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总论.ppt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第一节 环境概念和法学的环境概念,一、环境的概念 1.本义 2.环境科学的概念,二、法学的环境概念,1.国内法的概念 2.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 人类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一、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 二、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当前人类环境问题的特点 四、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问题与思考,环境的概念。人类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成因。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第二章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第一节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一、从19世纪渔业条约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 二、从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三、小结,第二节 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二、条约 三、“软法”文件 四、司法判例,五、重大污染事故六、国际组织 七、国内环境法 八、小结,第三节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其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的发展 三、小结,问题与思考,1972年之前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情况与特点。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三次环境会议各自的时间、规模、成果与意义。,第三章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一、广义 二、狭义,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一、公益性较强 二、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三、边缘学科的特点较突出 四、早期性较明显,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一、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法律文件 二、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习题与思考,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一、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问题与思考,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哪些?请举例说明。,第五章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全球性组织区域性组织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一、国际环境和资源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两国或多国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公行为私行为,问题与思考,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哪些?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各自的法律地位。,第六章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五节 预防原则 第六节 国际合作原则,第一节 概述,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基本原则总览,第二节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素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施,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责任原则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五节 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六节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合作的基础国际合作的具体途径,案例分析:多瑙河盖巴斯科夫大坝案,1977年,匈牙利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关于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堰坝系统建设和运营的条约,规定作为“联合投资”,由两国以各自的成本在各国领土内的多瑙河河段开展大坝建设项目,旨在开发水电、改进多瑙河相关河段的航行、保护沿岸地区免遭洪水。1989年,匈牙利拒绝按1977年条约继续从事在自己领土内的拉基玛洛大坝建设,理由是该工程将导致在条约达成当时不能预见的损害。捷克斯洛伐克及其解体后1977年条约的继承者斯洛伐克对此的反应是,于1991年实施“临时解决”方案,在自己领土内建设大坝,单方面分流多瑙河水,以将盖巴斯科夫工程投入运营。,匈牙利声称斯洛伐克的分流行为夺取了匈牙利的地下水,剥夺了匈牙利公平和合理分享多瑙河水的权利,使匈牙利在多瑙河附近的陆地干旱,给匈牙利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斯洛伐克声称匈牙利单方面终止执行条约,它有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两国多次协商谈判未果,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除了有关条约法的问题外,争端各方对适用于多瑙河水利用问题的国际法原则提出了相对立的观点,匈牙利声称斯洛伐克分流多瑙河水并实施临时解决方案违反了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和无害原则。问题:匈牙利中止履行1977年条约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斯洛伐克单方面分流多瑙河水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斯洛伐克是否应当对其单方面分流河水的行为对匈牙利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案例评析,该案涉及国际环境责任和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院在1997年作出判决,认定斯洛伐克作为捷克斯洛伐克的继承者,为了实施临时解决方案,在其自己领土内建立大坝的行为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将大坝投入运营,单边分流多瑙河水的行为违反了与匈牙利签订的条约,剥夺了匈牙利公平和合理地分享多瑙河自然资源的权利,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匈牙利暂停,后来又放弃其所负责的工程也违背了该条约,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匈牙利应为其暂停,后来又放弃其所负责的工程而使斯洛伐克遭受的损害赔偿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应为其实施临时解决方案,将在自己领土内建立的大坝投入运营,分流多瑙河水而使匈牙利遭受的损害赔偿匈牙利。,国际法院同时认定,1977年条约仍然有效,联合开发体制是条约的基本组成部分,双方应恢复这种体制,除非另有协议。为此,斯洛伐克为实施临时解决方案而在其自己领土内建立的大坝构成匈斯联合运营工程,但是匈牙利如果需要分享大坝的运营和利益,它必须按一定比例负担建设和运营成本。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院指出:在环境保护领域,鉴于环境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并鉴于此类损害的赔偿机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因此要求时刻保持警惕和预防损害。,问题与思考,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各自的含义及实现途径是什么?,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第三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概述,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类别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含义特点责任形式,第三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含义特点责任形式与国家责任的比较,第四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责任,含义特点责任形式与国家赔偿责任的比较,案例分析: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跨界空气污染纠纷。位于加拿大哥伦比亚的特莱尔冶炼厂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加边界,对美国的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使该州的农作物、森林、草原、牲畜、建筑物等遭到了大面积的损害。在发现特莱尔冶炼厂污染到华盛顿州以后,自1927年起,就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联合委员会解决,但是美国拒绝了委员会提出的解决建议。1935年4月,两国达成一项特别协议,该案件交由仲裁法庭作永久性的解决。,问题:针对特莱尔冶炼厂对华盛顿州造成的污染损害,加拿大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拿大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该厂将来对美国的污染损害?,案例评析,在该案中,仲裁庭指出,加拿大政府不仅应对特莱尔冶炼厂过去的行为(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也应为该厂将来的行为负责,并且有义务控制它所造成的损害。