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docx
2023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按省、市2023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结合实际,卫生健康局和水务管理局联合制定本方案。一、监测目的通过对我县饮用水监测点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了解我县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二、工作职责(一)县卫生健康局制定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监测工作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开展技术指导,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监测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及时沟通协调,确保监测任务顺利完成;及时汇总分析基本饮用水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贵阳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并通报县水务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加强与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监测任务顺利完成。(二)县水务管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监测点相关基础资料调查工作,并根据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分布情况,配合县疾控中心设置水质监测点;根据针对不达标的水质监测点,分析查找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三)县卫生监督局负责城市饮用水监测点相关基础资料调查及综合协调工作,并根据城市饮用水工程建设和分布情况,配合疾控中心设置水质监测点及完成水样采集。(四)县疾控中心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制定饮用水监测工作方案;负责县域内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样品采集、样品检测和数据审核及上报;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结果分析和总结报告撰写;会同水务部门、卫生监督局完成采样点设置及相关调查工作。三、监测任务(一)监测范围和数量结合实际,在全县所设乡镇(街道办)设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为38个,其中城区监测点14个,乡镇监测点20个,学校监测点4个,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6。(二)监测点的设置原则1.城区水质监测点。城区至少设置6个监测点,涵盖全部的市政供水和部分覆盖范围相对较大的自建供水设施。监测点设置优先顺序依次分别为市政供水、自建供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水箱出口水)。2.农村水质监测点。覆盖项目区辖区Io0%的乡镇,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至少设置2个监测点。监测点设置优先顺序依次分别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和末梢水。选择4个农村学校供水,其中3个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及1个学校自备设施供水,各采集1份末梢水;若无农村学校自备设施供水则用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末梢水代替。四、监测内容和工作要求(一)基础调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的收集,由县(市、区)疾控中心录入上报,具体调查表见附件l-3o(二)能力调查在市疾控中心组织下,县疾控中心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的97项全指标的检测能力和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情况等;将调查资料于2023年5月19日前录入系统并上报,具体调查表见附件4。(三)监测指标1 .水质常规指标及氨氮指标监测(1)枯水期。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监测。每个监测点采集并检测水样1次。采样工作应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实施(4月1日)之前完成。开展水质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监测。根据各地水质状况,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挥发酚类、四氯化碳、氟化物和硒作为选测指标,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2)丰水期。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开展监测。每个监测点采集并检测水样1次。开展水质常规指标监测,其中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检测结果报告表见附件5o2 .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根据本县历年监测的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区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检测频次和要求与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要求一致。枯水期:监测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安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枯水期采样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实施(4月1日)之前完成。丰水期:监测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扩展指标,以及97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有条件地区开展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4项新增扩展指标的监测。(四)监测频次各监测点于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8-9月)各检测1次,全年共开展2次水质监测工作。(五)水性疾病监测县疾控中心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并利用收集资料及时开展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的相关性分析。(六)工作要求1.采样要求。在县水务局、卫生监督局配合下,严格按照本地区饮用水监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县疾控中心完成样品采集并填写采样单。采样信息应完整、不漏项,样品编号应唯一,以保证水样溯源性,并有县水务部门、卫生监督局和被采样单位签字确认,样品需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和保存(GB/T5750.2)要求采集、保存和运输,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见附件5。2 .人员要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定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总负责人、采样负责人、检测负责人和数据上报审核负责人。参与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和数据上报人员均应经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采样、检测和数据上报人员应熟悉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采样要求、检测方法和相应限值要求及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上报系统,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相关人员应相对固定,每个环节应由2名以上专业人员共同完成并做好过程记录。3 .编号规则。监测样品使用全省统一的编号体系,样品编号与样品信息采集表编号一致,样品编号是识别样品身份信息的唯一凭证。样品编号原则为:省区拼音名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十年份号+地区号+(一)+县全名拼音大写首字母+数字顺序号(从OOl开始),具体表示为(示例):GZS20230851-XW*4 .样品交接。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需核查样品编号与标识唯一性、样品采样单是否填写完整、包装是否完好、有无交叉污染、是否在规定的温度下保存运输、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样品交接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及时确认并重新采样。5 .样品检测。承担2023年饮用水卫生检测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无检测资质或对部分饮水检测指标确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被委托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接受上级卫生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质控考核和督导检查。县疾控中心承担饮用水卫生监测样品及平行样品比对的检测工作,具体监测点信息见附件7,平行样品采集信息见附表8。6 .能力要求。县疾控中心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实施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尽快具备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五、结果分析和报告(一)进度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县域内检测实验室人员配置和设备运行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样品采集和检测计划,进度安排应符合采样和检测时限要求,避免样品堆积。枯水期应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完成采样、检测及样品复核。丰水期应于2023年8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完成相应样品采集、检测及样品复核。(二)数据报送根据2023年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县疾控中心需按时将饮用水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县疾控中心枯水期监测数据应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录入、审核和上报;经市疾控中心审核确认后统一提交上报至省疾控中心完成终审。信息系统预计于2023年9月升级,升级前仅填报枯水期数据。丰水期数据报告填报时间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通知。县疾控中心负责数据的审核工作,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三)分析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县疾控中心完成结果分析,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县疾控中心在汇总异常水质监测结果时,需标注监测点信息。六、质量管理(一)计划及实施县疾控中心应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质量管理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管理方案落实、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培训计划、内外部质控计划、技术指导计划、集中数据审核计划等内容。(二)业务技术培训县卫健局、县水务局、县疾控中心按时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并根据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需要,对涉及饮用水卫生监测的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三)内、外部质量控制1.内部质控。承担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的实验室,实验设备配置和环境设施应符合开展相应检测项目的要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开展检测时需有相应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法、质控过程和相应结果评价,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平行双样检测、加标回收、仪器比对、人员比对、有证标准物质、留样再测等,应体现内部质控方法的多样性,并有相应的内部质控评价报告。2.外部质控。县疾控中心实验室积极参加省疾控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回应。(四)技术指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接受省、市督导,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五)通报制度县疾控中心将对全县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进程、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实验室质量控制结果、技术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等报县卫生健康局。七、经费使用中央财政对水质监测和实验室设备进行补助。经费用于饮用水监测样品的采集、检测、数据录入、分析和审核(包括数据分析工作站的购置)、人员培训、各种劳务工资、差旅费、实验室能力建设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