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复核.ppt
主要内容,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概述,一,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模式,二,三,船舶吨位的现场复核,四,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程序,四,四,五,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实施的相关要求,一、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概念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是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在船舶建造和部分营运检验过程中,根据船检机构的提请,对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吨位丈量确定的结果和船图一致性进一步进行核查,以确保船舶吨位数据准确性,从而为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提供依据。,第一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概述,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分为下水前复核和完工前复核。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目的和意义原因:“大船小证”现象 一直以来,船舶吨位丈量与发证工作都是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向市场经济转型,“大船小证”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2009年下半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共对16934 艘现有船舶进行了实船复核检查,发现实船与证书总吨位不相符船舶6205艘,占36.38,其中明显和严重不符船舶3377艘,占19.8。从检查情况来看,“大船小证”问题在一些地区和船舶上较为突出。“大船小证”现象的存在,除涉嫌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其意在减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带来重大隐患,并严重干扰了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目的: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建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机制,是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服务”为统领,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举措。其旨在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根除“大船小证”现象。二是有利于发挥海事系统的监管合力。三是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船检工作。四是有利于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源 头预防预控能力。,三、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船舶建造检验的关系,从工作形式和目的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造检验紧密联系且有机结合。从工作内容和特性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造检验存在“三同三不同”一是工作分工不同,管理目标相同。二是工作对象不同,执行标准相同。三是工作责任不同,社会责任相同。,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但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或在境外建造的船舶,或在境外购买或接受营运中的外国船舶,拟在中国登记并从事国内航行的在实施范围内。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此类船舶的审图、计算、丈量与证书签发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换个角度说,从方案实施之日之后,船舶检验机构只能给船长20米以下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第二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模式,本船长定义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其中,海船和内河船舶稍有区别,海船规定了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内河船舶规定船长应不大于设计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的96%,无舵船舶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是否纳入实施范围时不需要对船舶船长进行实际测量,可以查看船体批准图纸、船体说明书或船舶实际适用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来确定。通常,由于船长5米至20米以下船舶适用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以,不适用小船检验法规的船舶一般就应纳入实施范围。,二、实施机构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其中,有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检验管理处合署办公,无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人员开展工作。2、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3、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5、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6、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7、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安全帽、连体工作服、安全鞋、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爆照明手电、安全带、皮尺、卷尺、水平管、吊锤、计算器、激光测距仪。8、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9、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人员要求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持有海事执法证或验船师资格证书。2、船舶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经过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人员初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工作环节划分 船舶吨位丈量受理、审图、现场丈量和计算环节仍然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复核和发证环节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这一设计思想是基于既要尽可能保持船舶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又要对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形成有效制衡。同时,为了对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纵向监督,在证书签发权限上设置了临时和长期两个层面,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签发为期六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长期船舶吨位证书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四、管辖划分(一)管辖划分原则1、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实施统一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2、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集中实施,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船舶登记管辖权来划分管辖。,(二)具体管辖划分从入级规则上,国内航行船舶主要分为入级与非入级两大类。国内航行船舶入级的概念与国际航行船舶入级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执行的入级标准也完全不同。国内航行船舶入级是中国船级社自2005年6月起在国内航行船舶中推广和实施的入级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和国内航运、保险等相关行业提供的船舶风险识别,促进中国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水平的提高。一般来说,国内航行船舶入级的技术标准要高于国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但比国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要低。,从船舶分类上,需要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主要分为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其中现有船舶又分为涉及吨位的改建、初次检验、现有吨位证书换发这几种情况。这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是指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包括进口船舶、军用和渔业船舶转为民用船舶以及原先没有检验证书的三无船舶等情况。