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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六章渎职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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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六章渎职罪.ppt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目录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表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渎职罪的种类(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枉法罪,一、滥用职权罪(一)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表现: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故意(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相近似犯罪的界限(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2)滥用职权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二、玩忽职守罪(一)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任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二、玩忽职守罪(续)(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2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3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客观表现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故意 3、客观;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1)侵犯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表现不同;(4)情节要求不同;(5)犯罪主体不同,四、徇私枉法罪(一)概念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表现: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主体: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1)侵犯客体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2)客观表现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1)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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