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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简介0000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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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简介000002.ppt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简介,营业税改增值税知识简介,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 二、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一)流转税的征收范围设置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二)现行征税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1、低征高扣问题比较突出。(如:运费)2、征扣税链条中断不利于税收征管。3、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界定矛盾重重。4、重复征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二、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2012年元月1日开始)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安徽省于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广东省于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浙江、湖北省于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三)改革试点的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我省自2012年10月1日完成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旧税制的转换。也就是所谓的“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四)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2.计税方式:对试点的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低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五)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1)、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一)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扣缴义务人: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出自财税201253号),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3、纳税人分类管理(1)纳税人类型: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B、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C、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b)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E、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二)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简易计税方法:,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A、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B、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具体项目包括:(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c)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三)、税率和征收率1、适用税率:(A)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B)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C)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财税2011 131号)2、征收率:3%,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四)、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本市暂定为10%。,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5.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b.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五)、进项税额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A.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的期限: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的期限:自报关进口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抵扣),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D.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E.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2012.10.1F.接受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G.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D.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E.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3、关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管理的几个特殊规定A、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B、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C、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C)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划分 a、兼营: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b、改变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因用途改变后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六)、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3、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差额征税,现行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目录交通运输业服务:财税200316号)第三条 地十六款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国税函20061245号 代理: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 其他: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差额征税,注意:允许扣除价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差额征税,扣除销售额需取得的凭证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七)减免税的特别规定1、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含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受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税金的方法。)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九)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十)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报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此外,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十一)征收管理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2、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详见财税2011 131号文件和税总局2012年13号公告)3、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4、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A、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B、试点地区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C、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D、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E、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F、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2、使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十二)纳税人需注意事项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应予以高度重视。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3、跨年度业务A、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含)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B、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C、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D、跨年度租赁合同问题:试点单位在试点实施之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5、混业经营: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A.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B.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试点实施之日(2012.10.1)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答:不能2、“营改增”后企业有货物销售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其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应应分开记账吗。答:销项税金(销售收入)按不同税率分开计算记账,进项统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核算,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3、一单合同,其合同的执行期贯穿于改革前后,能否分别开具国地税发票?答:若合同已经执行并符合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求,2012年10月1日前开具地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开具地税发票也可以开具国税发票,但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4、是不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必须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项目),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5、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答:可以。7、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答: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9、企业购进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0、一般纳税人企业兼营试点服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销售货物部分和提供试点服务部分,全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兼营试点服务,且试点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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