从吨位证书管理上,又分为现有船舶旧证书的换发、新证书的签发,新证书在营运过程中的遗失补发、破损换发等几种情况。,根据船舶入级情况以及船舶分类和检验情况,船舶吨位丈量设置的管辖权限是不同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新建、改建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管辖。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判断一艘船舶的吨位证书签发管辖权时,应按以下流程:,一、新建、改建国内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程序 实施方案关于新建船舶的定义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相应建造阶段的定义与公约和法规的定义是一致的,也即指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至少 50 吨,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的日期,以较小者为准。改建船舶系指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改建,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并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改建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应参照这一程序。,第三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程序,(一)丈量申请与受理 在具体实施中,船舶吨位证书的申请是与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申请一并受理的,由执行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申请人无需单独就船舶吨位丈量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受理情况(受理时间、预计开工日期、修造企业、检验及审图机构等)以及其它基本参数(船型、设计船长、船宽、型深等)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这里的管辖权与前面所述的管辖划分是一致的。这里的报告其实就是受理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里边填写相应的表单,它的格式是固定的,只需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此处填写的船长定义与适用范围的船长定义是一致的,具体的船长、船宽数值采用图纸设计值。,(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会有数月之久。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复核提请时需要递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5)主要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7)船体说明书(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10)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对于按照同一套批准图纸建造的船舶,如不涉及吨位适用法规的变化,同一分中心在已有原批准图纸的前提下,后继船舶可仅递交上述第(1)和(10)项。总布置图、型线图、主要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等一般来说都应在船舶开工前就已应该完成审查,对部分船检机构检验的船舶,其整套图纸全部审查完毕才可能允许开工建造。所以,在提请复核时递交上述批准文件图纸是没有问题的。,关于船舶吨位计算书,各个船舶检验机构做法各有不同。比较常见的是由船舶设计单位提供,也即是图纸吨位,在船舶图纸审查阶段与其他船舶图纸一并报审图中心备查,主要用作审图适用法规条款的依据标准。但审图中心在这一阶段还没有批准这一吨位,而是备查,因为船舶建造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只有等船舶建造完毕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再回头修正船舶吨位计算书才能确定最终吨位;有些船检机构检验的船舶很多情况下需要现场验船师在检验发证前自行计算来完成,特别是一些小型船舶,这种情况也非常多。但不管如何,最终由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计算书需要在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只要涉及船舶吨位的结构均已完工,船检机构对最终吨位计算书进行了确认,都可以递交船舶吨位计算书,但最晚不得晚于船舶完工前的7个工作日,这主要是考虑到还需要给计算复核和现场复核留有足够的时间。,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在方案实施初期,从稳妥的角度要求采取传真、当面递交两种方式告知提请人,但在实际软件运行较为顺畅之后,下一步可以单独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当然,如果是现场递交,只需当场填写回执给提请人即可。,(三)复核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对船检机构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包括下水前复核和完工前复核两个阶段。其中,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下水前复核,完工前复核,完工前实船复核,完工前计算复核,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情况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时间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动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下水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水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合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附件3)一并填写。,对于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复核。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船厂决定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如船舶主尺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或船体型线存在明显不一致,则必须在图纸重新批准后,船舶方可下水;(2)对其他尺寸误差和船图不一致的情况,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船舶可以下水,相关批准图纸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相应内容;如现场验船师暂时无法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船舶暂不得下水,直至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得到批准,如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无法获得批准,应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后重新提请复核。,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围蔽处所全部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时间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复核。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可以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用其他软件进行计算,但由于软件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计算误差不予认可。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原则上按照船检机构采用的计算方法对吨位计算书进行计算复核,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如采用与船检机构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复核,其复核吨位数值仅作参考,不作为作出复核结论的依据。,计算复核采取逐条复核的方式。在船检机构提供的船舶吨位计算书中,如计算所基于的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实船复核相关参数(未实船复核的参数与批准图纸参数比较)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则计算复核采用船舶吨位计算书中的相应数据。船舶完工前计算复核完成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书面填写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关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3%,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1.5%,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超过1%,上述书面填写的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在实际操作中,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四)证书签发船舶完工日期前2个工作日,船检机构应将船舶完工与发证日期确认函通过传真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通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完工日期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内部工作程序原则上由直属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实行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批制,最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该船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这一材料报送不是寄送,而是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并进行数据上载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1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对计算和实船复核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所签发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采用船检机构提供的数据。