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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用工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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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用工指引》的通知.docx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用工指引的通知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现将珠海市企业用工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9日珠海市企业用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供参考执行。第二章用工形式篇第二条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企业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o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目前,我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第三章用工单位篇第五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第六条企业因岗位特殊,符合“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审慎选择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诚信服务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应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明确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地点、劳动技能等用工需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因约定不明或未全面履行而产生纠纷。第八条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企业应当确认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已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完成用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避免因劳务派遣机构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等问题而发生纠纷。第九条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企业应积极关注被派遣劳动者动态,提高用工风险防控能力。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第十条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涉及人员较多,提前解除协议行为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极端维权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行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与适格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拖延发放工资,不得侵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虚假广告、收取介绍费、扣押工人证件;做到台帐清晰、信息公开透明,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第十二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职工工伤、派遣职工安置分流、职工争议化解等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管理,科学研判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在派遣员工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生劳动争议时,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有企业工会、调解委员会或调解组织的,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仲裁、司法等合法救济途径理性维权。第四章用人单位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必备要素。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第十七条企业因季节性用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等原因,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该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八条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九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二十条企业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中介机构接纳在校生实习实训。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障好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劳动权益。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用工管理有据可依;鼓励员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建设休闲娱乐场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趣的内部氛围;加大人文关怀力度,积极解决职工吃饭、住宿、交通、就医以及请休假等问题,保障员工基本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机构通过珠海市电子劳动合同签约服务平台(http:/)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劳动者就业篇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工形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避免双方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第二十四条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应当与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诚实守信的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仲裁、司法等部门申请维权,严禁通过非法游行、爬塔吊、拉横幅等非理性手段维护权益。第六章主管部门责任篇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劳动纠纷联动处置机制。发生重大劳动纠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加强与住建、公安、司法、仲裁等部门联动,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业性指导和解释;属地镇街、公安、工会、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现场秩序、后勤保障、心理疏导、困难人员援助等工作,凝心聚力化解矛盾纠纷,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二十八条深化协商调解机制。各级执法部门在执法办案时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合理调整预期,尽可能以协商调解的形式解决争议,柔性化解矛盾。第二十九条强化劳动纠纷预警机制。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属地企业用工(包括招用和遣散)监测预警,动态掌握企业的临时大规模招工、裁员情况,关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做好风险研判和应急预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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