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汇报12篇.docx
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督导整改汇报一、考核目标通过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方式。指导和督促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充分发挥项目经费使用效率,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职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目标。二、考核方式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评,考核分季度、年度进行。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和座谈等方式,并结合工作督查,对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累计得出各协管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及实际拨付经费额度,报区卫健局审定。三、考核内容重点围绕协管服务覆盖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群众满意度开展考评,审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工作台账,对其完成的预订服务任务和临时工作任务情况作出评价。1、基本任务:建立镇和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档案及工作台账,对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及监督协管情况建档率达100%o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及时报告率达100%,报告内容含非法行医及采供血违法案件或线索信息、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涉水性疾病等)信息、疑似职业病患者信息。2、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和监测,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安全巡查,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城镇居民甄别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液行为,普及就医安全知识。3、食品安全协管服务: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调查、咨询服务和宣传,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监测工作。4、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镇各类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培训。5、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管理开展巡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校医(保健教师)的公共卫生业务培训。6、公共场所卫生协管服务: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巡查,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宣传有关卫生知识,指导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7、职业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调查,在医疗服务和巡查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及时进行宣传咨询;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8、卫生违法行为协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协管事项。四、考核机构由区卫健局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五、考核组织分工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方式。各镇(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站每月对各村卫生信息员开展工作督查,半年及全年对各村卫生信息员进行两次综合评估考核。区卫健局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检查督导,半年及全年进行两次综合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主要步骤: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各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制度建设、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监督档案、影像资料等。2、现场检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从业单位本地资料、证照情况;对信息报送、举报投诉、应急处置等全面考核。六、考核结果与运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肺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六)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O(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1 .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2 .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一)报告范围:1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 .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检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L(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土(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贝I:(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第四章罚款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 .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1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2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 .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1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 .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1 .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4 .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 .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4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1 .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2 .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1 .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IO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2 .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3 .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4 .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1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2 .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3 .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1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2 .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3 .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4 .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5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6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7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8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9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污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10 .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11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12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13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教育公共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成立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公共卫生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区卫健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或卫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集中整治期间,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小旅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进行整治,督促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诊所坚决取缔,涉嫌非法行医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报告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二、工作步骤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摸清情况,宣传教育,限期整改从即日起至5月10日前完成。在此阶段,首先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及小诊所进行逐户调查,摸清底数和情况,同时开展以下工作。1、对经营户宣传告知整治的目的、意义、发放卫生标准和宣传资料,依理、依法、依情做好经营户的思想工作,劝其守法经营。2、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3、对校园周边无证诊所情况摸底排查,依法查处。4、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重点就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如何识别非法诊所及至非法诊所就诊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二)集中整治,打击震慑,取缔无证5月10日至5月20日完成。在上一阶段整治基础上,指导帮助经营户整改,督促整改到位,对符合卫生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许可,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无证公共卫生单位依法查处,同时列出详细的明细表,报当地综治委及校园周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报告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各县(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查处。各县(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综治委的统一部署下,对重点问题、难点问题集中整治、现场办公,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校地联动的方式,进行彻底解决。(三)抓巩固,防反弹,建章立制5月21日至5月31日。在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片。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防止反弹。(四)接受检查验收接受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成效的检查验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通过前三个阶段的整治,确保检查验收达标。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工作人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遵守工作纪律,听从指挥、密切配合、统一步骤、不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的成效。