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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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3修订).docx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皖公通(2023)17号)各市、县公安局:修订后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厅2023年6月26日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总则分则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五、破坏选举秩序六、寻衅滋事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十五、威胁人身安全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十九、侵犯隐私二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一、猥亵二十二、强迫交易二十三、盗窃二十四、诈骗二十五、抢夺二十六、敲诈勒索二十七、故意损毁财物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二十八、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二十九、阻碍执行职务三十、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三十一、招摇撞骗三十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三十三之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三十三之二、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三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三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三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三十七、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三十八、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三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四十、偷开机动车四十一、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四十二、卖淫、嫖娼四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四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四十五、传播淫秽信息四十六、为赌博提供条件四十七、赌博四十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四十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五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十一、非法持有毒品五十二、提供毒品五十三、吸毒五十四、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五节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五十五、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五十六、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五十七、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五十八、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五十九、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六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六十一、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六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六十三、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六十四、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六十五、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六十六、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六十七、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六十八、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六十九、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七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七十一、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七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七十三、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七十四、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七十五、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七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七十七、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七十八、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七十九、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八十、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八十一、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八十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八十三、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八十四、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八十五、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八十六、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八十七、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八十八、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八十九、违规从事燃放作业九十、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九十一、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九十二、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九十三、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九十四、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九十五、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九十六、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九十七、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九十八、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九十九、放任卖淫、嫖娼活动一百、旅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第二章出入境管理一百零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一百零二、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一百零三、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一百零四、非法居留一百零五、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一百零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百零七、非法就业一百零八、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一百零九、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一百一十、台湾居民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一百一十一、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第三章交通管理一百一十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百一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一百一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一百一十五、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一百一十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百一十七、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一百一十八、交通肇事逃逸一百一十九、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一百二十、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一百二十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一百二十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第四章禁毒管理一百二十三、容留吸毒一百二十四、介绍买卖毒品一百二十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一百二十六、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百二十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一百二十八、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一百二十九、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一百三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一百三十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一百三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一百三十四、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一百三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一百三十六、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一百三十七、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一百三十八、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一百三十九、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一百四十、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一百四十一、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一百四十二、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一百四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一百四十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一百四十五、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不报告一百四十六、为进入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一百四十七、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一百四十八、未按规定报告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百四十九、发现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一百五十、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一百五十一、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一百五十二、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未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并责令驾驶人员停止驾驶的第五章保安服务管理一百五十三、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百五十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一百五十五、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一百五十六、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一百五十七、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一百五十八、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一百五十九、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一百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一百六十一、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一百六十二、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一百六十三、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百六十四、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一百六十五、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百六十六、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一百六十七、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一百六十八、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一百六十九、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一百七十、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一百七十一、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一百七十二、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一百七十三、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一百七十四、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一百七十五、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一百七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一百七十七、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第六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一百七十八、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一百七十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一百八十、设置恶意程序一百八十一、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一百八十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一百八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一百八十四、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一百八十五、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一百八十六、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一百八十七、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一百八十八、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一百八十九、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一百九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百九十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一百九十二、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一百九十三、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一百九十四、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一百九十五、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七章反恐怖主义一百九十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一百九十七、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一百九十八、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一百九十九、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二百、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二百零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二百零二、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二百零三、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二百零四、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二百零五、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二百零六、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二百零七、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二百零八、阻碍反恐工作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执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四、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五、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七、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鼓励违法人员和单位自行纠错,增强执法活动的包容性。八、本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计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九、本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十、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皖公通(2015)47号)和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皖公通(2018)75号)、2021年1月13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皖公通(2021)2号)同时废止。分则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一、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经劝阻拒不离开的;(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七)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八)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九)一年内曾因扰乱单位秩序受过处罚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拒不离开的,或者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三)以跳楼、跳河、自焚、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等方式,不听劝阻的;(六)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管理规定,滋事扰序,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五)谩骂、侮辱、拉扯、殴打驾驶员、乘务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影响正常运行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一年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三)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四)积极参加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五、破坏选举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二)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三)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四)使用贿赂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五)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六)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七)违反选举程序或选举纪律要求,妨碍工作人员管理,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八)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九)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六、寻衅滋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纠集多人寻衅滋事的;(三)持械寻衅滋事的;(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十二)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寻衅滋事的;(十三)二年内曾经寻衅滋事的;(十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五)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七)经指出后能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非法携带弹药或管制器具,经告知、检查后主动交出,且初次违反的;(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二)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四)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四)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三)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四)多次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等后果的;(二)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三)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十五、威胁人身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经劝阻仍不停止的;(二)针对多人实施的;(三)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四)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七)威胁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人的;(八)使用凶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次以上的;(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四)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下跪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使用恶劣手段、方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五)因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年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六)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较大影响的;(七)针对多人实施的;(八)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又对他人进行了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造成人身伤害的;(四)针对多人实施的;(五)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六)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七)被侵害人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人(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二)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五)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十九、侵犯隐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三)在公众场所散布他人隐私的;(四)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六)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七)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次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二十一、猥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二)利用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三)猥亵多人、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十二、强迫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五)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六)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二十三、盗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我省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三)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盗窃的;(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六)结伙、流窜盗窃的;(七)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八)二年内曾经盗窃的;(九)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十四、诈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我省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特定财物的;(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四)入室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诈骗的;(五)以招工、招生、慈善活动、赈灾募捐等名义或者以迷信活动实施诈骗的;(六)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对象或人员进行诈骗的;(七)诈骗多人的;(八)二年内曾经诈骗的;(九)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十五、抢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