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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一节公司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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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一节公司法概述.ppt

    第三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对公司的概念表述也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依法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数人处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结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的企业法人。注意,这里并没有对公司的股东人数给与最低限制。,二、公司的特征:,根据以上概念,我们能够揭示如下特征:,(一)营利性,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营利性应当包括如下含义:,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当连续的从事经营活动,(二)法人性,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被各国所重视。,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法人性,需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设立2、有独立的财产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也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1、例外:这里要澄清的问题是,我国移植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如果股东对于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干涉,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地位,从而追究股东的相关责任。,立法解读: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法条链接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区别:,具有营利性的组织,并不仅仅是公司,还有合伙企业,但是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主要原因是:,第一,合伙企业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第二,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此看来,公司法调整了公司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或者称之为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因此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表现,1)发起人之间或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的全部过程。2)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公司设立以后,在法律上互相为独立的人格,实行有限责任的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仅仅以出资对外负责。3)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和制约。4)公司法规定了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与公司的关系。如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批等。,2、公司部分经营关系:,公司法不能干涉全部的经营活动,但是,有必要在与公司组织结构相关的经营活动中适当干预。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增资减资等。,四、公司的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2)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F1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4)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五、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能力主要分为三方面研究: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以及公司的责任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公司毕竟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他与自然人的自然权利毕竟有所不同,而且在法律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变更为凸显。,1、公司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对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与其相似,始于成立,终于公司消灭。,法条连接,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原因的受限制:自然人具备而公司不具备的特质。如: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姓名权等。,2)因法律原因受到的限制: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限责任)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另外,清算时期公司的权利能力受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权利能力受限都是公司权利能力受限制的原因。,(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能够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共同开始,共同消灭。,1、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公司虽然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毕竟不是自然人,实现行为能力只能有其代表机构进行。即,从意思能力的产生到执行都依赖于公司的代表机构。,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当然,这里形成意思能力的形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实施【实施过程仍然要符合法律规定】(F13),F2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F1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1)起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据有密切关系。但是公司的行为能力始于成立。,2)表达方式存在差别:集体与独立个人,(三)公司的责任能力:,公司的责任能力,是指公司以其独立的名义,承担民事的权利。给予公司的财产独立,产生了独立的责任能力,法条连接,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般规定,1、公司的设立:,(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同于公司成立。(2)设立方式(F7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3)设立行为的特征,2、公司的章程(F11):,(1)概念与效力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订立与变更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3、公司资本三原则:,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F36、9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F128)、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3)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一、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股东的有限责任2、股本不用分成等额股份3、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机构灵活,二、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据公司法23条,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那个符合以下规定:,法条连接,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1、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F24),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法条连接,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F2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F27)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章程,效力范围公司、股东、董事、监视、经理(4)、有公司的名称(5)、住所:公司没有分公司的时候,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又分公司的时候,总公司所在地位住所。,2、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以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地位重要,是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事项。2)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F28)(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F3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股东的基本权利:(1)知情权(F3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比股份公司(F98)。(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F35)。,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构成:,1、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法条连接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一)股东会,(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东会的会议种类、召集以及议事规则。,1)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3)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召集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进行,具体规定如下,法条连接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董事会(“用尽救济原则”: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4、表决规则。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事项要求绝对多数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条连接,(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概念和特征:董事会是股东会产生,有董事组成的形式及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业务执行机构。2、董事会特征:1)产生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2)核心领导机关3)集体执行公司的事务。4)常设机构,但有例外。3、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1)人数3-13人。2)特殊情况下(国有股份)要有职工代表,其他的是可以有。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其中,职工代表有职工代表大会产生。3)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可以设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任期: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3年。4、董事会的职权: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职权包括对内管理权,制定方针经营战略,工股东会审议等。对外职权如整体代表权等。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具有如下职权:,法条连接,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全体与会股东要签名。表决形式一人一票的规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职权由章程规定。,5、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概念:股东选举,监事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可以制约董事会,遏制权力滥用,防止腐败集权。,2、监事会的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但是例外情况下,可以设置一两名监事执行监事会的职责,不再设立监事会。注意:这里的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3、具体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三条(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四条(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F72、73、74):,内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外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上述三项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F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F7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叫做一人公司。,法条连接,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风险防范体系更加慎密:,五大风险防范措施,、特殊的资本要求与“计划生育”(F5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身份公示(F6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重大决定公示(F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F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推定混同(F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当中“推定”的含义),(三)思考一下!法条适用的关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顺序,学界有不同的说法。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六、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家出资设立,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挂号那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公司的特别规定:1、章程(F66):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行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前项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3、特殊的组织结构: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会的构成;既有公司法规定的一般的董事会职权,又有某些公司法特别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力。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3)高管人员的专任制度;未经同意,不得在经济组织兼职4)监事会的组成5)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必须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成员中指定。,(三)概念澄清:国有企业,1、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的概念:,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则正式以专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体地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显然,不管是指称国营企业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内涵是确定的,即指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有企业这一界定已凸显其局限性,亟需重新界定。,理由,1)首先,将国有企业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能体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目标。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是,大量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其次,传统国有企业概念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所有者与所有物的关系,明显不符合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在我国,无论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均无一例外具有法人资格。,2、国外的国有企业界定:,按照国际惯例,在某一企业的资本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份额超过50%的,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例如,德国财政统计将公共机构(联邦、州、镇等各级政府)拥有多数资本或多数投票权的企业划分为公共(国有)企业;韩国1984(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3、国有企业概念三学说:独资、控股、参股说,4、如何重新界定,首先明确,可以在不同角度来认定国有企业的概念。,其次,个人观点:,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社会公益性目标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定义。,这样定义的优点在于:,1)强调了国家是企业的出资者而非所有者,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控制关系而非所有关系。包括资本完全属国家所有采取特殊形态的企业,也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及国家能够控股经营的公司,还包括虽然国家在企业中未达到控股地位但能通过法律法规或以协议方式等实现控制的企业。,2)其次,国有企业具有社会公益功能。传统的理论忽视该特点。应当“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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