,(五)证书发放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原则上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船舶检验申请人。所以,对船舶吨位证书的申请人来说,他面对的仍然是船舶检验机构这一窗口,包括申请和领取吨位证书。这之间所有的环节包括下水前实船复核、完工前计算和实船复核原则上都是有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和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生工作联系。证书的打印是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软件来控制的,经复核合格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把该轮证书打印权转移至受理检验的检验机构。最后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二、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证工作程序 这里的现有船舶是指方案实施之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需要结合船舶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证书换发。换发工作应不迟于以下日期,取较早时间:1)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日期。2)方案实施之日起的6周年日。,(一)证书换发的提请“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无需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向船籍港所属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并提交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如果该轮在船籍港以外的地区进坞检验,也是由执行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由于船舶进坞时间一般较短,为防止船舶因缺乏吨位证书而影响航行,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也可以由船检机构在发放新的船舶吨位证书时收回。,除适用直接换证船舶外,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5)主要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7)船体说明书(8)船舶吨位计算书(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但对于船长30米以下无图、图纸资料不全的现有船舶在船检机构说明情况后可允许不提交上述图纸,相关数据可根据实船复核确定。船长30米及以上无图、图纸资料不全的现有船舶则必须补图经船检机构批准后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证书换发提请后应判断该轮是否符合直接换证条件。不满足条件的需要实船复核后方能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二)直接换证船舶对于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在提供船检机构确认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直接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这个检验证书簿复印件是需要船检机构盖章并签字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对于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在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后直接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1)已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2)船检机构复核合格后重新换发了新的吨位证书或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签发的证书未盖“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由船检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直接换证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换发提请后可以直接签发为期六个月的临时吨位证书,但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证书记载的数值源于XXXXXX(船检机构)签发的编号为XXXX的船舶吨位证书”。船检机构在打印发放新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收回原证书。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这两者之间的报告只是通过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之间的软件操作,而无需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三)实船复核除上述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外,其他现有船舶均需逐船开展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应在船检机构提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1、实船复核 2、计算复核,(四)证书签发与发放现有船舶换证无需船检机构有关发证和完工日期的确认函,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复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证书的签发和发放内部程序与新建船舶一样也需要通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批。取得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长期有效的船舶吨位证书的程序也与新建船舶相同。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后由其签发长期证书。分中心向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根据软件开发情况,上述材料可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通过数据上载方式报送,这是一个无纸化的过程。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将在临时证书到期前2个月完成材料审查并将证书打印权限转移至船检机构。,三、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工作程序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包括进口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海船转为内河航行船舶、国内航行内河船转为国内航行海船、军用和渔业船舶转为民用船舶,以及原先没有证书的船舶申请检验证书等情况。,(一)申请与受理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申请是与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申请一并受理的,由执行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申请人无需单独就船舶吨位丈量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受理情况(受理时间、预计开工日期、修造企业、检验及审图机构等)以及其它基本参数(船型、设计船长、船宽、型深等)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是按照初次检验地进行管辖的,拟在全国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所属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拟在全国地方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所属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譬如,一艘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连云港进行初次检验,如果该轮拟在浙江海事局或其下属机构进行登记,则实施初次检验的船检机构,无论检验机构是地方船检还是中国船级社,都应与江苏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联系复核发证。,(二)复核提请船检机构应在初次检验完成7个工作日前将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经批准的相关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相关图纸资料与新建船舶所需递交的材料是一致的。考虑到大多数初次检验时间一般较短,可能也就是1-2天,那么对于此类初次检验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船舶,船检机构经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一致,上述材料的递交时限也可不晚于初次检验开始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三)复核与发证实船复核、计算复核和证书签发与发放与前述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一致。