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拖车》PPT课件.ppt
LOGO,Company name,长管拖车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安全使用,讲课内容,一、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构成;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长管拖车相关标准;四、气瓶制造和在用检验中的无损检测方法;五、长管拖车不拆卸检验技术;六、长管拖车检验案例解析,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一、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构成:(一般有五个层次的文件组成)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5、引用标准。GB150-2011 钢制压力容器GB567-2012 爆破片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二、有关特种设备的定义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特种设备法规体系,3、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指由罐体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无固定的使用地点,流动范围大,环境变化大,往往没有固定操作人员,管理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碰撞和火灾危险等事故,事故的危害性也较严重。4、固定式压力容器: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7、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简称快装接头)等,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立法思想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2、依法加强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3、依法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4、依法完善特种设备监管体制,5、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对消费者的保护,6、依法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7、依法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力度,8、在法律中体现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二)特出重点 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故事发生环节),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故事一旦发生,更能体现)。,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起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三)有关条文解读 1、第二条,适用范围(提法上的变化:以前是七个环节,现在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五个环节),实行目录制管理的方法。2、第七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本法,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3、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4、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与条例、规程适用的范围不同);对国家规定(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或者使用)5、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6、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7、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8、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9、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10、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1、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12、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3、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14、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15、第八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逾期未改,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处罚力度):(一)未办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6、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17、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1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 5.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1)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5.2 使用单位的职责(1)使用单位是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规范;(2)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4)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有关管理;(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6)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7)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8)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9)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10)按照规定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5.4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本规程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和资料;(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术文件和资料;(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7)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如果有)的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5.5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允许充装量等;(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5.6 作业人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所充装介质的性质、危害性和罐体、气瓶的使用特性,具备必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对于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押运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证书。5.7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进行记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4)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1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5.8 异常情况处理,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5.8.1 异常情况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1)罐体或者气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罐体或者气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4)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7)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8)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10)其他异常情况。5.8.2 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5.9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8章定期检验的规定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要求,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计划。在使用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全面检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2)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3)发现有异常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4)变更使用条件的。5.10 安全使用要求(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新制造或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的首次充装(以下简称首次充装)前,必须对罐体或者气瓶内介质进行分析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氮气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充装介质对含水量有特别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充装前,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罐体或者气瓶内含水量进行处理和分析;,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3)移动式压力容器到达卸载站点后,具备卸载条件的,必须及时卸载;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卸载后罐体或者气瓶内余压不得小于0.05MPa;(4)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作业应当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安全要求,采用压差方式卸载时,接受卸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设置压力保护装置或者防止压力上升的等效措施;(5)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进行充装;(6)禁止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强度加热的办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升压或者对冰冻的阀门、仪表和管接头等进行解冻。负责本条第(1)、(2)项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处理和分析结果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5.11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如变更充装介质、设计参数、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设计修改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修改说明、必要的检验试验要求、标志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变更条件所需要的强度校核计算、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计算、设计修改图样及产品使用说明等;(2)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按照本规程第7章相关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要求执行;(3)不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5.9的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4)变更充装介质,如果在原出厂设计文件(竣工图、产品说明书等)允许范围内,按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如果不在原出厂设计规定范围内,则根据情况按照本条的相应规定执行;(5)变更使用条件,但是未进行本规程7.2所述改造的,可以不更换产品铭牌,由修理单位或者改造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内容,按照引用标准进行表面涂装及标志等;(6)使用条件变更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设计修改文件及必要的检验报告等)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5.1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要求 5.12.1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境外制造,用以,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包装境内企业进口的原料、物料,并且介质卸载完后再出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5.12.