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章结婚制度.ppt
第二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结婚条件第三节 结婚程序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一)定义及特征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1、主体男女双方2、性质法律行为3、后果建立配偶关系,结婚婚姻,(二)结婚要件1、实质要件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 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 必备要件 实质要件 禁止要件 形式要件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2、公益要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 私益要件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男子用暴力方式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匪寇婚媾2、有偿婚有偿婚: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1)劳役婚 劳役婚:男方为女方家服一定的劳役为结婚条件 新唐书北狄传:“室韦人嫁娶,男方须先至女家服劳务三载,然后分以财产,与妻共载,鼓舞而还。”,媒人:我是受人之托来你家分养一个小母鸡的女家:我家有的是,但是她们都离不开娘媒人:不要紧,我们会好好喂养她女家:那好,如果你家有小公鸡要配的话,就先到我家来喂养三个月,拉祜族,(2)买卖婚 买卖婚:支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条件(3)交换婚 交换婚:两家互以其异性家属交换婚配3、无偿婚无偿婚:是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1)赠与婚 赠与婚:权力者或父母将可以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2)收继婚收继婚:称转房婚,是指女子在丈夫死后有义务在丈夫家族内部转房,(3)强制婚强制婚:官府将罪人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妾(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又称“礼俗婚”,其基本特征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议婚开始,到最后结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一定的礼仪程式进行1、结婚条件,主婚和媒妁,适婚年龄,纳采:,2、结婚程序六礼,问名:,纳吉:,纳征:,640 x429 50k jpg,请期:,亲迎:,(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宗教婚:指必须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方可成立的婚姻(四)近现代的共诺婚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共诺婚,允诺婚,自由婚,结婚的历史,掠夺婚,有偿婚,宗教婚,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抢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转变过程中。,买卖婚、交换婚(换亲,以人易人)、劳役婚、娉娶婚。还有变种如赐婚、赠与婚。,共食婚,在欧洲中世纪占统治地位,举行宗教仪式,男女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成立。,又叫共诺婚,自由婚、契约婚。婚姻历史中的大进步。,合意婚,胡某,男,年幼丧父,其母带其改嫁。23年后,胡某至某小学任数学老师,与该校女教师曾某(21周岁)相识相恋。次年,曾某应邀至胡某家作客,与胡母交谈,方知胡的母亲与曾的祖母是同胞姐妹。双方父母获悉,都认为辈分不同,结婚不妥。但胡、曾二人感情甚笃,曾某明知胡某无生育能力,仍愿意和胡某结婚,俩人准备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曾某的父亲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胡某和曾某属于“亲戚”,胡某没有生育能力,因此两人不能结婚。问:1、胡某和曾某是否因是“亲戚”不能结婚?2、胡某没有生育能力能否结婚?,案 例,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主体要件:结婚必须是异性,全国首例男变女例,全国首例变性人章琳(原名章士林,男,四川双流彭镇人,曾结婚并有一女儿,后离婚。)女士与杨启成(四川成都崇州市听江镇人)于2004年5月1日结婚,成为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主体要件结婚必须是男女2、意思要件结婚的合意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的特殊性有哪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到欺诈而结婚,可否撤销?,(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即结婚年龄的下限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的理解,晚婚晚育: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规定一些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民航空勤人员、现役军人等,讨论: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教育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0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该规定。,(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消极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能不能结婚?,丧偶的公公和丧偶的儿媳能不能结婚?丧偶的岳母和丧偶的女婿能不能结婚?案例两个人结婚,后来这个妻子病重,他天天照料自己病重的妻子,在照料妻子病重期间,他的岳母,岳父已经去世,他的岳母和他一起来照料,天长日久,他和岳母产生了一定的感情,后来妻子死了,那么他要求娶这个岳母做老婆,和岳母结婚许不许?,(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病禁止结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婚前检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类型(一)仪式制: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结婚仪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1、宗教仪式:由神职人员主持,在教堂进行2、世俗仪式:在民间由家长主持,有证人参加3、法律仪式:由政府身份官员主持(二)登记制:结婚必须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如俄罗斯、日本、中国,(三)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既要进行登记又要举行仪式,二者均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如罗马尼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采取结婚登记制度,二、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农村,城市,乡政府镇政府县政府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原则 结婚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户籍管辖范围相一致(二)结婚登记的程序1、必备程序,申 请,审 查,登 记,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200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2、选择程序(1)婚前健康检查(2)婚前财产公证,三、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二)婚约的历史发展1、早期型的婚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2、晚期型的婚约:近现代后的婚约,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之比较,(三)我国对婚约的处理办法1、基本态度:既不提倡,又不禁止 2、婚约的地位: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订婚,也可以选择不订婚,完全自主决定 3、效力: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4、婚约的解除,4、婚约的解除(1)解除原因(2)解除后果财产方面:婚约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处理 A 婚约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婚约解除后,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共有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作为按份共有,按比例进行分割。对于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对一方为了自己的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应由该方自己承担,B 婚约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 解除婚约时,赠与物价值不大并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赠与物价值大,赠与人要求返还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对以订婚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构成诈骗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彩礼的返还: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C 婚约期间一方或双方支出的费用 为订婚支付的费用,以及在婚约存续期间,双方日常消费的财物和支出,一般不应要求赔偿精神方面:对婚约解除后,一方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四、事实婚姻(一)概念与特征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结合1、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群众认可其为夫妻关系4、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二)我国不同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态度,1、1949年10月 1 日1989年11月20日:承认事实婚姻2、1989年11月21日1994年 1 月31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3、1994年 2 月 1 日2001年12月25日:绝对不承认事实婚姻4、2001年12月25日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未婚同居,婚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三)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二)婚姻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结婚,患有法定禁婚疾病,婚后未治愈,法定禁婚血亲,不足法定年龄,重 婚,张某(女)与顾某(男)是同乡,两人同在广东一家玩具厂打工,两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张某和顾某合租住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底,19岁的张某在亲戚的帮助下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与顾某领取了结婚证。顾某认为结婚后张某作为儿媳应该待在家里伺候公婆,可是张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应当出去挣钱,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2009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结婚登记时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能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 婚姻当事人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 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 利害关系人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当事人 夫妻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提出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对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审理与裁判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应当分别进行,并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只能是判决方式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其他纠纷的审理,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上述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程序,宣告无效,确认有效,判决书立即生效,调解,判决,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当事人上诉,具有无效情形,不许原告撤诉,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比如对于小李和小张的婚姻,婚姻当事人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小李的父亲认为两人有近亲关系而申请法院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确认婚姻有效,宣告婚姻无效,同一婚,姻关系,无无效原因,属无效婚姻,3、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婚已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二、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二)婚姻撤销的原因,有撤销权,1年内,受胁迫而结婚,“胁迫”构成要件,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一,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二,须有胁迫的行为第三,具有因果关系,(三)婚姻撤销的程序,1、请求权人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撤销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三)婚姻撤销的程序,2、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两种撤销权期间计算问题,3、撤销程序(1)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仅确认婚姻的有效性或撤销婚姻,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问题(2)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 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 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涉及子女或财产问题,可以判决或调解结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撤销婚姻,宣告婚姻证件作废,受理撤销,婚姻案件,法 院,受理撤销,婚姻案件,审查属实,撤销婚姻,收缴双方的婚姻证书,生效判决书,涉及财产及子女抚养,调解,裁判,调解书,判决书,寄 送,(四)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法律效果等同于无效婚姻,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比较,(一)相同点:1、性质:2、形式:3、处理程序:4、法律后果:(二)不同点:1、原因2、主体3、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