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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建设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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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建设计划.docx

    泉科规(2023)1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3日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的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本实施办法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办学场所;(七)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和资金管理(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六)举办者应当按照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出资义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实缴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七)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包括连锁机构的其他办学点账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正式开展校外培训前将托管协议报经营地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二)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有“校外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三)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六)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为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七)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八)从业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平台、网站长期公示。(九)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十)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发生。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等文件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二)培训材料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培训标准和教学计划。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经营地属地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三)培训时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四)培训设施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l:lo六、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一)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o(二)办学场所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三)办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四)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场所。(五)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办学场所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中提出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和防护措施、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六)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七)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及安全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护用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八)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评估安全风险,并将结果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备;实验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闽教直(2010)18号)、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执行。七、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一)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经营地所在地县(市、区)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科技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文件。申请人凭审批文件向经营地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二)审核登记流程:1 .办理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须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有关规定,承诺有关捐资事项。2 .申请审批:完成培训机构名称保留后或名称预审核后,举办者向经营地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准入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明细表及每位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培训课程计划、培训材料和教材备案表及佐证材料、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实际教学区域、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材料(自建房还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3 .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核。科技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对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教育主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预审和现场评估,并结合相关意见、申报材料预审和现场评估情况,形成拟同意出具设立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公示名单。(3)公示。对拟同意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4)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准入的意见,并出具审批文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 .登记:通过准入审批后20日内,申请人持设立审批文件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5 .设立监管账户。培训机构应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理完成后15日内在经营地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指导下,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完成签订托管协议和开立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在取得专用账户后10日内在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机构信息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合规运营,配合全流程监管。6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准入审批部门同意,取得审批文件,其中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凭审批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培训内容或对象的变更应征求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不再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退出科技类校外培训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或培训机构注销登记。(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信息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落实在该平台合规运营,配合全流程监管。(四)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在初次设立登记审批意见书到期前1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非初次设立的教育机构举办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由经营地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年检不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五)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并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台账,了解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八、其他事项(一)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县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审批,凭审批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已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录入并落实资金监管等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继续使用平台上的原名称和资金监管信息等,视情以补齐缺件和变更等形式完成重新审批登记及更新平台信息的全部要求。未按时完成重新审批登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出台前已设立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对于校外培训项目分类有疑义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科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别。(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举办者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人)教学教研人数(人)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对象口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办学投入(开办资金)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万元)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口机器人口人工智能口编程口科学实验口其他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举办人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公示情况经办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批决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登记备案情况备案办结情况经办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曰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附件3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教材名称图书出版号备注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受理通知书(用户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受理通知书(存档联)于年月日申请设立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电话: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曰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教研人数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注册资金(万元)年培训规模(万元)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审批通过培训类别口机器人口人工智能口编程口科学实验其他审批机关意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此审批意见书有效期2年办结通知书(用户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出具审批结论。