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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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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I,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第六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杳组组长负责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一般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本级工会派员组成。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七条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类别和责任;(三)查明火灾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八条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等工作小组。第九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技术方面的针对性预防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履行下列职责:(一)筹备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二)了解、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三)对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五)根据各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应急处置评估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及现场救援要求,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等城乡消防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现场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应急处置评估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三)收集火灾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的相关证据,指导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针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四)形成应急处置评估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并向上述单位提供事故单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火灾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检察机关及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十四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牵头调查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三)不遵守调查组有关规定,导致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上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第三章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间),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第二十条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消防救援部门等。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处理落实情况反馈给批复机关,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消防救援部门等。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调查结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情况评估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I,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消防救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第二十五条评估工作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第二十六条评估工作组可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的方式开展评估,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场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以及有关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落实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以及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第二十七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应当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处置、问责意见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侦查、起诉、审理拖延滞后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严从重处理。第二十九条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辖区范围内的各行业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通报考核,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科学、规范、依法、高效进行。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1号)要求,统筹足额安排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专项工作经费。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下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解读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彳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焦点问题。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火灾致灾因素交织叠加,火灾风险高位运行,加之部分社会单位忽视消防安全,对火灾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平稳可控。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二、主要依据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中明确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等";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要求“依法建立完善火灾调查处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火灾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述法规和文件出台后,全省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在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规定的出台可以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固化成体制机制,从顶层设计层面对相关组织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第三章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一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调查组由各级政府和本级消防、公安、应急、住建、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规定了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应急处置评估组,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时限要求和调查报告内容,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的6项主要内容。四是明确了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开展评估的要求,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应由相应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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