也是需要在初次检验过程中开展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后发证。这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初次检验的船舶不一定进坞或上坡,实船复核测量的船舶主尺度可能不一定非常准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主尺度也是允许存在2%的测量误差的。,四、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工作程序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证书签发、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均按本程序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权在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对国内入级船舶遵循的是先根据检验报告直接签发长期吨位证书再行抽查的原则。中国船级社各检验单位在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或临时检验完毕后出具专门检验报告,并过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由中国船级社制定,至少包括签发吨位证书所需要的各项要素。中国船级社各检验单位通过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填写此报告进行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履行内部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直接签发长期船舶吨位证书,将证书打印权限转移至现场检验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不存在先签发临时证书再行签发长期证书的过程,也不存在证书签发前需要先行复核的环节。,当然,在签发证书前,对检验报告存有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前可以实施计算复核和实船复核或要求中国船级社提供相关资料。“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在实施建造、改建、初次或临时检验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均由中国船级社各检验单位保存备查。检验报告和证书签发存在一个时间衔接,检验报告需要确定船舶完工日期,所以检验报告的递交一般应在船舶检验完成前3个工作日。对于时间较短的临时检验或初次检验、现有船换证等情况,检验机构可以在发放新证书时收回原证书,以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后可以对其实施抽查复核,一般在对入级船舶实施附加检验的同时对船舶吨位进行复核。,五、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工作程序(一)适用范围考虑到非水网地区范围内本身船舶数量并不多,实施范围船长20米以上船舶更少,大多为省内航行船舶,同时非水网地区大多区域范围较大,所以实施方案对非水网地区实施了较为简化的程序,也即船检机构向所辖分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分中心根据检验报告签发临时证书,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长期证书。分中心在签发临时证书时可以直接签发也可以对有怀疑的船舶要求实施复核。其制度设计主旨在于统一收回证书签发权归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其统一管理辖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非水网地区没有明确定义,但本程序所指非水网地区系指北京市、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山西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的行政区域。,在非水网地区建造、改建、初次检验的船舶并拟定于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的,其船舶吨位的复核发证适用本程序。譬如,在河南建造一艘非入级的国内航行船舶,如果该船只用作河南省或甘肃省内航行,则可以按照本程序实施。船籍港属非水网地区且船舶仅在省内航行的现有船舶,其证书换发亦适用本程序。也就是说,船籍港在非水网地区,只要其从事省内航行,其新版证书的换发就可以按此简化程序实施,但如果其从事跨省航行,仍然需要按照第四节所述程序执行。在非水网地区内短航程跨省航行的船舶在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同意后可按本程序实施。这主要是考虑一些特殊情况,譬如在山西和陕西交界处的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短航程航行的船舶,如一些跨省河流的渡船、湖泊旅游船等,虽然这种情况属于跨省航行,但按照第二节所述的程序实施又较为困难和复杂,此类特殊情况在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同意后可按本程序实施。,(二)实施程序1、对于新建、改建以及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进行吨位丈量和计算,仍然沿用现有模式,由船检机构在受理和执行检验时一并实施。2、对于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一般都应由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船籍港船检机构正在实施临时检验的同时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结合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进行。3、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或初次检验完成日期前或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4、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可以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5、“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应注明:本吨位证书在X X省内航行时有效。6、“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原“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负责收回存档。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对船舶吨位进行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复核一般是对有疑义的船舶、辖区重点类型船舶或特定检验机构的船舶有重点地开展,虽然并无要求逐条复核,但总体上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抽查监督。可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对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的是抽查监督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的监督可以使单船抽查的,也可能是年度的集中检查,并以此考核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资质保持情况。可见,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的复核属于后监督模式。,六、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船舶的证书重新签发、换发、补发工作程序这里的新版船舶吨位证书是指统一管理方案实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及其分中心所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证书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一)申请与受理 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船舶的证书重新签发、换发、补发工作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船籍港船检机构提出申请,由船检机构将审核完整的复核发证提请表及有关材料送达至辖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其中,变更船籍港的证书重新签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属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举例来说,如果船籍港为宁波的一艘由宁波市船检检验局签发船检证书的船舶航行至南京,此时船舶吨位证书发生了破损需要申请换发,那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船籍港船检机构宁波市船检检验局提出申请,由宁波市船舶检验局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向船籍港船检机构提出证书重新签发、破损换发、遗失补发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适用部分:(1)船舶检验申请书;(2)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明材料;(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3)报刊遗失公告(遗失补发);(4)破损的船舶吨位证书(破损换发);,船舶检验申请书为申请人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时需要填写的书面材料;由于变更船名、船籍港都是要申请船舶临时检验,船名是否确实发生了变更由船检机构确定,在此基础上登记机关才根据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国籍证书等材料,所有权证书的签发理论上可以先于船检证书,由于考虑到无法确认船名、船籍港或所有权变更后船舶的技术参数是否发生了变化,这种先发所有权证书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