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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专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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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专题培训.ppt

    ,“营改增”专题培训,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8月,前言,增值税计税原理,宏观经济效应/增值税改革历程,何为营改增?,第一部分 背景简介,营改增背景简介,营改增历程/试点文件解读,为何营改增?,增值税与营业税区别,1.1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思考:1、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2、销售收入金额与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一致吗?3、实务中怎样实现抵扣?,1.2为何营改增?,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如,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实施结构性减税要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形成长期制度安排。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措施,将更加凸显减税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激励、引导作用。,改革必要性,改革意义,宏观经济的影响,改善外贸出口,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就业,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1.2.1营改增宏观经济效应,1.2.2营改增宏观经济效应(续),深化产业分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国内需求,改善外贸出口,促进社会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分工加快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对投资者而言,将减轻其用于经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相当于降低投入成本,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和消费需求。,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将因外购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随着由于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1.2.3营改增微观影响,思考:营改增对企业微观管理的影响?,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司内部专业化运营管理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1.2.4增值税改革历程,内容,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增值税由此成为第一大税种,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将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2010年1月,增值税立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重点立法项目,结果,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部分消除投资重复纳税,在推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力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扩围路线:,1.3何为营改增,1.3.1“营改增”进程,2012年1月,2012年,2013年,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试点情况达到预期效果。,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11月1日;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12月1日。,根据与财税部门沟通情况:于2013年在全国开展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全行业试点;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率为11%。,十二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根据该方案,邮电通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税负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沪财税20125号: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1.3.2“营改增”上海试点信息,1.3.3试点政策文件,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4.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1.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3.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3号),1.3.3试点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发布“财税201337号”营改增新文件主要是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即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1.3.4试点改革方案解读:110号文,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1.3.5试点改革方案解读:110号文(续),5.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6.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7.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8.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4增值税与营业税区别,1.5.1增值税基本要素销项税,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1.5.2增值税基本要素进项税,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资产价值将下降。,1.5.3增值税基本要素-进项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基建项目,通过强化对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和筹划,增加可抵扣的材料2亿元,相应增加增值税留抵2900万元。此外,由于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少纳290万元,合计可以增加生产经营期的税前利润3190万元(2900+290)。同时,工程造价降低3190万元,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将会降低160万元(以20年计)、多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20年合计多缴企业所得税800万元。合计少缴各项税费2390万元。,案例小结:为什么要实现增值税充分抵扣?利润增加税负降低现金流出减少,1.5.5增值税计算举例,假设:营改增后,邮电通讯业适用11%税率。A公司某月取得移动语音、固网增值、移网增值、固网语音等营业收入5亿元,发生维修成本2亿元,且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如何计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征收范围,第二部分 政策解析,增值税政策解析,税率与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优惠,2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政策,1.1纳税义务人,1.1.1纳税义务人-三个基本要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发生了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在试点地区提供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务的行为;,三、行为人的资格主体是单位和个人,1.1.2 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思考:电信企业的省级、市级、县级公司是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试政策,1.1.3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的界定(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判断,1.1.5纳税义务人劳务发生地的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增值税政策,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试点政策,1.1.3纳税义务人境内的判定,增值税政策,试政策,1.1.3纳税义务人境内的判定,试点政策解读: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的的三个要点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使用。如:1、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2、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1.1.4纳税义务人试点地区境内判定原则,增值税政策,试政策,1.1.4纳税义务人境内的判定,试点政策解读:(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规定。(二)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1.2.1 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标准,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1.2.1 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标准(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参考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个省适用),1.2.2纳税人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增值税政策,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解读: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政策,1.2.3纳税人分类管理资格认定,1.2.4纳税人分类管理特殊的规定,问题一、哪些企业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是否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三、已经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时增加,但目前无特殊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四、何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1.2.4纳税人分类管理特殊的规定(续),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2.5纳税人分类管理试点特殊规定,1.3.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上海试点: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1.3.1纳税义务人-试点特殊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具体办法:一、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三、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部分 政策解析,增值税政策解析,税率与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优惠,2.1征税范围一般规定,2.2征收范围上海试点具体规定,2.2征收范围上海试点具体规定(续),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如: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或者单位领导开车(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试点政策,2.3征税范围非营业活动,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上海试点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试点政策,增值税政策,2.4征税范围有偿,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政策,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2.5征税范围视同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政策,2.5征税范围视同销售(续1),思考:服务业是否有适用上述规定的业务?,2.5征税范围视同销售(续2),货物去向,货物来源,营业税政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参考法规:财税2011133号,试点政策,2.5征税范围视同销售(续3),2.4总结,注意区分,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税率与征收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部分 政策解析,增值税政策解析,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优惠,3.1税率及征收率,【提示】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时也会使用征收率。,3.1税率及征收率(试点前后),注: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建筑业适用11%税率,3.2特殊征收率,3.2.1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2.2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定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参考法规: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是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增值税政策,3.3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参考法规:财税2011131号,试点政策,3.3.1上海试点应税服务出口零税率,免抵退税办法: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退税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参考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试点政策,3.3.2试点地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部分 政策解析,增值税政策解析,征税范围,税率与征收率,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优惠,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4.1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4.2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4.3.1销项税销项税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售额的确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4.3.1销项税销项税计算(续),销项税科目设置,4.3.2销项税价外费用,下列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即不作为销售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4.3.3销项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4.3.3销项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按税额=销售额(1+4%)4%2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额=销售额(1+3%)2%,4.3.4销项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4.3.5销项税兼营和混合销售,4.3.6销项税差额纳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4.3.6销项税差额纳税(续),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3.6销项税差额纳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试点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4.3.7销项税核定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4.4.1进项税 进项税额,政策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如何理解?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三)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4.4.2进项税进项抵扣凭证,4.4.2进项税进项抵扣凭证(续1),如何理解?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4.4.2进项税进项抵扣凭证(续2),三、运输费用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一)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4.4.2进项税进项抵扣凭证(续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4.4.4进项税 抵扣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何理解?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4.4.4进项税 抵扣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续),如何理解?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4.4.4进项税 抵扣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续),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0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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