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制定和执行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档案;(3)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通关手续,约请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4)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在境内进行充装。5.12.3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应当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要求:(1)首次进口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查验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对其产品铭牌、钢印、标志、外观质量以及安全附件等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有效期为1年;(2)经检验合格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境或者再次进口时,如果使用单位能够提供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5.13 运输过程安全作业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输过程作业安全至少还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具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随车人员外,还需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2)运输过程中,任何操作阀门必须置于闭止状态;(3)快装接口安装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4)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其标态维持时间;(5)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吊装和堆放。5.14 随车装备 使用单位应当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当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随车人员外,还需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2)运输过程中,任何操作阀门必须置于闭止状态;(3)快装接口安装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4)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其标态维持时间;(5)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吊装和堆放。5.14 随车装备 使用单位应当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当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5.15 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 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3)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4)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5)事故应急专项预案。5.16 应急救援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且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应当有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2013年1月16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一)修改思路 1、适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2、体现特种法精神,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管理思想,3、增加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年度检验的内容和要求,4、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二)有关条文解读 1、第二条 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不包括气瓶)(与锅炉分开、与目录配套、用作蓄能器的气瓶)2、第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使用登记(注册),领取使用证(IC卡)。,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3、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负责。4、第六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采购验收等;(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5、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 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哦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6、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7、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记录,保证压力容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至少每日一次)。8、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9、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10、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2)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有专人操作;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11、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在使用前办理登记)。12、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进行1次年度检查,并进行安全状况分析,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经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13年1月16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一)修改思路 1、与条例 固定规 移动规协调一致,2、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而指定的检验方案,3、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4、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二)有关条文解读 1、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条例 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2、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指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4、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检验。5、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6、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将移动式压力容器送到指定场所,进行必要的置换、清洗。,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D1 总则 D1.1 适用范围 D1.2 检验周期 D1.3 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发生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2)充装介质中,腐蚀成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3)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4)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D1.4 定期检验的辅助工作 定期检验过程中,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拆卸和检验后的组装等辅助工作,应当由具备长管拖车的气瓶(B1)和长管拖车(C2)或者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资质的单位(统称辅助单位)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周期D-1,注:除上表(B)中的介质和其他惰性气体和无腐蚀性气体外,其他介质均为A组。,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D1.4 定期检验的辅助工作 D2 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D2.1 资料审查 D2.2 瓶体检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瓶体检验,分为气瓶拆卸检验和气瓶不拆卸检验:气瓶拆卸检验,主要包括宏观检验、全自动超声波检测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气瓶不拆卸检验,主要包括宏观检验、超声波检测、壁厚测定、声发射检测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气瓶拆卸检验 1)首次进行定期检验;2)上一次定期检验采用气瓶不拆卸检验的;3)本附件D1.3中规定提前检验的:,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4)瓶体外螺纹腐蚀严重、气瓶与固定法兰的连接松动、气瓶发生转动的;5)气瓶不拆卸检验时发现问题需要拆卸检验或修理的。D2.2.1 宏观检验 D2.2.2 全自动超声波检测 D2.2.3 壁厚测定 D2.2.4 磁粉检测 D2.2.5 渗透检测 D2.2.6 水压试验 D2.2.6.1 水压试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外测法水压试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瓶体有严重腐蚀或者损伤的;2)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3)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对瓶体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4)气瓶拆卸检验发现瓶体有裂纹缺陷的;5)首次进行定期检验的。D2.2.6.2 水压试验要求 1)水压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min;2)水压试验时,应当测定瓶体残余变形率;3)水压试验后,应对瓶体内部进行干朝燥处理。D2.2.6 声发射检测 D2.3 附件检验 D2.3.1 气瓶端塞检验 D2.3.2 管路和阀门检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D2.2.3 快装接头检验 D2.4 安全附件检验 D2.4.1 安全阀、压力表检验 D2.4.2 爆破片装置检验 D2.4.3 导静电装置检验 D2.5 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 D2.6 整车气密性试验 D2.7 抽真空 D2.8 充氮保护 D2.9 油漆标识检验 D3检验结果评定 D3.1气瓶裂纹和机械接触损伤腐蚀,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D3.1.3 凹陷 D3.1.4 鼓包 D3.1.5 火焰损伤 D3.1.6 水压试验 D3.2 气瓶端塞 D3.3 管路、阀门 D3.4 安全附件 D3.5 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D3.6 整车气密性试验 D4 检验结论(1)符合要求,各项检验未发现 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或者经过维修确认所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情况)已消除,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2)不符合要求,检验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情况),并且缺陷(情况)未消除,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D5 检验报告,涉及长管拖车的相关法规、标准,一、相关法规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3-2011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相关标准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标准均采用企业标准(参照美国石油协会API和我国相关标准进行制定,经专家评审、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气瓶用材料标准也是企业标准;其他涉及车辆、框架、标识、以及其他材料的标准。,气瓶制造和在用检验中的无损检测方法,一、超声检测 JB/T4730.3-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超声检测)GB/T50818-2013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全自动超声波检测技术规范 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检测原理检测工件内缺陷。二、磁粉检测 JB/T4730.4-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磁粉检测)利用铁磁性材料被磁化,缺陷会隔断磁力线原理。三、渗透检测 JB/T4730.5-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渗透检测)利用工件表面缺陷的毛细管原理。四、声发射检测 JB/T4730.9-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声发射检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