你(单位)于年月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本机关联系电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办结通知书(存档联)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设立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出具审批结论。你(单位)于年月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本机关联系电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7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变更原因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培训机构盖章:年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批准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8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地址成立时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销原因举办者(单位)意见材料审核审核意见:批准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收回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意见书记录经办签字:年月日附件9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内容清单年检内容主要检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办学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教师资格达标,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财务管理规范,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资金运转正常,学校办学场所合规,设施完备,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无安全隐患,是否建立资金监管账户,无公办在编教师在校任职。年检报送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 .年检自查报告2 .泉州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20_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0)3 .20_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中应附有审计单位盖章的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或违纪事实(附件IDo4 .泉州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定表(附件12)o5 .机构章程如有修改,应附有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改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6 .获得20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学校应提交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泉州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20年度检查登记表单位全称(盖公章):所属街道:机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以办学许可证为准)固定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举办者机构实际控制人机构实际控制人电话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办学许可证号办学业务范围(以办学许可证为准)资产总值万元开办至今累计投入万元现有设施设备总价值万元20年财务情况收入万元支出万元余额万元纳税总额万元房屋结构自有或租赁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到期时间年月日专户监管协议(签订日期)签订银行名称存款通知单(金额:万元)是否公示收支唯一账号(需摸写详细账号)党员数量是否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总数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大专以上教师数是否成立工会工会会员人数专职教师数共人现有学生总数共人20年招生数共人外籍教职工数共人外教教师数共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县(市、区)科技局意见(公章)日期:县(市、区)教育局意见(公章)日期:被审计单位: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或违纪事实审计单位盖章:审计小组负责人签字:机构积累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情况机构收费情况机构20_年1月至12月财务收支情况机构执行财经制度等其它情况附件12泉州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定表单位全称:(盖公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要点及分值检查办法自评分考核分备注30分Bl法人治理8分Cl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符合法定要求。4分C2机构制定的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巳通过本机构、区科技局、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和加盖公章,章程要明确表达是否要求合理回报。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有部门落实举措。4分。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各种证件,提交总结。2度全分B制健12C3变更机构名称、校址、业务范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董(理)事会成员以及修改机构章程能及时报经营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培训机构设分支教学点或合作办学等,应事先报分支教学点或合作办学经营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无擅自开设分支教学点。3分C4机构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各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教职工人数与学生配比合理。按总课时数配足教师。3分C5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挂牌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3分C6.相应证件均在办学场所显眼处悬挂。3分3学范分B办规10C7遵守民办教育办学相关法规,在办学许可证所批准范围内,做好招生、培训工作。2分C8无各类混杂办学行为。1分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教材.1分09广告发布无虚假、夸张成分,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发布之前有报民管办审查备案。2分ClO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报备表等证件齐全按规定公示在学校醒目之处;租赁合同有效。2分Cll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存在转包或承包经营现象。2分20分B4队伍建设6分C12校长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70周岁。2分制定师德师风规定,无发生违规现象2分C13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2分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各种证件。5工遇分B员待10C14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按泉州市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或按福建省劳动厅印制劳动合同书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3分C15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劳动法定的最低标准。3分C16以本机构名义为全体教职工办理了“五险一金2分C17每月按时发放教师工资,无拖欠,落实教师带薪休假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2分6学地分B办场4C18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一致,布局合理;办学建筑面积达标,使用年限明确。2分C21.教室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学校附近无污染源,无安全隐患。2分级标一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要点及分值检查办法自评分考核分备注20分B7财务公开10分C19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有银行基本户;财务账目清楚,每个年度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4分C20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满足机构的发展需要,每年有预留教育发展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办学以来财务运作状况呈良好发展态势。3分C21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学员或家长公示,有使用税务票据。3分看财、会、示退,审。查<册、证公收议务告地料清簿凭费、协财报实资产账计收栏费和计8务范分B财规10C22机构要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并与每一位学员或学生家长签订规范的收费退费协议。4分C23.按文件规定收费,开具正规发票,及时存入机构基本账户。无白条入账现象,无坐支现金行为。3分C24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3分30分9安园分B平校20C25机构设立安全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与维稳制度健全。安全培训、部署、检查、评比等系列措施落实到位,有设立安全教育宣传栏,有订立安全与维稳应急处理预案。3分C每年开展至少12次的消防安全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有记录),整改到位。3分C26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来访交接班记录规范。及时上报安全工作,年度内无机构安全责任事故。3分C27教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若系租赁校舍者,剩余租赁期限需大于学制年限O3分C28疏散通道畅通且出口不少于两个。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灭火设施,灭火器处于有效期且放置得当。灭火器做到“三定”,检查规范有记录。设置有符合要求的疏散线路标志。2分C29用电、用火管理符合安全规范,要害部门有防盗设施,有覆盖全校区的用于安防的视频监控系统。教学场所电路、开关无明显安全隐患,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对电路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文字记录。2分C30“人防、物防、技防”到位。2分C31校长与本机构的教职员工分别签订岗位安全目标责任书。全年无(机构负主要责任)重大安全事故。2分实地察看、询问工作人员安全常识、查阅安全管理档案和有关证件。BlO维稳工作10分C32全年无重大的维稳事故。4分C33依法依规诚信办学,社会反响好,投诉少。3分C34及时处理投诉件,对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妥善解决或积极配合管理部门予以解决。3分合计得分注:1.年检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二2.两年的年检“不合格”,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办学资格。机构检查人员签字:机构负责人签字:-32-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3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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