仲裁庭裁定国家没有权利允许在使用自己的领土时,对他国领土造成严重损害。仲裁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和美国法,任何国家都无权使用或许可使用其领土导致燃烧的火焰损害到别国领土内的财产和人员,而本案的后果是严重的,证据清楚表明损害是存在的。仲裁庭因此裁定,加拿大应当付给美国7.8万美元的赔偿和补偿。本案是历史上第一例处理跨国环境纠纷和跨国环境责任的案例,它所确立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被后来的许多文件所采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案例评析:法国核试验案,1966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系列大气层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造成放射性污染和巨大损失。1973年,法国声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先后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指示法国政府应避免再次进行对两国领土造成放射性微粒下降的核试验。后来法国在公开的外交场合单方面声明放弃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未对此案进行判决。,因为国际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对一切”义务的单方面承诺,认为此案的争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没有必要作出判决。法国不是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缔约国,国际法院也拒绝讨论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是否违反国际习惯法的问题。问题:法国在其领土上进行核试验对别国造成污染和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责任?法国单方面声明停止核试验是否对其具有国际约束力?,问题与思考,比较国家责任与国际赔偿责任。比较国家赔偿责任与国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 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公约的背景 二、公约的特点 三、公约的目标和原则 四、缔约国的承诺,五、公约的机构安排 六、有关履行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 七、争端解决程序 八、公约的履行,第二节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一、1987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1990 年调整和修正和1992年修正,第三节 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一、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二、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的议定书,问题与思考,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实施情况?,第十章 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第一节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习惯法的发展,一、国际常设法院1929年河流秩序国际委员会地域管辖权案 二、国际常设法院1937年默兹河分流案 三、1957年拉努湖仲裁案,四、1966年国际法协会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五、国际法院1993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 六、1997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草 案,第二节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区域性或双边条约,一、北美洲 二、南美洲 三、欧洲 四、亚洲 五、非洲,案例分析:拉努湖仲裁案,1956年,法国为了其水力发电项目,决定拦截拉努湖经卡洛河流往西班牙的河水以增加拉努湖的贮水量。同时,法国将亚里埃奇河水引入卡洛河,作为补偿。西班牙认为这一工程需要获得它的事先同意,指责法国的做法违反两国在1866年签订的协定。1957年,两国决定将此争议交付国际仲裁。问题:法国拦截拉努湖水的工程是否需要事先获得西班牙的同意?同一条河流的沿岸国是否有义务顾及下游国的利益?,案例评析,该案涉及国家主权原则。仲裁庭裁决,上游沿岸国有义务考虑下游沿岸国的权利和利益,也有义务协调因水资源利用工程而发生的任何争端。但是仲裁庭否决了西班牙关于法国的工程需要西班牙政府事先同意的主张,认为这种事先同意是对一国主权的重要限制,但在国际法中找不到这种限制的根据。仲裁庭支持法国在其领土内进行水电开发的主权,但同时也承认不损害邻国利益的相关责任,认为法国有权行使其权利,但她不能无视西班牙的利益;西班牙有权要求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她的利益得到考虑。,问题与思考,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国际习惯和条约。国际水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一章 国际海洋污染控制法,第一节 控制海洋污染的条约体系,一、有关海洋污染控制的全球性条约 海洋法公约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条约,第二节 关于特定类型海洋污染问题的条约,一、关于控制海洋倾倒的条约和议定书 二、关于控制陆源污染的条约,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三、关于控制船舶污染的条约 四、关于海洋污染事故的条约,案例分析:“塔斯曼海”号油轮案,该案是我国加入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和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涉外索赔第一案,因此备受关注。,2002年11月23日凌晨,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与我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塔斯曼海”轮满载的原油大量泄漏,在事发海域形成一条溢油漂流带。油污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受原告委托,开展了国内首次原油泄露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索赔案件的技术取证与损失评估工作。经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近360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事故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海洋生态环境爱到严重破坏。,污染事件发生后,不同身份的原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向中国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对被告提出索赔:天津市海洋局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就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向肇事船船东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提出索赔;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经农业部授权,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对渔业资源损失提出索赔;由于污染事故导致天津市1300余户渔民和养殖户养殖的水产品受损,因此塘沽等地三家渔民协会接受渔民和养殖户的委托提出索赔;天津市渤海周边的村庄推选五户人家为代表,提起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问题:上述原告的赔偿请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吗?为什么?,问题与思考,国际海洋污染控制的条约体系。特定类型海洋污染问题的条约。中国海洋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十二章 国际生物资源保护法,第一节 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全球性条约,一、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二、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三、生物安全议定书四、名古屋议定书,第二节 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区域性条约,一、非洲 二、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 三、南太平洋地区 四、欧洲 五、亚洲,案例分析:糖蟾蜍案,糖蟾蜍最早是在A国被发现的,它被该国列为受保护物种。B国与A国相邻。B国修建了一条横贯广大地域的航运运河。糖蟾蜍并非B国的原生动物,在运河流域大量繁殖,其数量之多已达到被看成是一种害虫的程度。B国于是发起了一场消灭糖蟾蜍的运动。A国认为这一运动威胁到A国糖蟾蜍的生存和繁殖,向B国提出严重抗议。B国认为它有权发起这场运动,A国无权干涉。问题:围绕糖蟾蜍问题,请你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分析A国和B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问题与思考,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全球性条约。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区域性条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条款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中国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第十二章 国际土地资源保护法,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 中国与国际土地资源保护法,问题与思考,防治荒漠化公约的主要内容。中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