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长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docx

    • 资源ID:5657102       资源大小:18.75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长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docx

    长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第二条对非法集资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依托县打击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金融事务中心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各镇(街)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时办理上级交办或者转办的工作,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工作需要,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第四条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设备设施、经费和工作用车保障。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镇(街)平安建设考评、绩效考核等相关考核体系,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第二章防范工作第六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积极妥善利用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联合网信办、大数据中心、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用好、用活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关口前移,做到精准防控。各镇(街)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和人员,开展网格巡查、楼宇管理等工作,及时核查和研判并向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第七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上级部门,同时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八条县市监局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市监局发现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登记、备案事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网信办、大数据中心、市监局应当加强对网站、广告、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服务、广告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信息。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网信办、大数据中心、市监局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全县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落实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构建的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机制,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工作体系。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广播、电视、报刊、融媒体、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动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对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规定将举报相关信息报上级,经上级审核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三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本辖区、行业、领域内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研判,有权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拒绝、推诿。约谈制作笔录的,组织约谈人和相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一)未落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的;(二)可能存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整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责令整改部门,并接受监督。第三章处置工作第一节管辖与受理第十五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由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跨行政区域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交办、报送、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后,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节组织调查认定第十七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执法局等部门,以及镇(街)有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开展调查活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查、取样、复制、录音、拍照、录像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业务数据、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查询公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查询。第十九条调查期间,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县市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事项。第二十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办理案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第二十一条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的,应当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拟对相关人员限制出境的,由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规定报请长沙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认定。第二十三条经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解除相关措施。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节登记与核对第二十四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镇(街)对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登记工作应当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实施,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镇(街)应当予以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登记的,应当在地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按照受理非法集资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提交核对材料,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拒绝提供核对材料或者拒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提交核对材料参加核对的,受理非法集资部门可以按照登记和调查的情况认定集资金额等非法集资情形。第四节清退与监督第二十六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受理非法集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一)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二)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与集资参与人共同制定清退方案;(三)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报告清退方案和执行情况;(四)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纠正与清退方案不相符合的行为;(五)公告清退方案执行情况;(六)其他监督清退集资资金的措施。第二十七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应当实行统一清退,不得单独清退。清退集资资金应当对未退还的集资本金按照同等比例清退。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第二十八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的,依法处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财产所得资金,先清退集资资金。第二十九条处置工作完成后,受理非法集资案件部门应当制作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二)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基本情况;(三)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四)性质认定情况;(五)采取的措施;(六)处置结果;(七)其他情况。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县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集资调查认定、登记与核对等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第三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执法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化解处置,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工作流程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本文(长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