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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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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docx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3)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30日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41. 1编制目的42. 2编制依据43. 3适用范围44. 4工作原则55. 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56. 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级)57. 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I级)68. 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11I级)69. 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V级)63组织体系73.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73.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103. 3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103.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103. 5专家组1210. 6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124应急准备1310.1 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1311.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145运行机制155.1信息接警和报告155. 2预案启动165. 3现场处置195. 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2312. 5信息发布235. 6应急响应的终止236应急响应的评估237应急保障237.1机构保障237.2队伍保障247.3物资保障247.4经费保障247.5信息保障257.6交通保障258监督管理258.2宣教培训258.3奖励与责任追究269附则261总则1. 1编制目的完善我市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三类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置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I)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2.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级)(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的突发事件;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2)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2. 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I级)(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2)跨本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3)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2.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n级)(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2. 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IV级)(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3组织体系3.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相关突发事件市级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在发生重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可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市领导小组组长,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组长及成员构成。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外办、台港澳办,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佛山海关,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媒体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并督促做好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3)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4)市委外办:负责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对领馆交涉事项。(5)市委台港澳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涉港澳台等相关事宜。(6)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7)市科技局:负责将相关技术领域纳入市科技创新重点扶持方向,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技术、设备、器械、药物等的研发。(8)市公安局: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出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9)市民政局:配合做好现场遇难者遗体的处置工作。(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医疗卫生救援物资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市医保局: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导致的伤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16)佛山海关: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出入境伤病员转运“绿色通道,同时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设备提供通关保障。(17)佛山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18)武警佛山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19)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公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20)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医疗保障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3.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工作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 3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3.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指挥组长由卫生健康部门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医政医管、疾控、法规监督等科室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市卫生应急医院和有关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3.4. 1综合协调小组:协调各小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3.4.2医疗救治小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护,转运现场伤病员;指定救治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落实救治工作;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救治情况。3.4.3疾病防控小组:组织疾控机构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3.4.4卫生监督小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次生或衍生灾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4.5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组织精神卫生救援机构对突发事件伤员、罹难者亲属和参与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心理危机干预,减少和消除事故灾难造成的心理创伤。3.5专家组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应急专家组,完善专家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 6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3.6. 1佛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受理院前急救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组织、调度各区分中心和网络医院、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落实伤病员转运;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院前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3.6.2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按照指令,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3.6.3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临床急救用血。3.6.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等工作。3.6.5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预防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3.6.6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3.6.7健康教育机构: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对突发事件区域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3. 6.8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市、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为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队伍保障。4应急准备4.1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1.1. 1加强佛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优化急救调度信息系统,优化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1.2. 2加强佛山市卫生应急医院建设。加快建设并完善市卫生应急医院专科设置,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学科的发展水平。4. 3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按标准配备装备和设备。依托三甲医院等高水平医院,打造门类齐全、响应快速、能力过硬的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5. 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生物恐怖袭击、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配备和培训演练。持续提升广东省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队伍(佛山)和广东中毒急救中心(佛山分中心)的能力水平。6. 1.5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7. 1.6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组建相关的卫生应急队伍。加强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区有关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4.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装备、药品、急救设备等物资管理制度,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5运行机制5. 5.1信息接警和报告6. 1.l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接到呼救电话或110、119的通报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经判断属于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应按要求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1)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要在初步了解核实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2)对较大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要在初步了解核实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3)对一般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要在初步了解核实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4)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5. (5)现场急救人员应向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调度值班人员电话报告现场伤亡情况。伤亡人员和转运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随时报告。6. 1.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时,应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承担伤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5.1.3各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报告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属地区委、区政府报告。5.L4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区卫生健康局的报告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通报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如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5.2预案启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报,凡属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伤亡人数达到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国家和省卫生健康部门己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市领导小组在国家或省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5.2. II级响应(1) I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a.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2) I级响应行动立即启动运行市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家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5. 2.2II级响应(1) 11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11级响应:a.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2) II级响应行动立即启动运行市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II级响应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5. 2.311I级响应(1) HI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HI级响应:a.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2) HI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启动运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及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5. 2.4IV级响应(1) IV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a.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区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2) IV级响应行动区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有关情况。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5. 3现场处置6. 3.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1)发生突发事件时,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实际,确定参与响应行动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步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原则上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3)在现场指挥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前,现场医疗救援的指挥工作由首先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负责,或由现场指挥组指定1名现场临时负责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担任临时指挥组长。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人员必须坚决服从现场临时负责人或现场指挥组长的指挥。(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接到呼救电话后,立即调度就近的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援队伍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组及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2)较大(III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市卫生健康局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在医院(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3)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有关专家、车辆和装备赶赴现场增援。(4)需要调度其他部门应急队伍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调调度,或由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5)指定伤病员救治医院,并立即通知其开启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和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应急救治工作。(6)立即通知市中心血站做好应急用血准备。5.3.3现场抢救(1)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2)按照国际惯例检伤、分类,以“先救命、后治病,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为原则,立即救治伤病员。(3)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立即进行检伤分类,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4)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经现场处置后,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迅速安排救护车转运;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5)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对救援现场进行围闭管理,保障现场救援秩序。负责立即采取紧急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救援转送伤病员应急车道通畅,必要时安排警车开路。(6)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消防救援、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助保障救援现场环境安全。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7)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8)事发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和受灾害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9)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伤病员情况及去向,并追踪伤病员后送救治情况。5. 3.4转送伤病员(1)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2)转送伤病员车辆的随行医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后送医院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做好无缝衔接。(3)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组参与重伤员的救治工作。(4)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维护工作。(5)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报告伤病员的救治动态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防疫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5.5信息发布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5.6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应急响应的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医疗卫生单位。7应急保障7.1机构保障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积极推进高水平医院和市卫生应急医院建设。7.2队伍保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政府储备计划建议,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7. 4经费保障(1)财政部门负责协助职能部门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指导部门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2)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3)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4)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5)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7. 5信息保障市、区卫生健康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区、镇(街道)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8监督管理8. 1预案演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8. 2宣教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市卫生应急医院指导和规范急救培训工作,组织开发标准化培训课程,实施急救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8. 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 2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9. 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9.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84号)同时废止。附件:1 .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2 .佛山市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流程图附件1佛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附件2佛山市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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