整治期间,工作小组对整治情况将进行明察暗访,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的将进行通报。(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工作中坚持说服教育和耐心疏导为主,切忌简单蛮干,在师生和群众中产生对立情绪,要坚决防止因工作失策、处置不当发生影响稳定的事端。(三)信息畅通,及时报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汇报202*年12月,县财政局委托湖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卫生健康局2019年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并下发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我局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立即召开了由各卫健单位相关责任人参加的工作整改、培训会,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现将我县基本公卫卫生服务项目整改报告如下:一、整改措施及进展1、项目绩效申报不完善。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提升绩效管理意识,完善绩效评价申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绩效评价指标作细化分解,设立量化考核指标。2、费用报销不规范。加强财务培训及财务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报账及时。3、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加强专项资金核算。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账,明确支出范围,加强资金支出管理。督促江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立专账核算管理。4、资产管理不规范。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的清点核对,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二、下一步工作要求1、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中医院专业指导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主管院长、公卫人员和督导组成员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内容进行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县直专业指导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奖惩措施,做到人人身上有任务、人人肩上有压力,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乡镇卫生院要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村卫生室,明确工作整改标准和完成时限,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制定出明确的处理措施。综合性疾病防治工作工作总结一、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开展综合性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注重做好日常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及非典防治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一)辖区各医院均设有预防保健机构或专职人员,强化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1-12月份全区共报告各类法定传染病21种763例,总发病率为236.43/十万,无传染病死亡病例报告,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其中,重点疾病为:肝炎212例;菌痢251例;猩红热24例;肺结核81例;流行性腮腺炎26例;尖锐湿疣17例;淋病31例。(二)112月份全区共使用生物制品19种,累计下发使用各种疫苗120198人份,“五苗”接种率达到95%o(三)与区教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建立防治重大传染病预防接种制度的通知(殷卫*5号文件),并按要求于今年4、5月份组织辖区各接种门诊对7岁、17-19岁人群开展了2215人次的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四)今年4月份,对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小学发生的12例水痘病例情况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在对4例现患病学生进行了个案调查后,对该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目前患病学生都已恢复健康。(五)在年初,成立了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及预备队,印发了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等宣传资料100OO多份;举办了辖区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共200余名参加的“*区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班”。加强了辖区7个集贸市场的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辖区160家经营鲜活禽类食品及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掌握了辖区98家专业畜禽养殖户及高暴露人群情况,辖区各医疗机构均制定了相应的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组建了人间禽流感防治机构,实行疫情值班制度,完善报告制度;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原则,实行了24小时疫情值班制和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专项报告制度等,及时准确应对了人间禽流感疫情。(六)印发了*区卫健局关于加强SARS疫情监测报告的通知,强调了疫情的监测与报告管理,并对辖区各单位的SARS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了通报制度,根据4月份全国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启动了疫情应急预案。(七)为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区政府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我局又成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艾滋病防治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咨询服务等。并于今年8月份,开展了全区有偿供血人员普查,基本摸清了辖区的HlV感染者底数。本次普查,共入户调查77491户,调查人口233392人,累计登记既往有偿供血人员217人,累计采血150人,查出HIV感染者1人,并对其和既往确认的1名HIV感染者进行了个案调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有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4名。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一)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111月份,共组织90名卫生监督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为我区卫生监督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了春节、五一和十一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进行了奶制品、饮料、散装食品、月饼及化妆品市场等12项专项治理,检查单位(场所)2850户次,发现各类隐患195处,当即整改148处,限期整改47处,责令停业整顿4家,监控重大隐患1处,制作现场笔录1284份,下达监督意见书1307份、处罚告知书11份,罚款8500元;查处过期、标识不清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2300公斤,奶制品150公斤,饮料875件;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12盒、无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卫生用品20包。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食品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25人次,车辆5次,设置咨询台2个,宣传版面4个,发放宣传材料2700份,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课6班次216人,取得T良好的社会效益。(四)采取了卫生监督科室分片包干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监督覆盖率已达100%,同时,利用对从业人员限期体检,集中培训等办法,严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关,今年112月份共体检5737人,培训各类从业人员3823人;对52名职业禁忌人员进行了调离,调离率达100吼(五)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审查、发放关,做到合格一户、签发一户,112月份,共签发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251份。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一)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全年共查处非法行医21家,没收过期医用药品、医疗器械价值7000多元,罚款20400元。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卫生市场,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医疗卫生秩序。(二)根据*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圆满完成乡医注册工作,共计有219人通过信息确认免试注册,60人通过考试进行了注册。(三)完成无正规学历再教育培训工作,全区共有219名无正规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了无学历再教育学习(其中市中医药学校69名,市卫校130名,其它中专院校20名),为下一步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农村卫生所(室)在岗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转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圆满完成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共有75人报名参加,其中,中医24人,西医51人,执业医师16人,执业助理医师59人。(五)按照市卫健局新确定的年审工作内容,以“查问题、定措施、促改进”的指导思想,根据“六统一,八不准”的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的工作方法,完成了全区215家医疗机构的年审、校验工作。在年审检查中,从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外租赁科室情况、一次性卫生用品的使用与销毁、传染病的报告与管理、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促进了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四、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辖区广大群众。(一)*卫生院、新兴医院、区直门诊所按照“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医疗卫生服务宗旨,提出“三个一切”“五心,“五有,的服务措施,即:一切为了患者、一切服务患者、一切方便患者;接诊热心、检查细心、解释耐心、治疗精心、让病人放心;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检查有人陪,出院有车送、回家有随访,热情为患者服务。*卫生院门诊接诊约3.8万人次,住院收治1900余人次,开展手术近1000台,业务收入280余万元;新兴医院全年门诊接诊约2.5万人次,住院410人次,业务收入112余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5.7万元;区直门诊业务收入10.3余万元。(二)区妇幼保健所112月份,共计完成0-7岁儿童系统体检1896人,新建卡203人,入托体检2666人,病弱儿童建档5人,系统体检率达85%;妇女孕产期保健515人,新建卡69人,婚前体检22人,其他类别体检134人,围产期体检率85%;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共发放398份;门诊接待人数2150人次,妇女病普查1500人。(三)为推动我区社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开展,结合我区卫生规划要求和社区居民需求,自今年6月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对原有的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迎接了省卫生厅组织的专题调研和督导。截至目前,我区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分别是:梅园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纱厂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分别设在钢六区和钢二区。五、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区卫健局成立了审办股,审办股充分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