格保管。(三)不得以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四)不得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承揽制作公章。第九条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须要重新刻制公章的,依据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销毁。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缘由丢失的,应当立刻向原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照实报告,并在所在省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须要重新刻制的,凭遗失作废声明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章的备案、缴销和日常治安管理、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公章刻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公章的承接、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第四章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第十一条凡经省公安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必需纳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二条印章系统承建单位负责网络系统软件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确保印章系统正常运行。负责向担当系统建设任务地方的公章刻制企业供应网络代码和印章原材料;公章刻制企业负责公章的承接和制作,所制作的公章必需依据要求全部录入印章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刚好有效、完整牢靠。第十三条全省公章刻制企业统一安装运用嘉华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系统软件,由各地印章系统承建公司负责帮助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并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承刻公章的经营企业凭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存档备查。第十五条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运用印章编码。第十六条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将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企业的信息供应外单位或个人运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因办案须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部门介绍信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人员须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第五章印章日常治安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特殊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印章刻字业企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问题和平安隐患。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录入印章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果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嘉奖,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其次十一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说明。其次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